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后看宪法

12/06/2015 posted in  当代中国

作者: 尘沙、格瓦拉的马黛茶

刚刚过去的12月4日是所谓宪法日。然而,没有一天不应当被用来进行针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包括资产阶级自己设立的宪法日。

文章提要

我国宪法条文的变化反映了我国资本主义复辟;反动派的违宪行为背后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应该怎样对待资产阶级宪法和资产阶级的违宪行为。

(一)我国宪法条文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共有过四部宪法,时间分别是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第一部是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第二部和以后两部以后据说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我们先通过条文的变化看社会形态的变迁。

我们着重看两个方面的宪法条文变化——国家政权性质和生产资料所有制:

1,国家政权性质方面的条文变化

1954年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1975、1978年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82年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条文上,我国的国家性质先是人民民主国家,后来改成了无产阶级专政,在1982年又改回了人民民主专政。

然而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呢?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可见,在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联合专政。

新民主主义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有一项任务: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宪法序言)
就是说,按照毛泽东思想,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即社会主义革命开始后,人民民主专政(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也就转化为无产阶级专政。

新中国成立之初,官方毫不回避政权的性质是四个阶级的联合专政。五星红旗的四个小五角星,就是代表四个阶级。而今天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那种“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呢?

官方政治教科书告诉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他们回避了是哪个(些)阶级专政哪个(些)阶级的问题。这样一个“人民民主专政”是个什么东西呢?

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工人阶级用不着隐瞒自己的思想,因为它的思想符合现实生活的迫切需要,符合历史的客观进程,符合人类大多数的利益。资产阶级则不同,他们在“代表全民”这一伪装下,往往把自己那些违背劳动群众利益的真实观点掩盖起来。

当然,如果仅仅据此得出结论说我国是资产阶级专政,有人可能会认为比较武断。这一结论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2,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条文变化

1954年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1975、1978年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1982年宪法第六条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改造之前,我国存在剥削制度即资本家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我国消灭了资本家所有制。而改革开放以来,宪法重新承认了私营经济即资本家所有制的合法性。

显然,宪法中承认资产阶级剥削为合法的社会,不是社会主义社会。那么,它是不是1954年的那种新民主主义社会呢?

我们先来对比1954年的宪法和现行宪法。

1954年宪法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1988年宪法修正案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可以看出,1954年宪法是限制资本家所有制,限制人剥削人的现象的,而且提出要用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的。而现行宪法,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今天我国宪法有两个特点:1,宣称自己代表抽象的人民的利益;2,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这正是一般资产阶级法律的特征。

有人可能会说,只要我国宪法上还写着“社会主义”,那么我国就仍然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这种意见,我们可以举两个例子来反驳。

印度宪法开头就说:我们印度人民已庄严决定,将印度建成为主权的社会主义的非宗教性的民主共和国……

葡萄牙宪法第一条也说:葡萄牙是独立自主的共和国,以人的尊严和人民意志为基础,并致力于向无产阶级社会的转变。

而且我们可以对比一下我国宪法和葡萄牙宪法:

葡萄牙宪法第八十三条 1974年4月25日之前实现的一切国有化成果,均不可逆转地属于工人阶级所有。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相比我国宪法,葡萄牙宪法对保护所谓公有财产做了更为严格的、无法给出其他解释的规定。

如果仅凭宪法里的“社会主义”这个词就判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印度和葡萄牙也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国家。

(二)当今我国社会的违宪行为

我国宪法还包含了当代世界一般社会(资产阶级社会)所认定的原则。比如这几条:

我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然而这一类条文也一直被官方践踏。举几个例子:

1,官方媒体《环球日报》公众号在今年8月推送了这么一篇文章《西部人民还在吃草,凭什么办奥运?》,其中有这么一句:

“然而,凉山州发展极差的地区,也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当地人固守传统恶习,拒绝现代文明,不思进取,自甘堕落。”

然后,文中历数了凉山彝族人的种种罪状,如好吃懒做、吸毒犯罪,甚至“无节制生育”“只生不养”导致下一代素质低下。接着把矛头指向“某些媒体和网络大V”,称他们挑动网友情绪,抹黑政府,甚至拿假的慈善公众号骗钱。话题一转,开始歌颂不图名利的志愿者们,说,只有教育带来“人自身的改变”,才能改变凉山穷困的面貌。

要把凉山的这些“穷山恶水的刁民”改造成“大大的良民“,还不舍得花钱投资教育,反而歌颂志愿者,让他们来承担“改造良民”的责任。

《环球时报》这一言论已经违反现行宪法第四条“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的规定。

2,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今年4月挂出一个牌子,内容为:

“做一个好主妇、好母亲,是女人最大的本事,为什么非要削减了脑袋、累吐了血,跟男人争资源、抢地盘呀?”
妇女独立自强,学习工作,参与社会生活的正当权利,被贴上了“争资源抢地盘”的标签。贤妻良母被鼓吹,就像上个世纪初的欧洲直男癌所说的那样“妇女,属于卧室和厨房”。

这已经违反了现行宪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

3,上半年女权主义者的事情大家还没忘记吧?

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官方的种种违宪行为,背后是什么呢?第一个例子,歧视少数民族,可以用来转移阶级矛盾;第二个例子,歧视妇女,使社会氛围保守化;第三个例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直接可以用来反对针对现存秩序的反抗行为。不难发现,官方的各种违宪行为背后,几乎都是资产阶级利益。

(三)社会主义者如何看待资产阶级宪法

要谈如何看待宪法,首先要谈如何看待一般法律。

人类社会早期的法律,带有较为浓重的野蛮专制色彩。例如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即便在序言中宣称“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汉谟拉比法典》仍然是极其残忍的法律。比如:

202:倘自由民打地位较高者之颊,则应于集会中以牛皮鞭之六十下。

203:第282条:若奴隶忤逆主人,一经定罪,主人可以割下他的耳朵。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毫无权利可言,稍有过失即受到断肢的可怕惩罚。此外,法典中提到了两个法律阶层:一是“人”,显然意指贵族;另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隶的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很差,但拥有某些法律权利。

在古罗马,有公元前5世纪中期指定的十二铜表法。当时的罗马共和国为了缓和贵族和平民的矛盾,由习惯法改编成了成文法,并且刻在十二块牌子(铜表)上。

如果没有十二铜表法,贵族就可以随意解释法律,平民的利益就得不到丝毫的保护。成文法,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权力。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它的受益者是平民。

这套法律尽管一定程度上对平民有利,但仍然是剥削阶级的法律。它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如第八表第十二条: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又如,债务法规定: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十二铜表法后来经历了公民法——万民法——《查士丁尼法典大全》的阶段,成为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大陆法系的源头。后来拿破仑制定的《民法典》(后世称为《拿破仑法典》)受到了罗马法很深的影响。

法典规定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废除封建特权,摆脱教会控制,以及人身自由、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基本准则。举两个例子:

第1594条规定:“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显现出市场交易商品经济的极大自由化。

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这一条,甚至在我国制定法律时被借鉴采纳,出现了拆迁补偿款制度,但是很难做到公平正义,常出现不均衡现象。少数一线大城市周围村民因为拆迁暴富;而广大城中村与二线以下城市乡镇居民,由于地方财政贫穷,仍不能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款,矛盾冲突层出不穷。)

《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法典,后来很多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本国的民法典时是以这部法典为蓝本或是作参考,如德国、西班牙、葡萄牙、丹麦、希腊等。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知道:法律处在阶级社会中,就不可避免地要维护现存社会秩序,也就是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

在阶级社会中,不论一部宪法中的规定如何“民主”,如何“自由”,只要这个宪法还没有在实际上改变剥削秩序,那么这部宪法就仍然是剥削阶级的宪法。

同样的,一个政权,不论其如何标榜自己是“社会主义的”,只要它还没(至少是决心)改变剥削秩序,那么它就仍然是剥削阶级的代表。

但同时在另一方面,法律中的一些条文,又是被剥削阶级在长期的斗争中争取来的。

苏联的尤·安·克拉辛《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一书中对此有较好的总结:

“现行资产阶级宪法反映着两种趋势的冲突:一方面,它们反映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们包含着由于劳动群众长期顽强斗争所取得的宪法准则。最近几年,帝国主义反动集团更加阉割资产阶级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准则和自由的内容,以非宪法条令扩大国家执行机关的权利,修改哪些给推行反动的对内或对外政策造成的一定障碍的宪法条款。在这种条件下,共产党越来越面临着保卫宪法,摆脱限制自己的专横的反民主企图的任务。”

在我国,情况也是一样:一方面,宪法是资产阶级宪法;另一方面,即便是资产阶级宪法,其中的规定也无法完全落实。

对于不管是涉及哪一个社会阶层的专横和压迫的任何一种表现,无产阶级都不应当置之不理。资产阶级的违宪行为,歧视少数民族,歧视妇女,侵犯公民权利,正是这种专横压迫的表现。

社会主义者固然不能去拥护资产阶级宪法,但有必要指出资产阶级反动集团违反宪法的根源。当反动派企图限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破坏宪法规定的一般民主原则的时候,社会主义者应该指出这一行为背后的资产阶级利益。

同时,对资产阶级的违宪行为进行分析和揭露,可以启发工人的阶级意识。这也是为了工人阶级自身的解放。

“为推翻专制制度、为八小时工作制、为社会主义而斗争”,是《火星报》在1901年的五一节为俄国工人阶级制定的统一的斗争口号。“为八小时工作制”是工人阶级争取经济利益的斗争,“为社会主义”是工人阶级争取最终解放的斗争,而“为推翻专制制度”是工人阶级为社会制度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而展开的斗争。“为推翻专制制度”被《火星报》放在了五一口号的开头,可见争取民主的斗争的重要性。

揭露资产阶级反动集团违宪行为,就是这种争取民主的斗争。

没有一天不应当被用来进行针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包括资产阶级自己设立的宪法日。既然资产阶级设立了宪法日,那么,我们就应当使它成为揭露反动派的违宪行为及其所代表的资产阶级利益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