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生产方式是一个多义性概念,它有人们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生产力的利用形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间环节,人们用什么样的劳动资料进行生产以及生产规模的大小、生产关系等多重含义。斯大林把生产方式界定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使其由多义性概念变为一义性概念。社会存在、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中同一序列的概念,彼此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关键词:**生产方式;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存在;经济基础
**作者简介:**赵家祥,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32生产方式概念是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概念。准确地理解生产方式概念,对于掌握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十分重要的。
一、生产方式概念的多义性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对生产方式概念有很多论述。在这些论述中,有些含义较为接近或相同,有些含义又彼此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产方式指人们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说:“社会关系和生产力紧密相联。随着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2]144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把生产方式界定为人们“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生产方式作为人们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综合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主要包括下面一些内容:(1)人们用什么样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是用手工工具还是用大机器;(2)人们如何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是劳动者个人分散使用,还是许多劳动者集中起来共同使用,也就是说,生产是个体性的还是社会化的;(3)这些生产资料为谁所有,由谁支配,由谁使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结合的还是分离的,这也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4)在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何,是互助合作关系还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些内容既包括生产力又包括生产关系。这里的生产方式,可以说是体现着生产过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应该说明,这里所说的生产关系,是在比较狭窄的意义上使用的,其中不包括分配关系和交换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使用生产关系概念时,多数情况下是从狭窄的意义上使用的,因而他们常常把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并提。
第二种情况,生产方式指生产力的社会利用形式。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指出:“正如从前工场手工业以及在它影响下进一步发展了的手工业同封建的行会桎梏发生冲突一样,大工业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时就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用来限制它的框框发生冲突了。新的生产力已经超过了这种生产力的资产阶级利用形式……”[3]618在这里,恩格斯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称为“生产力的资产阶级利用形式”。同样,我们也可以把奴隶制的生产方式称为“生产力的奴隶主阶级利用形式”,把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称为“生产力的封建主阶级利用形式”,等等。如果把这个思想一般化,可以说生产方式就是生产力的社会利用形式。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的社会利用形式所包括的内容,和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生产方式概念所包括的内容大体上是相同的。
第三种情况,生产方式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间环节。
所谓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间环节,就是指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又决定生产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讲到资本的原始积累时说:“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所以表现为‘原始的’,因为它形成资本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前史。”[4]822这里说的“资本”,就是指以资本的形式存在的生产资料,即生产力;所谓生产方式与“资本”相适应,也就是指生产方式与生产力相适应。这就是说,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英文版序言中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4]8这里的“生产关系”概念,也是从比较狭窄的意义上使用的,至少没有包括交换关系,因而和交换关系并提。所谓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指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有一段话,把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又决定生产关系这三个层次的关系,讲得更加集中而明确。他指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个既定的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地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具有一种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最后,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的性质。”[5]994这里的“生产关系”概念,仍然是从狭窄的意义上使用的,至少没有包括分配关系。所谓生产方式“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个既定的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和“由以产生的既定基础”,就是指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而这种生产方式又有一定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就是指生产方式决定生产关系。
既然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又决定生产关系,所以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方式的改变,而生产方式的改变又进而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正如马克思在1846年12月28日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所说:“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6]533
从上面引证的马克思的几段话可以看出,他认为一定的生产力决定一定的生产方式,一定的生产方式又决定一定的生产关系。从其逆向来看,一定的生产关系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方式,一定的生产方式又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力。无论从正向和逆向来看,生产方式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间环节。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间环节,也带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统一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方式的第三种含义与第一、二两种情况下的含义虽然不完全相同,但也比较接近。但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二者如何通过生产方式这个中间环节联结起来,马克思并没有具体说明。
第四种情况,生产方式指人们利用什么样的劳动资料进行生产以及生产规模的大小。
我们知道,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简单协作阶段、工场手工业阶段和机器大工业阶段。在简单协作和工场手工业阶段,与中世纪的行会手工业相比,除去生产关系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生产中进行协作和分工之外,所使用的生产工具没有本质差别,即依然使用手工工具。马克思有时就把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这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称为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他在《资本论》第1卷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中说:“一个工业部门生产方式的变革,会引起其他部门生产方式的变革。这首先涉及因社会分工而孤立起来以致各自生产一种独立的商品、但又作为一个总过程的各个阶段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那些工业部门。因此,有了机器纺纱,就必须有机器织布,而这二者又使漂白业、印花业和染色业必须进行力学和化学革命。同样,另一方面,棉纺业的革命又引起分离棉花纤维和棉籽的轧棉机的发明,由于这一发明,棉花生产才有可能按目前所需要的巨大规模进行。但是,工农业生产方式的革命,尤其使社会生产过程的一般条件即交通运输手段的革命成为必要。”“因此,撇开已经完全发生变革的帆船制造业不说,交通运输业是逐渐地靠内河轮船、铁路、远洋轮船和电报的体系而适应了大工业的生产方式。但是,现在要对巨大的铁块进行锻冶、焊接、切削、镗孔和成型,又需要有庞大的机器,制造这样的机器是工场手工业的机器制造业所不能胜任的。”[4]440-441我之所以比较完整地引证马克思这一大段话,是因为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马克思是把使用不同的生产工具以及具有不同的生产规模的生产领域(如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和生产部门(如纺织业、轧花业、漂白业、印染业等),看做是具有不同的生产方式。由此可见,他在这里所说的生产方式,指的就是人们使用什么样的生产工具进行生产以及生产规模的大小;他在这里所说的生产方式的变革,指的就是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即用大机器代替手工工具,变工场手工业为机器大工业。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的两个不同阶段(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作为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看待。这就是说,在同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可以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存在,这里的生产方式显然没有把生产关系包括在内。在这一章中,马克思还把使用手工工具生产的工场手工业、手工业、家庭劳动看作与机器大工业这种生产方式不同的三种生产方式。[4]529-540这里的生产方式包括的内容显然比前三种情况要狭窄,大致比较接近于生产力。
第五种情况,生产方式就是生产关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论及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时说:“这种种形式恰好形成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种范畴。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4]93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把生产方式说成就是生产关系。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中说:“我们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生产过程从属于资本,或者说,这种生产方式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为基础,而且这种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7]153-154这里说的“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生产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显然是把生产关系等同于生产方式的。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显然是长期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经济变革的总结,并且是以其他各生产方式(社会生产关系)的衰亡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为前提。”[8]398这里不仅把生产力发展水平看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前提,从而意味着生产方式即生产关系,而且用加括号的方式,明确指出生产方式就是“社会生产关系”。
从以上引证的三段话可以看出,马克思有时把生产方式等同于生产关系,应该是确定无疑的。
我们指出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生产方式含义的五种情况(很可能不只这五种情况),目的不在于精确地说明生产方式概念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究竟有多少种含义,而在于说明,在他们的著作中,生产方式是一个多义性概念。
二、从多义到一义的转变
上述五种情况下的生产方式概念,具体含义虽然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这些生产方式概念反映的都是社会的经济生活、经济条件、经济状况、经济关系等,而这些内容相对于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来说,都具有基础的性质,起着决定作用。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才借助于生产方式这一概念,在社会历史领域里建立起物质力量决定精神力量、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物质经济关系决定政治思想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科学地解答了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创立了作为人类思想最高成果的历史唯物主义这门科学,使唯物主义成为完备的、彻底的唯物主义哲学。马克思、恩格斯创立自己学说时的首要任务,也正在于此。因而他们在使用生产方式这一概念时,往往只注意它们的共同之处,而忽略了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论述中的差别。这就是造成生产方式概念多义性的原因。这在当时来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是,生产方式这一概念,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的论述中,含义不尽相同,毕竟是这一概念本身的不完善之处。在科学史上,任何概念都是发展的,都有一个由含义不够确切到更加确切、由范围不够确定到更加确定、由多种含义到一种含义(简称由多义到一义)的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后人不应该在马克思、恩格斯对生产方式概念的论述上踏步不前,更不应该责备他们没有把这个概念论述得至善至美,而应该向前发展生产方式这个概念,使它的含义更加确切,适用的范围更加确定。斯大林正是这样做的。
斯大林在1938年写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说:“生产、生产方式既包括社会生产力,也包括人们的生产关系,而体现着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9]442斯大林把生产方式定义为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与上述马克思、恩格斯前三种情况使用的生产方式概念的含义是比较接近的。前面已经讲过,在第一种情况,生产方式既包括生产力,又包括生产关系,体现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在第二种情况,生产方式包括的内容和第一种情况大体相同,也带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统一的意思;在第三种情况,生产方式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间环节,体现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正向和逆向联系。而马克思、恩格斯使用生产方式这一概念时,比较多的是在前三种情况的含义使用的,第四种情况和第五种情况的含义使用得较少。所以我认为,斯大林的生产方式定义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产方式含义的论述,基本上是前后相继、一脉相承的。
同时,也应该看到,斯大林的生产方式定义虽然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前三种情况下使用的生产方式概念的含义比较接近,但又不完全相同。首先,斯大林明确指出了生产方式既包括生产力,又包括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而马克思、恩格斯却始终没有明确地表达出这个意思。其次,马克思、恩格斯讲的生产关系,多数情况下是从狭窄的意义上使用的,没有包括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使用的生产方式概念,一般说来,都不包括交换方式和分配方式。而斯大林的生产方式概念,是把交换方式和分配方式包括在其中的。再次,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有时候还没有把生产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严格区分开,如上述第四种情况下的生产方式概念接近于生产力,而第五种情况则把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相等同,而斯大林已经把生产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严格区别开来了。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斯大林对生产方式概念的论述,不仅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思想的继承,而且把生产方式概念推向前进了。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斯大林的定义使生产方式概念由多义变成一义,其含义更加确切,适用范围更加确定了;其二,斯大林的定义使生产方式概念的内容更加充实,更加丰富,它包括了人类社会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全部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因而也更加充分地说明了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在斯大林提出这个生产方式的定义以后,就逐渐被世界上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所接受,也为我国大多数理论工作者所接受。在我国出版的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及这两个学科的辞典中,大都采用的是斯大林的这个定义。我认为,斯大林的生产方式定义是正确的,对于教学、科研、分析实际问题等,都是适用的,今后应该继续使用。我很赞同蒋学模先生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讲过的一段话。他在讲到斯大林给生产方式下的定义时说:“我认为,对于科学史的这种发展,我们一般应该持这样的态度:凡是前人的概念不很明确,有多义的解释,而后人已对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时,除了在读前人的著作时应各按其本意来理解以外,现在使用这些范畴,应按后人明确规定了的含义来使用。例如,我们现在用‘生产方式’这个范畴,就应按照斯大林的定义即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的含义来使用。”[10]11-12我国学术理论界有的同志,以斯大林给生产方式下的定义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有不一致之处为理由,主张放弃斯大林的定义,恢复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这种意见是不妥当的。前面已经讲过,生产方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多义性概念,我们恢复它的哪一种含义呢?还有的同志说,斯大林的生产方式定义把生产方式概念简单化了,而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生产方式概念则包含着丰富的内容。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马克思、恩格斯对生产方式的论述虽然很多,但不同的论述含义不尽相同,多义并非内容丰富;而斯大林对生产方式的定义简单明了,蕴意丰富,并非简单化。需要注意的是,在根据斯大林的定义使用生产方式这一概念时,不要牵强附会地用斯大林的定义去套马克思、恩格斯对生产方式的论述,削足适履地让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去适应斯大林的定义,而应该根据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本来面目去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
三、社会存在、生产方式、经济基础三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在研究了生产方式概念以后,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社会存在、生产方式、经济基础这三个概念有什么联系,又有什么区别。弄清这个问题,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掌握生产方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下面扼要作些分析。
社会存在、生产方式、经济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中同一序列的概念,它们都是指社会的物质现象和物质关系,对于社会的精神现象和精神关系,都是第一性的、本原的,起着决定作用。因此,在论证社会的物质现象和物质关系决定社会的精神现象和精神关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时,可以撇开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而在相同的作用(不是含义)上使用它们。
同时,这三个概念虽然是同一序列的概念,但却并不是相同的概念,三者之间在内涵和外延上又有所区别。
社会存在是最广泛、最一般、最笼统的概念,它同社会意识这个概念一起,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因此,这对概念反映的内容包括了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的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社会存在不仅包括生产方式,而且还包括地理环境和人自身的生产。社会意识不仅包括政治、法律、艺术、哲学、道德、宗教等反映特定的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的观点所构成的各种意识形态的理论体系,而且还包括不反映特定的经济基础、一视同仁地为一切经济基础服务的语言学、逻辑学、自然科学等非意识形态的理论体系。此外,社会意识不仅包括上述这些系统化、理论化的社会意识形式,而且包括没有系统化、理论化的社会心理。还需要加以说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这对概念,不涉及不同社会形态的质的区别。因此,在社会存在中,包括同时存在的各种生产方式,既有占统治地位的,又有不占统治地位的;在社会意识中,包括同时存在的各种社会意识形式和社会心理,既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又有非意识形态性质的,既有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又有不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所以说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这对概念,是最广泛、最一般、最笼统的概念。
生产方式概念和社会存在概念相比,含义比较具体,外延比较狭小。历史唯物主义不仅要确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基本原理,而且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出什么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决定力量。这个主要决定力量不是别的,正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的主要构成部分,但不是社会存在的全部内容。我们不应该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和“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这两个不同的原理相混淆。社会存在相对于社会意识来说起决定作用,但不能说社会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因为社会存在除去包括生产方式外,还包括地理环境和人自身的生产。如果说社会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那么地理环境和人自身的生产不就与生产方式并列,也成了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了吗?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另外,生产方式总是具体的,总是指某种特定的生产方式,是特定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统一。因此,讲到生产方式,就要考虑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质的区别,不能把不同的生产方式相混同,不能把生产方式抽象化。人类社会从古至今依次经历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部分国家)五种生产方式。社会存在就不是如此,从来没有人说过,人类社会从古至今依次经历五种社会存在。
历史唯物主义在确立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个基本原理、揭示出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社会形态的结构。任何社会形态,都是由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一对矛盾,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作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和上层建筑构成一对矛盾。因为生产力不能直接决定一个社会形态的上层建筑的根本性质,只有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才能直接决定上层建筑的根本性质。因而在研究一个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时,就可以撇开生产力不管,就是说,经济基础不包括生产力。另外,不同社会形态之间的质的区别,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不同决定的,而不是由存在于该社会形态中的各种生产关系之总和决定的。所以,经济基础就是该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的总和,而不是存在于该社会形态中的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由此可见,经济基础这一概念,不仅比社会存在概念、而且比生产方式概念的内涵更加具体、外延更加狭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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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蒋学模.社会主义所有制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
- 本文转自《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