过渡时期、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一些必要的分析

04/03/2009 posted in  理论视野

作者: sacanlee

首先我们必须对社会主义一词的含义进行明确的、不含糊的分析,因为甚至大部分社会主义者对社会主义的理解都是十分混乱的。从1936年斯大林宣布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社会那一刻起,这种理论上的混乱就不断地误导着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实践,同时又为修正主义复辟资产主义提供了理论上的合理性依据。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原意,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经历三个阶段。Ⅰ、“长久的阵痛”,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Ⅱ、“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Ⅲ、“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1、过渡时期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镇压是必要的,但是这已经是被剥削者的多数对剥削者少数的镇压。而这个从事镇压工作的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对此,列宁指出:“实行镇压的特殊机构,特殊机器,即‘国家’还是必要的,但这已经是过度性质的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因为由昨天还是雇佣奴隶的多数人去镇压剥削者是一件比较容易、比较简单和比较自然的事情,所流的血会比从前在镇压奴隶、农奴和雇佣工人起义时流的少得多,人类为此而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而且在实行镇压的同时,还把民主扩展到绝大多数居民身上,以致对实行镇压的特殊机器的需要就开始消失。自然,如果没有极其复杂的实行镇压的机器;剥削者就镇压不住人民,但是人民镇压剥削者,却只要有很简单的‘机器’,即几乎可以不要‘机器’,不要特殊的机构,而只要有武装的群众的组织(如工兵代表苏维埃,—我们先在这里提一下)。”(《列宁选集》第三卷248页)

然而,历史的发展并没有按照这个道路前进,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说苏联或者红色中国没有极其复杂的镇压机器,客观的说,这个机器甚至比资本主义国家的镇压机器更加复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为什么武装的群众组织不能代替这个机器呢?因为此时,大部分剥削者并没有被消灭,在国外,还有剥削阶级的异常复杂而强大的镇压机器,它们时刻准备绞杀无产阶级政权。如果此时无产阶级政权不用最复杂的国家机器与之进行争锋相对的斗争,那么就面临灭亡的命运。因此,即使此时镇压国内的剥削阶级的任务可以由武装的群众组织来完成,但是为了对付外部的强大的资产阶级国家,不仅不能使国家机器变得简单而只能变得更加复杂。那么一个更大的问题就出现了,这个异常复杂的国家机器掌握着社会权利,在没有实现列宁指出的“民主扩展到绝大多数居民身上”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特权官僚阶层。这里我们遭遇到了毛主席当年发动文革之时面临的问题。这里不准备展开论述了,以后另有文章专门讨论这个难题。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实际上只是处于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而且严格说来还没有能够完全进入马克思列宁所论述的那个过渡时期。因为剥削者的政权还在外部存在着,他们的武装甚至比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权更加强大。所以,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此时仍旧处于革命中,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实际上相当于一系列“解放区”。阶级斗争异常激烈,如果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不把革命推进到全世界以创造改变国家机器本身的条件,如果没有能够找到某种监督官僚阶层以保证政权的无产阶级性质的办法,那么从过渡时期退回到资本主义的危险是极大的,二十世纪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那么边缘国家革命后如何保持政权的革命性,将革命推到全世界以进入到马克思列宁讲的那个过渡时期是一个大家都应该进行深入思考的问题!

2、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

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就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一说法,也许另许多人感到惊讶,因为我们的教科书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社会主义完成之后我们才能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关系问题在马克思那里是没有的,因为在阐述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各个历史时期时并没有使用社会主义这一词(至少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是这样的)。但是在列宁那里,我们找到了明确的说法。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的第五章讲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那一节中批判拉萨尔的时候讲道:“但是,当拉萨尔把这样的社会制度(通常叫做社会主义,而马克思称之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说成是‘公平的分配’……” 我们并不是本本主义者,但是概念的明晰有助于对问题的分析。因为尽管我们可以对社会主义这个词的含义进行再造,比如用它来指示从阶级社会到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但是一旦我们把社会主义这一词的含义进行了这样的转变,那么我们就不能再用“社会主义”去对应列宁对“社会主义”和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相关论述了。这个道理很简单,如同我们可以把猫叫做狗,但是我们不能把别人对他们的“狗”的定义和相关属性加到我们的那个“狗”的身上。还有些人认为过渡时期是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中介,是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社会。而辩证法认为事物的界限不是非此即彼的,比如生和死的界限不是那一个确定的瞬间,而是一个过程。所以,过渡时期也是社会主义。这种说法的荒谬在于,说事物之间没有精确的边界并不意味着事物之间没有确定的差别,过渡时期这一称谓不正表明它是作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过渡地带”而存在的吗?对此,我们不想用更多的言辞来批驳了。但是把过渡时期称作社会主义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后来的人学问不够造成的误解,而是出于政治原因而故意制造的一个术语的混乱:这一切都要去请教斯大林,因为他一定要在一国建成社会主义。那么,我么先看看在马克思列宁那里社会主义社会意味着什么吧!

共产主义是无阶级社会,因此共产主义社会就没有阶级差别,这就意味着作为无产阶级消灭阶级的特定时期的特定工具的无产阶级专政已经历史性的消灭了。

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虽然消灭了阶级差别,但确实还没有完全消灭“国家”,这是由于“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而“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从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资产阶级法权(或译为资产阶级权利)跟剥削没有任何关系,这里并没有剥削,也谈不上不平等(因为真正的平等就是平等与不平等这一对立的消灭,真正的平等也就意味着平等的消亡),如果我们真的要跟马克思较真去分析一下所谓的“不平等权利”的确切含义的话。但是这里至少要维持一种平等的权利,但是正如马克思说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和列宁一样的结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还存在着“国家”或“半国家”。但由于此时阶级差别已经消灭,已经没有任何阶级可以去专政了,所以它的任务是完成基本的公共管理职能,以及强制维持必要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指出的是,这里的资产阶级法权和文革时期的那些造反派所反对的资产阶级法权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中国当时的问题恰恰不在于实现了这种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权,而是在于还未能将社会推进到这一程度,实际上,当时的中国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并没有像马克思说的那样“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里的扣除肯定不包含快速工业化需要造成的相应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工人的剩余价值依旧是被“榨取”了的,虽然这个时候“剥削者”已经不是某个具体的资本家而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了。因此,在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讨论如何消灭资产阶级法权是件很怪的事情,因为消灭资产阶级法权的任务是必须在消灭了无产阶级专政之后才能提出来的。无产阶级阶级专政的消灭也就意味着国家的核心职能即阶级压迫工具的职能的消灭,而最后的那一点“国家残余”也将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而彻底地被新时代的人们抛弃掉。

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问题上,回顾一下列宁的论述对我们来说是很有教益的(鉴于人们有过多的误解,我不得不大段引用列宁的话):

“马克思说:这是一个‘缺点’,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能避免的,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权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

可是,除了‘资产阶级法权’以外,没有其他规范。所以在这个范围内,还需要有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来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

国家正在消亡,因为资本家已经没有了,阶级已经没有了,因而也就没有什么阶级可以镇压了。

但是,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因为还要保卫容许在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要使国家完全消亡,就必须有完全的共产主义。”(《列宁选集》第三卷252页,1972年版)

显然,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能在苏联建成的,所以斯大林就必须把那些不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东西塞进他的那个社会主义社会里面,比如: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不能消灭无产阶级专政,而且还要加强它;国家不但不能消亡,还必须大大的扩张它的疆域;阶级斗争没有熄灭,因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差别。我们不能仅仅为了政治上的需要就去修改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基本概念,这种修改不但破坏了马克思主义严密的逻辑体系,而且还为以后的篡改留下了理论依据:既然斯大林可以往社会主义里添加很多过渡时期的东西,那么某个人也可以制造出一个初级阶段,把资本主义甚至是最原始的资本主义的东西往里装。这个问题值得所有马克思主义者反思啊!

3 、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注:1891年发表时这里没有“他们的”。——编者注)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第305页◎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此时资产阶级权利已经显得那么不合时宜了,对平等的追求最终导致了平等的消亡,同时社会主义社会里的那一点最后的国家的残余也必须去到自己该去的地方,去到博物馆,如同恩格斯说的那样,跟青铜器待在一起了。只有在这个时候,我们才能说消灭了资产阶级法权,人类进入了完全崭新的阶段。

我们的教科书对于这方面的论述是相当含混的,比如肖前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一书关于阶级差别有这样的说法:“ ……消灭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束缚人的才智全面发展的传统的旧式分工,消灭人们在社会经济地位上的一切差别和重大的社会不平等,主要是消灭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发展。只有这些重大的社会差别消灭之后,才标志着阶级差别的最终消灭。”这段话之中存在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前面的讨论我们知道,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存在着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存在着“束缚人的才智全面发展的传统的旧式分工”,存在着分配上的不平等,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富裕或者贫穷。但是,这并不能表明存在着阶级差别。列宁给阶级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他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于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选集》第4卷,第10页)。而“阶级差别的基本标志,就是它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因而也就是它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列宁全集》第6卷,第233页)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中并不存在阶级差别,也不存在阶级差别的物质性残余,可能存在的只是某些落后分子头脑里面的阶级差别的古老回忆。实际上,旧式分工等差别的消灭不仅不是阶级消灭的基础,恰恰相反,阶级差别的消灭是旧式分工等差别的基础。如教科书犯这种错误自然不是因为编著者的水平过低,或许我们可以将原因归结到某个“核心”的“与时俱进的”神秘召唤和那“理论创新”的魔咒的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