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知识产权

05/20/2013 posted in  理论视野

笔者按: 此文的原型脱胎于去年初向律所交付所刊文章的硬性任务,“原版”的题目叫做《知识产权恶性膨胀的隐忧》(一副为法治前景担忧的鸟相),其中的文字被迫迎合了法律人那低俗而伪善的三观口味,以致不堪入目。原以为这篇文字会永远躺在文件夹路径的深处,从此不见天日,怎奈同道中人殷勤邀稿,盛情难却,便将此文从头至尾翻新语言系统,调整立场,用法律术语来讲叫做“翻供”。由于本文的结构已经定型,难免有消毒不彻底之处,还望各位读者谅解。

作者: 刘知远

前言

进入21世纪之后,“知识产权”这个词汇的温度一直保持着高温水平,持久地作为热点新闻,停留在媒体的首页。从微软打击盗版系统,到专家教授涉嫌抄袭论文,再到近来吸引公众关注的“IPAD”商标权争议,很好地诠释了这新世纪的十年来,“知识产权”这个概念逐步进入公众的脑海,成为法律界所称公民社会的法治理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纷乱的事件中,法学专家、商品经营者、制造者,甚至侵权者,在阐述己方立场过程中,会引经据典,宣扬诸多法理依据、法条根据,以及公序良俗等,然而繁杂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真的会在精英阶层描绘的“法治观念深入”或“相关制度日臻完善”等情形中,逐步清晰起来吗?为了不浪费精英们的一片热忱,本人尝试对知识产权的结构作一简单解构,让前者能偶完整地观摩其灭亡过程。

一、表现形态

有些理论家喜欢用“历史渊源”来证明西方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传统悠久,以此来解释西方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强势,呼吁我国在法治层面上加强对知识产权“全方位的保护”。本人认为,法学家们单纯地夸大中西之间的差异,用纯粹立法技术的眼光看待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站在我们的角度,应该首先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在古今沿革历史脉络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把握清楚。

(一)古典形态

“知识产权”并不是可以用现代概念去向古代类似事物去“追根溯源”来臆造它的“历史悠久”,与此相反,知识产权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的一个过程。通说认为,人类社会的知识产权萌芽,都发端于同一个事物——特权赐予。

下面就知识产权的三个古代萌芽形态来简述:

1、专营特权  

业务专营,在汉语中被简称为“专利”,此概念不同于现代知识产权下的专利概念,但是核心含义相同,即特定主体从特定的独占业务中,排他地、稳定地获取利益。

在我国古代,有盐铁国营的传统,然而古代中国政权的性质,是皇家和官僚的政治联合体,因此所谓的国营也就是特定职位上的官员获得了皇家授权的“官僚经营权”,这种官僚,便以权力为依托,自主经营或者“有条件”授权特定人群予以经营,从中攫取多数利益。

除了官僚和特权商人外,百姓也有极少的专营机会。例如皇帝钦点的贡品,如贡酒、贡果等,皇家需要在特定地点采购这些产品,这给了该地点的生产者长期面对皇家的专卖机会。

在罗马共和国的奴隶制社会中,贩卖奴隶同样是一项隐形的专营特权。罗马法律规定,敌军俘虏和无力偿还债务的欠债者降为奴隶,这便是国家机器中的奴隶主阶层核心统治集团授权给军人、商人从贩卖奴隶中获利的一种合法形式。

2、技术发明权

随着技术的进步,特权不仅赐予贩卖商品的获利渠道,还关系到了商品生产的技术问题。

因生产商品的技术可以给商品增添可观的附加价值,因此生产者的生产技术成为了盈利的根本,而面对强势的中层统治群体——基层官僚、低阶贵族在盈利空间上的掠夺,生产者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保住自己的生产技术不被泄露给同行竞争者,在等级森严的特权社会里,能够保证这一点的,只能是高阶贵族或皇权的特殊许可。

例如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佛兰德的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与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再到中国古代被皇家御赐名号的兵器铺,便是君主特许保密的首肯。

3、翻印特权

当人类懂得广泛应用各种媒介(羊皮卷、竹简直至后来的纸张)传播信息后,古典意义上的出版即抄录,以及后来的雕版和活版印书便进入了社会历史,然而作为思想流传的重要手段,翻印权在西方与中国,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了特权阶级的打压。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到日耳曼人攻破罗马尽毁书卷,无数人类历史上的意思表达——无论精华与糟粕一并被付之一炬,从此可以得知,特权阶级在本质上是害怕思想的传播,动摇自己的统治。

古代社会中,各民族的作者出书的目的,均与现代人醉心商业盈利不同,他们的目的是著书立说,阐述政见或者哲学发现,在较为闭塞的社会中博取大范围知名度,取得政治上的晋身资格;而出版该书的印书人,受困于古代经济规模以及民众的购买力限制和知识接受水平,能够从市场中获得的利润比起今天微乎其微,还要承担禁书后的政治风险。因此在著书过程中,如果能够以巧妙文辞规避特权阶级的敏感神经,或者部分价值观与统治者的理念相吻合,那么此类书籍便可以获得统治集团的特殊许可,得以安全地大规模翻印,由此可见,这种权利的使用性质比起今天的出版行业来说,相差甚远。

(二)现代形态

进入近代社会后,西方世界的封建贵族阶层,以及中国的皇权阶层被社会变革的浪潮打得粉碎,古典型态的社会秩序崩溃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古典社会中的知识产权萌芽挣脱了特权权力的监管,进入到了相对自由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很多新的权利诞生了出来。

1、著作权

作者、印书人开始遵循市场规律,主动地寻找获利渠道,例如作者会根据社会主流思潮动向,针对特定读者撰写他们喜闻乐见的书稿来扩大受众基础,印书人则开始想尽办法对即将出版的新书做商业宣传,甚至开始了与作者争夺日趋壮大的利益份额,逐渐发展成专职的出版商。由于在开拓市场的过程中,出版商位于最后一个环节,因此具备强势的经济地位,作者如果不通过出版商,就难以用其他的方法大规模翻印著作并使之面向读者,因此在近代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过程中,著作权对版权(翻印权)日趋依赖,逐渐沦为附庸,而作为书籍这一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作者群体不甘心自己的劳动成果被鲸吞,也开始了和出版商的利益争斗,取得了民商法律赋予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这种争斗下,著作权和版权从此阶段开始分离并对立起来。到了当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出现了音像、网络等新平台,著作权的范围也因此扩大,著作权也继而区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获得了复制、广播、展览、表演、网络信息传播等新权利,让作者看到了扩大自己合法利益范围的曙光。

2、商业秘密权

古典意义上的商号,如中国的百年老店以及地中海区域的家族作坊,为了适应残酷的市场竞争,不得不放弃严格的族内传授制度,纷纷将技术传给能够长期雇用的外人,并保证他们严守生产技术秘密,这种雇主的意识发展到现代社会,面临着巨大挑战——雇员的流动性空前加大,因此现代企业为防止人员流动将自身的秘密(不限于生产技术秘密)带走,逐渐形成了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传统,这种保密协议的诞生,意味着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商业秘密权由此独立出来。

3、商标权

古代商号在民众心目中的“口碑”,是商业信誉的萌芽形态,古代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得到了正面的风评,则可以保证自己的生意在该地理范围内经久不衰,因此在古代有心术不正者挖空心思盗用他人商号、字号,此类事件层出不穷,连鼎鼎大名的同仁堂,也难逃此劫。在清代,同仁堂作为皇家御用药品的供应人,独享丰厚利润。外地的一些商人也将自家药店纷纷改名“同仁堂”,为此在咸丰、同治年间,官府特地下告示,声称对冒同仁堂之名开办药店者一律治罪。也确实有药店因此事被查封,店主被游街示众三天。到了现代社会,商业信誉更加成为了企业的无形资产,是能够争取先机的重要软实力,商号、字号在时代的变迁中,从小范围民众的自然认知、特权庇护,发展成了受民商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和商品识别工具,为现代企业更好地树立自己的形象,维护商机,提供了重要保障,商业名称权和商标权便应运而生了(虽然在我国目前的管理制度之中,把商业名称权归属于行政意义上的企业名称管理机制,没有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然而这并不能割裂企业与产品之间牢不可破的联系)。

4、专利权

古代社会中的专营特权,从纯粹的权钱交易,逐步发展为一种创造技术性智力成果的脑力劳动,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而进入到近现代以来,冲破了固化社会束缚的技术专利改变了特性,从一个纯粹的闭门造车的权利,转化为一个二元形态——生产技术上保密,但是销售范围大为开放,在新时代,优秀的产品不再为贵族专享。西方一些著名的法学家从不同角度肯定了专利权的性质转变。如边沁的功利说,肯定了专利人从专利中肚子获利的正当性;注重公共利益的卢梭则阐扬社会公益论,认为专利人发明了能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固然应当从中获取利益,然而技术终究是要为全社会所用,因此对技术人不能过分保护,形成技术垄断,因此,专利的管理办法在诸多价值观中寻求了平衡,这个平衡的结果就是确立了专利权的“短期保护制度”。我国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成为了众多知识产权的分支当中,最开放、最广泛也是最倾向于无限膨胀的一个权利品种,不仅仅体现在商品的实用性和装饰性的分离,更体现在附着在商品之上的权利日益与商品这一母体相脱离。

如今的知识产权,全方位地呈现出了权利膨胀泛滥,权利商品化的趋势,这种脱离物质载体、脱离实用性的现象,悖离了知识产权号称的技术进步路线,缔造了无数游走在法律灰色空间的经济链条,严重束缚了智力成果的进一步创造。当然,对于这种社会现象超出学阀解释范围的情形,我们喜闻乐见。

二、恶意应用

由于知识产权具备“授权许可性”,因此未得到授权私自使用,便称之为“侵权”。享有各型知识产权的产权所有人,有权利要求侵权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然而一些“深谙市场规律”的“精明人”们,意识到这同样是一个利润产生的优质场所,因此他们利用法律的空白区域和民众相对滞后的法治观念,开始了一系列针对侵权问题的“技巧性应用”。

在当今社会之中,比较典型的应用模式有如下几种。

1,跑马圈地

满洲人入关后,满洲奴隶主贵族为了适应中原的生活和经济发展模式,将部众的生产任务由狩猎转为农耕,他们根据军功排序,让满洲骑兵围绕着荒田绕圈奔驰,在一柱香燃尽的时间内圈得的土地,便归于自己所有。此种模式被成功地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多见于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的专利。它的应用原理是,利用某一新专业领域鉴定标准的粗糙和模糊,来炮制大量的、常见的、不具备绝对独创性的,且存在极大后人暗合概率的标的物,以此将任何后人创造的雷同标的物,纳入自身的专利范围之内控告侵权,以塑造一种领域霸权。

例如字体设计公司设计的各种美工字体,或者如凉席的塑料袋包装上的各种造型,都可以成为一种专利。此类公司的职员们,每天的工作项目,便是运用“善于发现问题的敏锐目光”,去搜索任何与自己的专利相类似的他人产品并挑起诉讼。在我律所的过往业务中,曾经接到一封某字体设计公司的“商洽函”,措辞强硬地指责我律所的顾问单位“冒用了他们的字体”,建议我方与其接洽,协商购买字体授权事宜。经肉眼观察,众多律师第一反应是“确实挺相像”,但经本人对问题字体进行放大、翻转和投影予以仔细甄别,发现所谓的涉嫌侵权字体的形状、结构比例以及艺术特征,均与对方公司的原版字体相去甚远。而假如受敲诈的一方抗压性较差,便会选择“息事宁人”以“降低运营风险”。

2,遍地撒网

如果说跑马圈地模式带有“理论泛滥”、“保护范围泛滥”的高超技术性,运作难度较大,那么还有一种简单明快的方式——如果一个猎人不能挖出一个巨大的陷阱,那么就挖出数量繁多的小陷阱,总会有收获。一个企业为了防止有其他企业恶意使用与自己产品商标类似的名称,通常会一次性注册大量雷同名称,如著名的“大白兔”奶糖,他不仅注册了“大白兔”,还注册了“大黑兔”、“小白兔”、“小灰兔”等相似名称。然而这种做法,没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公司在注册名称之时的这种“不时之需”,本身也存在着损害后续同类公司同产品商标权的可能。例如一种美发产品,商标注册了“美丽”、“美丽MEILI”、“美丽空间”、“魅力”的商标,假如“美丽ABC”商标成了驰名商标,那么“魅力ABC”这种常见且音似的词汇组合也会被认定为触犯“核心判别标志”,那么会有众多同地域、同种类商品的制造商由于前者这种遍地撒网的手段,而无法使用“美丽”、“魅力”或者“MEILI”这种简明易懂的词汇,即便带上其他名词后缀,也无法百分之百规避诉讼风险。因此这某种程度上,广泛注册常用词商标名称,为商家以合法手段形成对遣词造句的控制,提供了可能性。

3,守株待兔

如果认为前两种方式涉及范围太广,操作难度仍然较高,那么缩小圈占范围,实行“精确打击”,将一个未来极有利益预期的事物名称占为己有,收获长远利益,便是这第三种运作模式。

去年,NBA一位名叫林书豪的华裔球星横空出世,他凭借着在纽约尼克斯队的短期出色表现成为了整个篮球新闻界的焦点人物。而此君一定不会想到,他的名字在自己金光四射的第一时间就已经被大陆商人抢注成了商标。

最早发现“林书豪”这三个字价值的人是无锡人虞敏洁。据相关媒体报道,虞敏洁是无锡锡山区东港镇东升工业园内一家体育用品企业的老板。这家企业成立于2002年,主要生产篮球、足球、排球等体育用品。2010年7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虞敏洁在电视里发现了一个出色的华人球员林书豪(当时属于打酱油状态)。虞敏洁凭着经验判断,林书豪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继姚明之后另一个闪耀世界的华人NBA球星。

于是本着先下手为强的思维,这家体育公司申请的商标 “Jeremy S.H.L 林书豪”,申请了25和28两大门类。其中,第25类主要是服装、鞋,帽等,28类指运动球类、游戏机、玩具等等,专用权限为2011年8月7日到2021年8月6日。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以后林书豪本人要前往中国大陆地区发展商业,想在中国使用“Jeremy S.H.L 林书豪”商标的话,他必须得到这家无锡企业的授权。

众所周知,体育名人用自己的姓名做商标,这是国际惯例,例如“李宁”等,这通常是将自己的个人形象与体育用品的品牌捆绑在一起,有利于迅速树立品牌概念,拓展市场,然而这种好运到林书豪这里,恐怕要休止了。虞老板这种“慧眼识珠”,却逼迫林某人这位“本尊”如果在将来到中国大陆拓展业务,则不得不经过虞老板的“特别授权”才能使用“本尊”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这种“李鬼斩李逵”的模式,必将刺激诸多人士群起效仿,NBA总共30支球队,每支球队注册球员最多15名,也就是说拥有巨大市场潜力的NBA,每年注册球员加起来不超过450人,相信不久的将来,如果有市场需求,他们所有人的名字就都会被哄抢一空。  

4,愿者上钩

著名网络小说网站——XD文学(因后文涉及到该公司的商业机密,姑隐去该网真实名称)状告百度文库的官司也曾经甚嚣一时。案由是XD文学认为百度文库中出现了大量XD文学专有版权的书籍内容,百度则辩称“文库是一个开放性平台,是由网友自行上传,每天上传量数以万计,让百度完全尽审查义务明显超出了百度的工作能力,属于超出义务界限。”

对于这个回应,XD公司不满意,网络写手同样群情激奋表示“情感遭受了伤害”,网络写手和网站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选择了一致的立场,要求百度文库删除侵权内容。

事件最终以百度文库删除涉嫌侵权的文章作为结束,但是这场侵权的来龙去脉,则有必要阐述清楚。

以XD文学为代表的网络小说网站,通常采取VIP章节收费方法。例如一部小说长达500章,那么前200章读者可以免费浏览,而后300章定为VIP章节,需要付费阅读。这种收费方法的灵感来源于古代说书人常用的伎俩——拴扣,当他说到最精彩的桥段之时,突然惊堂木一拍“且听下回分解!”以此来吊听众的胃口,让他们明天继续前来光顾,持续收入便有了保障。对于网络小说这种文体来讲,虽然文学质量有待商榷,然而题材和视角非常迎合市民的心理需要,例如历史战争、后宫情感、未来科幻等不一而足,情节描写异常通俗而引人入胜,但当读者读到情节即将更上一层楼之时,面对收费提示,通常会有一种“被钓鱼”的心理,然而又纠结于剧情发展,想继续往下读,因此两面为难。近来网络上有些“仁人志士”挺身而出,将VIP章节截图,甚至是直接将手抄稿扫描上传至网络,以这种激烈的手段破坏VIP收费制度,大部分读者自然乐见其成,不遗余力地搜索这些“解密”部分继续免费阅读。长此以往,不但小说网中的VIP章节无人点击,最后连整个网站的点击量都出现了大幅下滑。

这种版权使用方式可以说在当代貌似是独辟蹊径,实则是一种对悠久历史传统的一种继承,是一种企图通过绑定写手、扼杀其他小说网站,达到小说独家发布来钓鱼盈利的方式,然而由于经营不善,以及没能协调好网络写手的著作权和自身版权之间的利益平衡,目前看来,效果差强人意。 

除了上述种种花样翻新的手段外,还有很多其他的运作模式,受限于篇幅,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纵观各种运作手段,可以总结出的共性就是,占有相关知识产权人抱有一种猎杀心态,将“侵权”作为一种戕害同行的陷阱,以合法的手段掩盖含有部分或者全部恶意的目的,最终酿成种种杯具。

三、核心本质

透过现象,本人认为应当解析知识产权的本质。

当代知识产权的概念,粗糙地说是一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以保障智力成果不被侵犯,得以用来获取营利的法律权利。

从思想上说是一种以功利主义作为出发点,先利己后利人为逻辑过程的权利保护意识。这种性质,注定难以处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相冲突时的价值取向,更不能抵挡市场经济的残酷性和引诱性的双重作用,最终在趋利性和自发性的强大引力下,走向畸形。

某些知识产权所有人对“侵权”事件的运作,从法律原理上说,他们不是在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生产营利环境,而是逆向利用了法律,通过粗糙的法律解释和巧妙的商业手法,无限扩大自己的合法权限范围,增大其他不特定人群的“侵权概率”,完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一种权利的滥用。

从经济原理上讲,把本该用来保护知识产权盈利可能性的法律权利,幻想成了可以直接用来盈利的工具,将作为产品附着物的“权利”从“产品”身上割裂开来,把它炮制为一种新的“产品”,妄图用“法庭”这个臆想中的卖场,让自己的“权利”直接产生经济利益。

打个不甚恰当的比方,一个卖盒饭(产品)的小贩(知识产权所有人),他在一座楼下卖盒饭的过程中,时常遇到到低素质居民从楼上泼脏水(侵权行为)的,盒饭经常被污染无法卖出,因此,公权力机关授予他一把伞(知识产权),使得他的盒饭免受污水袭击得以顺利卖出,公权力机关还表示,如果小贩的伞被污水侵染,则有权利向泼污水的居民要求赔偿(侵权索赔),小贩拿到了伞,起初他还对索赔的权利半信半疑,后来一桶污水泼到了他的伞上,他从肇事者身上获得了赔偿。尝到了甜头的他,回家开始按照这把伞的形制、颜色进行复制,第二天,他带了100把同版样式的伞,来到这个楼下支摊,把100把伞整齐地排列在居民楼前的空地上,这样一来,就保证无论哪个窗口泼下脏水,都能将任何一把伞打湿,小贩只需拿着那把被打湿的伞理直气壮地登门要求赔偿就可以了。

简言之,就是将控告侵权索赔作为设计创造的主要目的,而被日益滥用的“知识产权”,在这个过程中脱离了原先附着的商品并独立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商品”。

四、泛滥恶果

有了上述对权利膨胀本质的尝试探索,我们得知,有这样的核心本质,必然导致权利的恶性膨胀,于是便带来了下列后果。

1、扼杀技术进步

如果这种权利的恶性膨胀不能被制止,任其发展下去,那么在知识产权拥有者所从事的产品生产过程中,产品性能的提升任务会被日趋置后,而制造侵权可能性、滥用法律武器的任务则与日俱增,最终导致知识产权与产品几乎完全脱离,严重干扰了他人在同一领域的劳动创造性,扼杀了他人在制造同类产品时在产品性能提升方面的努力,最终削减整个行业的劳动创造性,增加升级技术的成本,给技术进步套上沉重的枷锁。

2、侵吞劳动权利

从知识产权的原理来看,注重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知识产权的应用领域,智力成果创造者理应成为最大受益者。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往往身处缺乏雄厚资本的阶层,因此为了换取新发明(再生产)所需资金,他们往往不得不将自己的智力成果廉价让渡给出资方。

(1)网络著作权案例

以前文提到的XD文学网为例,在网络写手与该网站签合作协议时,会有三个作品授权级别选项:

A级:驻站作品: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著作权合法人,我同意“XD文学网”及“XD文学网”所属合作的网站和媒体发表此稿件,并承诺主动在XD文学网站上进行作品更新.未经XD文学网或本人同意,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

B级:授权作品: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著作权合法人,此作品授权“XD文学网”及“XD文学网”所属合作的网站、平台和媒体交流发表,未经作者本人同意,XD文学网不可向其他出版媒体推荐,其它出版媒体也一律不得转载。

C级别:专属作品:我谨保证我是此作品的著作权合法人,保证此稿件系首发于“XD文学网”及“XD文学网”所属合作的网站和媒体,同意起点作为此稿件版权的独家发布人。在撤销本委托之前,保证不再将此稿件投给其他出版社媒体,有关此稿件发表和转载等任何事宜,由XD文学网全权代理,向其他出版媒体推荐作品。

读者不必仔细去品读三个等级的具体区别,只需把握一个核心重点:“授权”。

如果写手在纸质协议上或者电子版协议上选择了任意一个授权等级,就意味着同意将版权出让给网站,而等级的不同,仅仅在于言辞上表述的传播范围不同,例如A等级是允许XD文学网将文章转载给合作网站,而C级别则作者保证不再将文稿投给其他网站,保证在XD网上“独家发布”,然而在C条款中的最后一句话,我们看到“由XD文学网全权代理,向其他出版媒体推荐作品。”这就等于表明,网站只要求作者单方面承诺在XD上独家发布,然而XD网站仍然具备向其他网站传播的权利,只不过把“复制权”给替换成了另一个美妙的词汇——“推荐”,让写手在一种莫名其妙的地位优越感中,稀里糊涂地丧失了本应属于自己的版权。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明白的写手拒绝给予网站授权,然而授权是合作协议必签的一步,不给予授权,就意味着协议无法签订,等同于完全没有收入。而有一些愿意与网站合作的写手,在网站极力要求C级授权时,写手坚持A级授权,那么网站同样会对写手进行阴暗的报复。

合作协议规定,写满5000字可以将新书挂靠在网站上,收入采取浮动奖金制,增减幅度完全取决于“人气排行榜”,前一百名的作者可以获得丰厚的固定数额奖金和论字数的灵活奖金,第一百零一名到第五百名可以获得小额的字数灵活奖金,第五百名至第两千名只能获得象征性的奖金,而两千名开外则没有任何奖金收入。

所谓的“人气排行榜”,不过就是后台可以随意篡改的一组数据,如果网站想捧红一位“美女作家”,那么他们只需输入一个大得吓人的点击数,一本火热的新书就诞生了,如果写手“不时趣”,照样可以给他输入一个低得离谱的点击数,让他这辈子和奖金无缘。

通过网络写作这一行业,我们得知,在著作权和版权领域,不仅仅作者一如既往像历史表现的那样基本不具备版权,连可以让著作权与相版权对抗的著作财产权,也受到了全方位的剥夺,只剩下著作人身权这种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不疼不痒的权利被出版方嘲弄似的予以保留。

比过往历史表现形态更加残酷的是,作者和版权拥有者之间,不仅仅是著作权和版权的依附关系,更加成为了变相的雇佣关系,而且协议内容还可以保证网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不给付报酬,网络写手的生存危机指数,基本上可以和保险推销员持平了。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作为未来平台的发展前沿——网络平台,出现了如此与法学理论家们所称著作权、版权的确立目的——即促进创新的目的相背离的危险状况,着实令人深思。

(2)专利权的法律实施现状

作为知识产权的另一模块,专利权同样面临着窘境。正如前文所述,少数拥有聪明才智的发明家们为了“可持续发明”,只能处心积虑地“将专利卖个好价钱”。当人们已经逐渐习惯这种模式的时候,当代的发明专利权人出现了一种新思潮——贷款投产。他们看到了出资方在购买了发明专利权后所享受到的巨大后续利润,不甘心只赚第一桶金,也想从市场经营中独占利润。因此,立法者制造了一个新的法律领域——专利质押。

2010年10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正式实施,在这部规定下,专利质押的操作模式是,专利权人向出资人质押自己的发明专利权,得到贷款,运用贷款将标的物投入生产,赚取利润偿还贷款,将专利权赎回。这是一个看似给了专利权人捞取丰厚利润的机会,然而从利益与风险的对比度上看,对于出质人来说,产品经营成功自然一好百好,但如果失败,则失去发明专利权;而对出资人来说,如果出质人产品经营成功,那么将收回一大笔贷款利润,而如果出质人产品经营失败,则可以直接将专利发明权拿走。按照商人的职业特性,他们通常不会一次性拿出使风险远远高于收益的资金来投资,因此,从总体上看,这部法规的主要作用是进一步巩固出资人的利益和地位、隐形地进一步削夺发明专利权人的利益额度,增加其经营风险。

总而言之,通过资本和脑力劳动的不等价置换,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距离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的目标渐行渐远。

(3)“职务行为”的法律本质

除了上述“假合作真雇佣”及“质押”的途径外,市场强势者还可以运用劳动关系来名正言顺地掠夺劳动者的发明成果。简言之,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现代企业(统称“单位”),均有权压榨劳动者的智力活动,完全占有发明人的发明创造。

我国的具体情形是,1985年颁布、并经由2008修订的《中华XX共和国专利法》有以下明文规定,本人略作批注,以示个人观点: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批注:在资本与生产技术日趋垄断的今天,很难想象世上有几人的发明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呢?根据“依法治国、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这些发明全数属于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批注:本条内容无可指摘,但是将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本条的第二款,在法条逻辑上属于“刨除第一款的其他情况”,足见立法者对哪一种发明的保护更加重视。】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批注:合同精神是现代法治的精髓,因为合同号称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只要不存在标的违法或欺诈胁迫情形,简言之,只要你不是贩卖毒品、枪支、妇女儿童,或者协议执行安乐死等,那么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是为力量对比悬殊的双方创造出的竞技场,作为强势一方的单位,会有多少概率愿意和发明人签订一个承认发明人有专利权的合同版本呢?如果有,那么如此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单位恐怕在市场中也坚持不了多久。】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批注:本条针对单位与发明人对发明属性有争议的情况,即该发明到底是不是职务发明的问题。读了这一令人哑然失笑的法条叙述,好比你进入一家餐厅,一面一个横幅上写着“关爱生命,提高卫生水平;狠抓服务,禁止打骂顾客”。立法者把单位的智商想象得太低,单位可以用是否继续保留发明人的工作机会作为交换发明专利的条件,发明人如果拒绝,可以利用一年的失业时间和公司打打官司,权当从紧张的工作解脱出来换换脑子。】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批注:衷心感谢立法者针对第七条做了如此保护发明人的补充性规定,这条金光灿灿的规定说,如果公司董事长A试图侵夺其公司员工B的非职务发明,那么A董应该依法给自己记一个公司纪律处分,当然他可以选择随即再利用董事长权限撤消这个处分。有人说这么做有什么意义?说明你不懂专家的心,按照他们“法言法语”的描述,A给自己处分的行为叫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撤销处分的行为叫做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总之就是无需为其“侵夺”行为负任何责任。】

3、制造现代迷信

人类对于自己的未知领域,本能地充满恐惧和崇拜,而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处世态度,有助于缓解和克服这种人类与生俱来的负面情绪,促进社会的思想解放。然而在当代社会,由于教育日趋产业化、功利化,对人们的科学意识培养出现了大倒退,在当今的社会氛围中,对未知领域的盲目崇拜,正在重新蔓延开来。

“高科技”就是这样一个让小资产阶级追捧到发狂的热概念,尤其是生活资料一端的数码产品,如“苹果系列”,社会人群无论阶层高低(尤其是地铁车厢内的),几乎到了人手一个,“没有就等同于落伍”的地步。

你看这部手机,典雅精致、大屏幕、触屏操作,操作系统中充满了魔幻般的视觉效果,还能加载各种网络程序,真是一部智能机器,是你通向未来的必需品,“如果你没有IPHONE,你就真的没有IPHONE!”

这种针对社会思潮,并成功调动买家心理的营销广告,真的成功地渗入了相当一部分民众的骨髓,当乔布斯先生去世的那一天,铺天盖地的新闻宣称苹果将发布IPHONE4S纪念版的时候,绝大多数刚刚入手IPHONE4的人,仍然排长队前去认购,当被提问:“为什么你有了一部IPHONE4之后,你还要去买一部IPHONE4S?”他们会高举着“点燃悼念蜡烛”画面的IHPONE4或者IPAD,泪流满面深情地说“我们感谢乔布斯,因为他改变了整个世界!”【实际上IPHONE4S在苹果官方口径中不是所谓的“Iphone for Steve”的“纪念版”,而是一个独立的新版本。苹果CEO库克于2012年5月30日在参加D10大会时和外界分享了苹果新产品命名的思路:在iPhone上,数字的迭代增加是指的工业设计的升级,iPhone 3GS的S涵义是“Speed”,iPhone 4S的S涵义则是“Siri”——苹果公司收购的第三方智能语音助手程序。但是苹果官方为何是在乔布斯去世大半年后而不是第一时间站出来澄清事实呢?显然企业不会主动去封禁一个有利于增加产品销售的谣言。】

若乔公泉下有知,一定会再次对自己的营销策略感到志得意满的。因为根据各种三星与苹果的争端显示,苹果公司研发硬件和软件的时间,与三星公司研发同质硬件和软件,几乎处于同一时间段,也就是说,只是因为苹果公司的产品研制速度快一些,面市环节做得雷厉风行一些,因此利用了人们先入为主的心理,率先制造了一种“知识产权首创”的错误概念。从三星和苹果的诉讼风波中,我们可以看到,三星公司在产品上拥有很多独创的技术,例如以硬件和软件的兼容性作为发展方向,保证多线程任务不卡机,这与苹果手机系统专心服务于一个程序保证单程序展现质量,一旦开启多线程序必然导致卡机的特性比起来,具备一定的技术独特性。而近几年概念炒得风风火火的Siri语义解析技术,是苹果公司出资收购的第三方软件,并非由其原创开发,该程序更是源自于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规划局所公布的 CALO 计划所衍生的民用版,而我国某公司的某款语音机器人程序在2004年取得专利,该程序能够实现大部分Siri目前的演示功能(例如你发问“某火车站怎么走?”“明天天气如何?”“某某人是谁?”都会有智能搜索程序给出答案,并用语音告知),于是该公司熟练地运用了前述“守株待兔”的战法,妄图在2012年7月试图从苹果身上捞一桶金,最终以该软件进入了AppStore的行列作为结束。前述的这些技术元素事实,彻底推翻了苹果和乔先生们“知识产权首创者”的光环,然而却成为了苹果拥趸们攻击三星等其他公司剽窃“人类伟大精神遗产”的“罪证”。由此可见,被这种知识产权光环所欺骗的人们,对其光环下的商品已经痴迷到了一种恋物癖的地步,而这种恋物情结又源自缺乏社会地位感和“经济自由”而引发的对现代企业家的个人崇拜,在这种思潮下,一些社会成员对人的崇拜和对物的崇拜在其头脑里合二为一,宣告了一个真理,那就是“人”和“物”在货币的媒介下可以划等号,就如同原始部落的部众既崇拜部落图腾,又崇拜酋长,只因为迷信酋长在神力的加持下成为了图腾的化身。

因此可以定义,“高科技”是一种人为炮制的伪概念,因为科技是可以被人研究并掌握的,科技在进步的过程中,总会有现阶段大量可以使用的技术推广给社会,而接下来进一步研究这条科技树上后续的研究项目。因此根据这一原理,能够被社会大多数人所应用的,都不是什么了不得的“高科技”,在现实中,你绝对不会把那个可以调配温度的空调称为高科技,也不会把你面前能够呈现3D画面,能够兼容各种网络程序的电脑称为高科技,同样,作为智能数码产品,无非就是科技基础之上的一种新的应用方案,跟航天载人或深海探底技术比起来,岂能配得上“高”字?

“山寨机”的例子同样够得上挑战,首先严正声明,本人说的“山寨机”,并非是那种恶意冒充知名商标的假货,而是有自己的正式商标的正规产品,只不过没有响亮的知名度,它们所有的只是低廉的价格和结实的外壳。本人经过亲身实践,发现现在市面上很多“山寨机”都拥有类似安卓系统的主机系统,有一小部分的手机的流畅度可以让本人很满意。这证明这部分手机的硬件与软件的兼容技术已经炉火纯青,再加上强大功率的电池,可以保证待机两个星期,而本人没有记错的话,苹果拥趸们对苹果手机抱怨最多的就是耗电量太大,待机时间太短。

当然,这山寨品中也有小巫见大巫。还有一款近来风头正劲的“GA”手机(为防止诉讼风险,特将名称隐去),一切外壳和内部的配件制作原理,完全与IPHONE不同,然而可以取得与IPHONE一样华丽的外观效果。该宣传视频还播放了一组更让人惊诧的镜头,只见工作人员将GA手机的屏幕卸载下来,安装到IPHONE手机的主机上时,GA的屏幕居然亮了起来,并显示了苹果手机内的程序内容。本人身边的不少围观群众在看到这一刻惊呆了,大家认为这一现象这说明IPHONE手机的硬件防伪识别技术仍然存在很大缺陷。后经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热心读者指出,像IPHONE这样的智能手机,其硬件兼容性很强,并不存在刻意的硬件伪装,GA手机只是借此镜头来宣扬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技术优势”,借以提升本产品的形象,并迎合山寨主义者们的口味。不得不承认,GA手机同样利用了其与消费者间技术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又塑造了“国产也有高科技”这一个小神话。【到本人修订本文之时,该手机的宣传人员又做出了一个新的实验——用GA手机做切菜案板,只见刀光飞舞,黄瓜被整齐地切片,而该手机的屏幕却没有任何划伤的痕迹。如有读者具备确切证据能够将本实验连带证伪,本文将予以跟踪补充。】

上述的几个例子,只为打破高科技神话,并无任何商业竞争、宣传之目的。只想说明一个简单朴素的道理,如果一个A公司的产品,科技水平独步天下,那么即便完全开放信息,其他企业短时间内无论如何也学不会,那么知识产权无论存在与否,均不影响A公司从产品中获利;而反之,如果技术信息不存在泄漏的情况下,其他企业开发出了同样性质的产品并与A公司一较高下,那么便证明A公司手握的所谓技术秘密不具备任何保护的必要性。

所以,在所谓“高科技产品”领域,对知识产权概念和形象的无限美化,是打着科技的旗号在扭曲科技的含义,用科学崇拜来消灭科学思维,因此,这种知识产权的神秘主义话语权,当然应该被剥夺。

4、法律资源虚耗

法律资源,一般来讲指的是一切从事法律活动的人与其用于法律活动的物与时间的集合。自发性权利的膨胀,造就了一个严重的问题——法律资源的虚耗,如果知识产权的恶性膨胀不加以制止的话,顺着“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我们很有可能在未来看到知识产权纠纷将成为法院工作中最忙碌的那一部分,无数的法官、书记员每天都泡在电路技术图纸、芯片设计标准单据的纸海里苦苦挣扎,而各种技术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眉开眼笑,财源滚滚来。任何人都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法官的人数是有限的,单个法官的精力和时间同样是有限的,其他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是一样,代理律师也是一样,当事人更是一样。因此,在法律资源总是处于相对饱和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诉讼数量剧增,那么毫无疑问将耽误法院的审判工作、律师的应诉工作,甚至是当事人自己的生产经营安全。

例如,在专利局的档案中,静静地躺着一些使人忍俊不禁的“发明专利”,比如说有人在香皂中间钻了个孔,上面栓了一根绳子,号称这叫“防滑香皂”,目的是解决人们在洗澡的过程中香皂容易失手掉落的问题。但是很显然,这个项目没能打动天使投资人。有的人在雨伞上加了个刷子,是为了解决擦天花板时灰尘掉落到身上,但是这个工具显然也没有获得青睐。诸如此类还有很多,难以列举详尽。

这些貌似有效实则无效的诸多专利,占用专利局的储存空间,增加专利局人员的工作量,使得一些真正具有实用效果的发明专利的登记和日常保管程序被迫顺延,加大了它的保管风险,因此,这种门槛低、标准低的发明专利,不仅仅是耗费人力物力,更是对其他同类权利的一种无形排挤。

5、扼杀言论自由

互联网是人类目前已知最为广阔和自由的交流平台,每天有如此繁多的信息通过这个巨大的平台交互传递着,人们由于其虚拟的身份,可以毫无顾忌地表达信息、传递自己中意的程序。然而,无孔不入的“知识产权保护”阴影,在侵吞着充满活力的虚拟空间。玩家用自己的合法所得购买了一款电子游戏或者应用软件,乐意将其免费分享给其他网友,然而当他刚刚把分享按钮按下的时候,他的行为就已经被一双黑暗中的眼睛盯上了。他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复制、侵犯版权,这种逻辑让本人惊诧万分。本人买了一本书,朋友也看上了这本书,但是本人囊中羞涩,不想再去买一本。因此,本人抱着勤练书法的目的手抄数本,然后见到朋友一人分发一本,请问本人此种行为算不算作非法复制?若说本人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算做侵权,那么玩家在网络空间中上传游戏程序,同样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何就被认定为非法复制呢?

当你看着满屏幕的“该文件已被删除”、“该页面无法显示”或“该文件未上传权利证明不得下载”以及漫天飞舞的防盗版提示窗口,你就应该明白,他们在极力侵夺民众浏览网络信息的自由,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奇特逻辑,并没有被“讲道理的人们”识破真身,它还在继续展现着自己的魔力,试图让更多的人认同并自觉地维护他的存在。

不过现在他们面临一个异常强大的挑战团伙——反版权海盗署组织。该组织的宣言如下:

“言论自由是我们建立的基石,但是它并不容易做到。 你可能听说过伏尔泰(Voltaire) 的一句话 “我并不赞成你所说的话,但是我可以用我的生命来保护你说那些话的权利。” 言论自由就是就那么简单。 虽然比起那些更恶心的论调,民主听起来还算是不错的,但是它并没有好到让我们需要放弃表述自己想法的权利。”

反版权海盗署组织,其开设的BT下载网站名为“海盗湾”,曾经是欧洲点击量第一的网站,网友在这个平台上,可以毫无约束地上传、下载任何程序、视频和音频,相互可以毫无限制地进行交流。

可以想见,有多少“抓只蛤蟆就能挤出脑白金”的能人们对此口诛笔伐,甚至不惜在“知识产权纪念日”当天破口大骂,对海盗湾组织的负责人进行生命恐吓。

瑞典政府摆出了正义的姿态,他们派出的警察于2006年5月突袭搜查海盗湾的数据中心,没收了大量服务器,这些服务器向100多个网站提供服务。然而,突袭并未对“海盗湾”造成很大影响,在不到三天的时间里,“海盗湾”又重新开张,并且由于全世界的媒体回应而产生了大批新用户。此后该网站一直正常运行,未出现任何重大中断,针对“海盗湾”创始人提起的诉讼案至今仍悬而未决。

国际唱片协会(IFPI)因忘记给域名续费,使得他们不慎失去了IFPI的域名使用权。海盗湾成员随即以合法的方式,购买了该域名,并将其所有收集的唱片音频上传至IFPI域名的网站上。国际唱片协会为抢回域名,多次提起诉讼,甚至以海盗湾涉嫌黑客入侵的名义报警。在2009年4月17日,斯德哥尔摩地方法庭认定海盗湾成员帮助用户传播盗版音频,将以Neij为首的四名成员宣判有罪,并判决其向国际唱片协会赔偿367万美元,当然,Neij等人根本拿不出这笔巨款,最终作罢。判决结束后,国际唱片协会第一时间向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求助,用强制变更域名使用权的方式,将海盗湾合法取得的域名夺了回来,还公然宣称:“这是所有知识原创者的福音,是正义和良知的胜利。”域名是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事物,使用者首先应当是合法取得,国际唱片协会以诬告、诉讼和走后门的方式,将属于他人的合法域名夺为己有的行为,同样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本人实在不知道他们的正义和良知是个什么标准。

2010年,海盗湾组织关闭了被全世界各国政府封锁的Tracker服务器,一时间正派人士春风得意,认为这个“毒瘤”已死。但海盗湾组织突然宣布magnet网络协议开发成功,可以穿越世界上绝大多数数据屏蔽,他们宣称:“我就是你们的天网。你们想用那些可笑的伎俩控制互联网,做梦去吧!”

此后一段时间,在斯德哥尔摩的大街上可以看到嗡嗡作响的、带有蓝牙传输发射器的小型飞行器,在街头上下翻飞;而在他们后面,则是一群拿着网兜去抓这些飞行器的警察们,其狼狈的样子难以用语言形容。

据最新消息,海盗湾组织宣称,他们正在进行太空低轨网络信号传输测试,如果获得成功,他们将尝试把服务器送人太空。

知识产权概念和制度的诞生,据称是因势利导,鼓励人们表达对社会发展有用的信息、发展前卫的技术,但是当私权膨胀,利益垄断压制整个社会规则的时候,起初因利益需求激发的表达自由,同样也会被利益需求打压下去。海盗湾组织的这种争取表达自由、自主创新、促进共享并推动技术进步的行为,不愧为一个合适的存在,尽管他们没有成体系的意识形态,也不懂得如何根本上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但是就其专项领域来说,干得相当漂亮。

五、约束方式

对恶性膨胀的知识产权,要使用两种约束方式,即思想约束和制度约束两方面。

1、思想约束

所谓思想约束,是一种社会学原理的回归,让人们找回理性和利他性,改良社会氛围。在我们肯定了知识产权作为个人智力成果所发挥的正面作用后,我们必须从另外一个角度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劳动成果,从整个人类社会来看并非是天才个人的灵光偶现,而是扎根于社会基础,包括物质条件和整体技术水平,人们只能顺应社会规律,尽可能少走弯路,加速社会的发展,但是没有人能够真正意义上超越一个时代,甚至“改变了世界”,就如同诸葛亮可以发明诸葛弩,却造不出原子弹。反之,如果社会发展停滞,那么任凭任何天才,也挽救不了社会的衰颓。因此,法律也好,政策也罢,知识领域的第一要务,都应该是保障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技术进步,因此知识产权在经历烈火暴风的涤荡后,必将从私权的灰烬中飘散出社会公权的青烟。

有反对意见认为:“如果过分强调公益,就会削弱知识产权所有人获取私权和利润的积极性,这会阻挠到进一步的发明创造,从而扼杀社会的活力。”

这是一种典型的小资产阶级功利论思维方式。首先,公益是所有人都能获取的利益的联合,它不是以消灭个人实质的私利而存在,而是以整合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私利,使私利与私利之间不相互冲突的公正交换与合作平台,是更好地解决社会个体成员之间权利争端的绝佳场所;其次,认为没有了利润刺激,人们就没有了发明创造的欲望,这种观念对于货币产生以前的发明创造例如“弓箭的发明”是无法解释的。一般认为,发明物拥有两大特性,一是实用性,即能够解决目前的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二是进入商品经济时代后浸染的商品性,即可以用来与其他人进行交换并营利。从逻辑上来说,之所以发明物可以当做商品被交换出去,是因为有人看到了他的实用性,以及实用性所带来的市场前景,因此发明物的商品性是依附于实用性的,因此实用性是第一性,而商品性是第二性。

在日本,有一些喜欢异想天开的人们经常组织发明“珍道具”(奇形怪状的实用工具)的活动,例如在眼睛旁边加个电风扇,用作切洋葱时保护眼睛的工具。虽然他们有些无聊,但也没有无聊到像前述往肥皂上钻孔就号称有发明专利的那种程度,而是公益无偿地推广给左邻右舍们使用。一个叫做PARADOX的瑞典游戏公司,在他的系列游戏程序中,使用了开放性源代码,即懂得编程的玩家可以使用代码编辑器,将原有的游戏世界重新建造,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己制作一款基于原游戏结构代码的新游戏,而PARADOX公司很乐意与玩家相互分享创意,并从中汲取营养,作为开发下一步游戏的精神养料,形成了源代码游戏和新代码游戏和谐共存的局面,给无数的玩家增添了无穷的游戏快乐。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发明创造不一定必须与获取货币利润紧密联系在一起,人类的创造性是一种务实的天性,这种天性在适合的氛围下永远不会被资本社会强加的兽性——丛林意识遮盖,当摆脱了资本链条的束缚,在思想领域排除了经济绑架带来的后遗症,这种创造性会被更大限度地激发出来。

2、制度约束

本人认为,单纯地在法律条文上消除对知识产权的塑造只是“破”的层面,既然从历史连贯地发展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终将会被消灭,其遗骸必然成为一种社会公权,那么,应当就创造性的知识信息由劳动者的大脑传导至整个社会的路径搭建科学的传导链条——知识产权的升华制度,即解决好“立”的问题。 立足于历史过渡时期的特殊阶段,既要一定程度上尊重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即令其能够一定程度上从自身的发明创造中获利,另一方面保证不形成技术垄断壁垒造成社会技术信息板结,更不能将技术信息的传递所产生的营利情形交由市场去处理,以防资本制度死灰复燃。因此应当从下列传导链条的每一层级中做出宏观的原则设定:

1、在劳动者-单位层级的环节中,应当由劳动者享有发明推广权和经济待遇,除许可本单位使用外,还可以自主将技术推广,国家对主动推广技术者实施额外奖励。劳动者该权利的期限依据具体发明的价值而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即鼓励劳动者最多在5年内尽可能将自己的技术推广至全社会,以获得更多的奖励。为保障这一意图的顺利实施,相关配套的劳动法律中应当明文禁绝各种类型的技术保密协议对劳动者的约束。

2、在单位-全社会层级的环节中,各单位应当定期做技术交流或由相关社会组织举办技术竞赛或技术招投标活动,单位可以举办技术培训活动培养任何有入行兴趣的非本单位劳动者,应极力避免该单位直接向其他单位收取培训费的操作模式,改为国家财政或社会组织的公用基金予以奖励。为防止单位利用培训、交流名义骗取奖励,任何该类活动均应由有关机构、社会组织及同行业单位技术人员或劳动者参与、旁听并监督。

3、在劳动者-全社会层级的环节中,技术性社会组织应积极吸纳各类技术性劳动者,充分赋予其社会活动的保障,从而令其在单位、社会两层级内,均能贡献智力成果,防止出现单位、社会层级的隔阂。

4、在全社会-各单位层级的环节中,国家或社会组织,应当定期整合全世界技术发展成果的技术或情报,向各单位发布,并派遣成员协助单位明晰其技术改进方向,提高生产力。

5、在全社会-个人层级的环节中,教育机构、媒体和社会组织主要负责将新技术、新信息推广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大脑,具体操作环节在此不展开论述。

后记

知识产权依托于“知识”——这是一种为掩护资本的真面目而为其披上的精神元素外衣,是市场经济某一生产链条的驱动力。知识产权的分类则依托于“知识的专业性”,这是资本家追求市场经济规则下的利润最大化、生产提速而对自身的生产领域进行细化和分工的必然结果。在未来,如果我们能够无情地撕下了这件外衣,那便是建立科学的公有制经济体系,消灭自利型经济模式,消灭经济垄断,实现彻底的社会化大生产的时候;知识会在社会各领域内交互传播,使有关联性的不同技术领域间得以从容串联,从而破除“知识”的“领域独特性”和“专业性”。从新社会土壤中冒出的新人类将具有“融会贯通”的基本思维模式,养成了“拥有知识即分享”、“拥有信息即表达”的习惯,那么全社会的信息和技术将实现无缝对接,到了那时,一切前专家、学阀们绝望的嚎叫均化为无用功。作为新人类一员的我们,便可以狞笑着将失去经济基础、丧失强制力保护而全身赤裸的知识产权制度一脚踹入历史的坟墓。
             
初稿完成于
2012年3月11日
修订于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