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效和:评谢韬、辛子陵 “重建个人所有制”言论

10/27/2009 posted in  理论视野

谢韬、辛子陵在《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一文中,对中国改革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他们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路线和总政策”。作者的这个主张是以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为旗帜的,准确地说,是用马克思的有关思想进行包装的,但是。我们从作者的论述中发现。他们似乎没有搞懂马克思,甚至误读了马克思。此外,作者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主张含糊其辞,语焉不详,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辨析。下面的文字不是对谢、辛的文章和主张的全面评论,或者说,不是对其实际主张本身对错与否的评论,而是仅就上面提到的两个问题提供讨论意见。

先说理论包装方面的问题。文章开头的三段,是作者立论的理论基础,并且主要是谈论马克思的有关思想。这三段论述,似乎没有一句是正确的或准确的。为避妄言之嫌,我用逐段逐句评论的方式加以说明(其中斜体文字是作者原文)。

第一段: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宣称公有制、国有化是社会主义的最高原则,隐瞒马克思关于在公有制、国有化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主张这一理论上的修改,后果极其严重。我们以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个行之则一言可以兴邦,违之则一言可以丧邦的大问题。

作者关于长期以来“隐瞒”了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主张的言论,颇有一点耸人听闻的味道。马克思的这个“主张”见之于《资本论》,长期以来《资本论》公开发行,随处可见,并且是若干专业的大学生的必修课,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说法至少对专业人士是起码的知识,“隐瞒”说从何谈起?有《资本论》书在,怎么能隐瞒得了呢?当然,《资本论》不是人人都读过,有些人对此茫然,那也是可以理解的。作者把只宣传公有制和国有制,不宣传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看作是一种“理论上的修改”,这也不正确。在马克思那里,“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也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道理下面再讲),不存在互相否定、取代的问题,“修改”说不过是作者没有搞懂马克思的反映至于以往宣传中的问题,那很可能是我们连公有制和国有制也没有宣传好,没有从中国国情和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性出发,来宣传公有制和国有制(当然包含不仅仅是实行国有制和公有制的意思在里头),而不是所谓“隐瞒”和“修改”了什么此外,作者关于“在公有制、国有化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说法也是不严谨的,至少马克思没有“在国有化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样的说法。

基于以上所述,作者所谓“兴邦”、“丧邦”云云,也就不免要打折扣了。

第二段:马克思设想革命胜利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道路分为两步:第一步,把原属于资本家的大公司、大工厂等生产资料收归国有,由政府控制起来:第二步,政府要寻找一定的形式将社会财富回归社会,回归人民,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意思见《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力(此处多了“力”字——评论者)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作者的“两步”论,“隐瞒”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情节”: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区分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革命胜利后首先要经历一个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之后是社会主义社会(按马克思在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说法,过渡时期结束以后进入的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国有制是与过渡时期相联系的(尽管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国有化也不是通常人们理解的那么简单),“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社会所有制)的一种表达。由此可见,“两步论只有与过渡时期和社会主义社会分别对应起来,才大致可以说得过去(作者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制与“回归人民”完全对立起来,这是说不过去的)。

作者不讲过渡时期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区分,因而他们说的那“两步”就没有了科学性。试问:究竟国有制发展到什么程度(是全国普遍的、单一的国有,还是仅仅有一部分经济是国有)、在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过渡时期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才应让位于“第二步”,从而实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呢?

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没有非公有制,没有公有制的多种形式,没有商品生产,没有阶级和国家的社会,而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现阶段还没有达到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现阶段,如果头脑中不懂得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还不是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不懂得我们现在的公有制。还不是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谈论“两步论”,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否定和取消国有制,是不切实际的、超阶段的,甚至会走向“歪理邪说”。

现在简要地讲一讲“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说法。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有不少说法,如“公有制”、“社会所有制”等,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只是其中的一种这些说法或表述在实质上是一样的。既然如此,马克思为什么要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又说成是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呢?这与他当时叙述的问题和叙述的方式有关。

马克思是在《资本论》第一卷接近尾声的部分,在论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讲到社会主义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所谓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两个必然”有关的经济学论证已经在此前得到充分的阐述,所以在这里,马克思用很短的文字,从哲学的高度,运用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规律,对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走向灭亡的过程做了概括。并在最后指出:资本主义否定了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在发展中又为否定自身创造了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从而是否定之否定,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的原话是这样说的:“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797]

在上述这段话中,马克思把被资本主义否定的“个人所有制”具体表述为“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此前的一段话中,马克思又把它表述为“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798]这是劳动者个人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靠自己的劳动进行生产,从而产品归劳动者占有的小生产者的私有制。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在于二者有相同的东西: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劳动者的所有制:都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不使用他人的劳动)进行生产;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生产过程的主人,从而也是产品的主人所有这些,同资本主义所有制形成根本差别。

当然,否定之否定不是回到原点,而是螺旋式上升,“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也不是回到以前的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而是建立公有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再现本来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的某些特征。所以,马克思在讲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时,一再强调“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并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称作“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799]也就是说,个人所有制之“重新建立”,“新”就新在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而是“社会个人所有制”。社会个人所有制的所有者是“社会个人”,即不是作为阶级联合起来,而是作为无阶级差别的个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他们共同地占有生产资料,成为生产和产品的主人这又形成了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与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的根本区别。排除了阶级差别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这种自由又是小生产者的狭隘的自由所不能比拟的。

理论界常常有人把马克思讲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解释为“公有+私有”、“劳动者人人持股”。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论者开始关注“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个说法,主要是为了包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他们既要强调“个人所有”,又要避私有化之嫌,“急中生智”地把人人持股的股份制说成是马克思主张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其实。公有制怎样改革包括是否实行人人持股的股份制是一回事,人人持股的股份制是否马克思的主张是另一回事把马克思主张的没有阶级差别和没有商品关系的公有制变成了包含阶级差别和商品关系的股份制(尽管是“人人持股”),这显然是把马克思没有的东西强加到马克思头上了。

许多人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歪曲解释,与他们错误的公有制观联系在一起。在他们看来,公有制是“人人有份”的所有制。“人人有份”就应把公有产权落实到个人头上,人人持股,否则就是“所有者缺位”。他们不理解劳动者平等地、共同地、无阶级差别地占有生产和再生产,对于劳动者彻底解放和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意义。这就正好应了马克思的一句话:“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对我们说来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总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800]

最后再补充几点:(一)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曾被恩格斯解释为重新建立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801]个人以为,恩格斯的解释是不对的,因为在马克思讲到这个问题时,如前所述,指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否定”和“否定之否定”,而马克思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称作“社会个人所有制”时,说的也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二)学术界有人认为,如果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解释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那就等于说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公有制,这是同义反复。其实。这里有一个对“共同占有”的理解问题。马克思在这个地方讲的“共同占有”也许应理解为“共同使用”,而“共同使用”是资本主义已经实现了的(马克思在论述私有制的否定过程时说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站稳脚跟以后,随着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就“进一步转化为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802]所谓“公共的生产资料”不是“公共所有”的,而是“公共使用”或“公共占有”的生产资料),因此也就有了“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表述在这个表述中,“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就是“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按此理解,同义反复并不存在。此外,即使不把这里的“共同占有”理解为“共同使用”,而是理解为“共同所有”,也不存在同义反复的问题。按照我们的解释,马克思的这句话可以改写为:“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自己成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主人的所有制”。这样的改写,想必也是符合马克思意思的。(三)我们说股份制与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毫不沾边,丝毫不意味着否定股份制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性,这需要用另外的道理来说明,兹不赘述。

第三段:到写《资本论》第3卷的时候,由于股份公司的出现,使马克思不仅找到了把生产资料“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的形式,而且找到了“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这就是股票(见《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中文版第502页)。股票这种占有方式,是“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恩格斯《反杜林论》,大字本第6分册第334页)。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小小一张股票,体现了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统一,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统一。重建的这种个人所有制,既包括共同占有、个人有份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又包括由这个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派生出来的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马克思对公有制的定义,就是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这就是社会化,这就是公有制,而不是政府所有制。

这一段是全文理论观点和主张的集中表达。归纳起来,不外是下面逐个评论的三个观点:

先看第一个观点:马克思已经把股份公司的财产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把股票当作“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

这完全是对马克思的歪曲,而歪曲的原因,我们愿意把它理解为作者对马克思的误读。

作者引用的是郭大力、王亚南的《资本论》译本,鉴于人们通常阅读和引用的是中央编译局的译本,我们把后者的译文抄录如下,并在主要的地方加下划线,与括弧内的郭、王本译文相对照:

“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是一个必经的过渡点,以便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不过这时它已经不是当作一个一个分立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803]

马克思的这段话总体上是对股份公司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的论述,两个译本的意思完全一致。这段话有两句,第一句讲的是由资本主义独资企业发展到股份公司后出现的新变化。在私人独资企业,资本家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经营管理者。而在股份公司内,拥有资本所有权的人并不亲自执行资本的职能,而是把对生产的管理和经营交给了雇佣经理,这种变化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由于股份公司的出资者不从事任何生产活动,连称之为“监督劳动”的劳动也脱离了,变成了单纯的食利者,因而在股份公司内,“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了,资本家再也

不能把剥削来的剩余价值说成是什么监督劳动的报酬了。第二句话是马克思对股份公司带来的上述新变化的评价,指出这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即资本主义所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化所必需的过渡点。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发展到股份公司阶段,由于资本更加集中,由于股份资本作为与单个私人资本有别的社会资本而存在,由于资本家完全脱离了实际生产过程,成了对实际生产过程“多余的人”,因而更有利于向社会主义过渡,但是,股份公司作为“过渡点”并不意味着已经实现了这种过渡。这也是股份公司的历史局限性。这句话中的“生产者的财产”指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者的财产。由于“生产者的财产”在一般意义上也可以指小生产者的财产,为了不致引起误解,也为了阐明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的本质,所以马克思补充说明:“这种财产”即“生产者的财产”,“不再是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不再回到小生产者的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社会是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的社会。生产者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实行统一的社会所有制,因而社会的财产直接就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或者反过来说,“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就是“直接的社会财产”。

由于误读者缺乏对马克思关于股份公司的论述以及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论述的全面理解和把握,就很容易把上引马克思话中“不过”以后的文字,当作是对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论述,把马克思对“资本再转化”以后的社会主义生产者的财产的说明,当作对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财产性质的说明。于是,在他们看起来说得通的穿凿附会中,马克思的话就变成了这样的意思:股份公司之前的资本主义企业是私人独资企业,各个互相独立的企业的财产也就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多个私人独资企业联合而转变成股份公司后,公司的财产就成了“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这样一来,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说的话就被张冠李戴到了股份公司上把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财产误读为社会主义“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

并非始于谢韬、辛子凌。2O年来,自倡导股份制改革起,就不断有人误读、直至公然篡改马克思的话,下面举几个例子:

1986年,一位理论家引用了马克思的这段话之后说: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804]

一位研究股份制改革的教授在其专著中也断言:“在股份公司内部‘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硬说“这是马克思早就指出了的”。[805]

接下来,牟其中麾下的南德研究院竟篡改上引马克思论述,编出这样的“马克思语录”:“在股份公司内,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806]篡改在哪里?读者不妨与前引编译局本译文比较一下就清楚了。

不举了,就此打住罢。

再看第二个观点:“股票这种占有方式,是‘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

作者已经注明,单引号内的话见之于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作者的行文又在告诉人们,整个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恩格斯的意思,恩格斯就是这样评价“股票这种占有方式”的。撇开“股票这种占有方式”提法失当不谈,说恩格斯已经把“股票这种占有方式”当作“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这又是对恩格斯的亵渎。在《反杜林论》中,引号内的关于社会占有和个人占有的话,明确讲的是“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以后的事情,是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占有方式的描述。[807]在这句话之前,恩格斯针对股份公司的论断是:股份公司只是“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808]这种随意嫁接语录的方式,不禁让我想起前面提到的南德研究院1997年编造的那份《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语录,其中第一条是:“联合股份所有制不同于资本主义股份所有制的前期形态。因为它是‘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并煞有介事地注明了出处。然而一查不对了,马克思根本没有这样的话。所谓“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是针对平均利润率说的。编者把这几个字拿出来与股份制对接,就成了马克思真的有这样的语录似的。

谢、辛二位把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占有方式的论述嫁接到“股票这种占有方式”上,这样也就有了后面的据称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的议论:什么“小小一张股票,体现了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统一,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统一”呀,什么“既包括共同占有、个人有份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又包括由这个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派生出来的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呀,不一而足。

再看第三个观点:“马克思对公有制的定义,就是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这个观点具有总结的性质。不难看出,谢、辛二位关于“马克思对公有制的定义”云云。完全是建立在前面已经辨析过的、作者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误解和张冠李戴上面的。马克思没有这样的公有制定义,也不可能有这样的定义。是作者自己心里有一个“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的改革主张,又非要借用马克思、恩格斯进行包装。

不过,话说回来,谢、辛二位的公有制定义虽然不是马克思的定义,但却是多年来在理论界有广泛市场的公有制定义。因而很值得在此一议。

在讨论之前,似乎有必要把作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定义准确化。所谓“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应当不是指回到小生产,回到人人都直接使用归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因为这是脱离社会化生产实际的;也不应当是在一个社会化生产机构内,把生产资料明确为这一部分是张三的,那一部分是李四的或王五的,如此等等,因为机器、厂房、道路等是无法作为生产资料分解到自然人头上的。即使能够这样做,让张三拥有机器,李四拥有厂房,王五拥有道路(更不必说许多其他自然人只能拥有少得可怜或小而又小的“生产资料”了)。恐怕也无法组织生产,“交易费用”太高了;所谓“人人”还应当明确为生产当事人,不是指每一个居民或国民,至于退休人员等以前的生产当事人怎么算,可以存而不论;不是生产的直接当事人的,如谢、辛二位这样的教学科研人员,乃至官员、警察、法官、军人等等要不要作为“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作者没有说:同样,城乡居民要不要作为具有同等权利的“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或者,即使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经济组织中“拥有生产资料”,至少也应允许农民到以前被称作全民所有制或国有制的经济组织中“拥有生产资料”吧。……所有这些,作者没有讲,看来都是难事。这样理论下来,所谓“让自然人拥有生产资料,人人有份”的“公有制”,比较可行的就是把原来的公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让“人人”拥有作者说的“小小一张股票”。不过,股票仅仅是现实资本的所有权证书,只表示有权获得一份公司红利,拥有股票并不是拥有现实的生产资料。

现在我们就来集中讨论股份公司所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问题。

前面已经说过,马克思并不认为股份公司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只是转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过渡点或过渡形式。因为,尽管股份公司的资本是社会资本,但毕竟只是作为公司资本而存在。它仍然是私人财富,不是社会财富,“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809]与马克思讲的财产为全社会所有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不可同日而语;尽管股份公司扬弃了单个私人资本,股份公司的生产不是由哪一个人的私有财产控制的,但它仍然是在使用雇佣劳动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并没有克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仍然“是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810]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根本差别。所以说,股份公司的历史进步性“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811]或如前面提到的恩格斯论断,只是“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的一种进步如果说股份公司所有制就是公有制,那岂不是说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公有制化和社会主义化了?

不过,我们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讨论。问题似乎也还不是那么简单。一是,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如前所述,是没有非公有制、没有公有制的多种形式、没有商品生产、没有阶级和国家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因此,我们还不能简单地用这一标准来衡量我们今天的公有制。二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股份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股份制。社会主义国家的股份制又情况各异,似不能一概而论。

的确,以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为标准,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都还是过渡形式。不过,我们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系列论述中不难发现,包括过渡时期在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起码的标准是什么。这就是:消灭雇佣劳动,使联合起来的劳动者成为生产的主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产品的主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不可能普遍化。即便是公有制经济,劳动者也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联合起来,或者说,劳动者只能在一定范同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在全社会范同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也是局部性的和多种形式的。但是,联合劳动者在自己的经济体内是所有者,不是雇佣劳动者。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最起码的要素,也是过渡时期的公有制虽不是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但能称之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原因在劳动者是不是雇佣劳动者,是不是生产的主人的问题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泾渭分明,没有什么难判断的。当然,在二者之问,也还有无数色层、中间状态,正像马克思讲过的,在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以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之间的“无数色层”,“只不过反映了这两极间的各种中间状态”。[812]

许多人认为股份公司所有制是公有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他们看来,说张三的企业是私有企业,李四的企业是私有企业,这都没问题;问题是,张三、李四、王五……,他们联合起来办了一个股份制企业。这个企业不再是哪一个出资人的,而是他们共有的,这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面还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吗?的确,这个企业的所有权是共有的,但这仅仅是股东的共有权。股东的共有权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当人们把股东的共有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时,劳动者是不是所有者的问题从他们的视野中消失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灵魂被抽掉了,从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区别被抹杀了。把使用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的股东共有制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也是多年来人们只从抽象的法律关系上看问题,不从生产关系上看问题的一个典型表现。

那么,“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公司的性质如何呢?

在马克思那里,他当然不会认为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公司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马克思实际上也没有论述过这样的股份公司。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谈到过工人的合作工厂,那里没有工人持股,看来是纯粹的劳动合作。马克思积极评价这样的合作工厂,认为在这里“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即自己当家作主。“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因而比仅仅扬弃了单个资本家的股份公司更具有进步性;同时又指出,这样的合作工厂也和股份公司一样,属于向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转化的“过渡形式”。[813](工人的合作工厂尚且如此,持股的合作工厂(股份合作制?)就更是过渡形式了。不过,如前所述,这是从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角度来论。如果换成过渡时期公有制角度,工人的合作工厂应该属于过渡时期的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即集体合作制。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过渡时期理论中多次肯定过的。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类似于我国解放初的初级合作社。那时叫“半社会主义性质”,因为在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劳动者不是完全平等的。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对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公司作稍微细致一点的分析。我们可以设想以下几种情况:

(一)企业劳动者,从经理到普通工人,人人持有相等的股份。这样的企业与集体合作企业在性质上应该没有什么差别,持股等于不持股,因为劳动者在收入上的差别与持股无关。不过,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是没有生命力的。因为企业在竞争中要图发展,仅仅由于要扩大投资,均等持股对企业的发展就是个致命的束缚。企业即使不发展,由于种种原因例如人员流动,要保持均等持股也是很难的。因此,我们在分析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公司时,此种情况只存在于想像中,实际上可以忽略不计。

(二)在一些小企业,如果劳动者人人持股的差别不大。在有合理的管理机制和“股”“劳”结合的分配机制下,其性质与初级合作社没什么差别。它的发展趋势如何,似与第一种情况可比。

(三)典型的所谓“劳动者人人持股”是企业劳动者虽然人人持有股份,但企业内人员持股差别甚大,而且不排斥或者说必须有外部人持股。这也是俄罗斯私有化的典型做法和典型情况。在大中型企业,想不让外部人持股是做不到的:一是本企业人员经济实力有限,“吞”不下整个企业;二是外部人往往被冠以“战略投资者”的美名,说否则就会变成“内部人控制”,于企业发展不利;三是由于股票上市,即使一开始没有外部人持股,后来也必然出现外部人持股甚至控股。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与普通工人持股差别大也是必然的:一是经理人员或管理层一般较有财力,即使告贷也关系多多,有多持股的能力;二是据说不多给他们股份就没有激励,就搞不好企业;三是他们为了保住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从职工手中收购股份(什么你不转让给我就让你下岗呀,什么你要转让给外人将来人家控股后就要整治咱们呀,等等),以加强他们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与外部人争斗的实力。这样,所谓“劳动者人人持股”就变成了空话,至多是对少数人持大股的陪衬和粉饰。俄罗斯当初实行私有化,美其名日“人民私有化”,一人一张私有化券,无论城乡、长幼和地位。结果如何呢?当初“私有化之父”丘拜斯在电视上信誓旦旦地夸耀和许诺的“一张私有化券相当于两辆伏尔加轿车”,顿时化为泡影,老百姓、普通工人没有一点儿“主人翁”感,生活更不安全和自由了。难怪一位没有赶上十月革命的诗人讲了这样一句讽刺性的话:我不知道十月革命是否掠夺过富人,但如今的改革在掠夺穷人,这是千真万确的。这种在俄罗斯叫“私有化”的东西,在我们国家就可以叫坚持“公有制”吗?这样的“拥有一张小小的股票”是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吗?

(四)国家控股,劳动者人人持股。这里所说的国家控股当然是社会主义国家控股,从而与资本主义国家控股相区别。若此,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其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素,但也不能算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情况也是俄罗斯私有化的典型形式,不过就国家控股看,从量上说是逐渐减少的形式。原因在于,国家控股在不少情况下并非推行者的本意。而是卖不出去或暂时不卖的表现。一旦时机合适,或者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国家就要卖了,更不要说国家控股给多少官员和财阀留下了相互利用的空间。而从“劳动者人人持股”角度看,上面讲的第三种情况在这里完全适用。

以上四种情况当然不是可以设想出来的全部,但对于讨论“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时期的公有制),自觉已经足够。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不论就一般理论而言,还是从具体形式来看,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基本上都不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某些形式有若干公有制因素罢了。

马克思说过,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814]科学社会主义产生以后,时不时地又有人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或两种“个人所有制”混同起来:一种是小生产者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或本来意义上的个人所有制,另一种是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或马克思讲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即社会个人所有制。当然,如今的此类混淆已不是单纯地主张小生产,但在原则上是以小生产那样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私有观念为依据的。

我们从前面对谢、辛二位的“重建个人所有制”言论的分析中了解到,他们具体主张的应该是“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但是,我们从文章后面的言论看,他们的主张是一个“乱线球”,还需要再理一理。

首先,他们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不是包罗万象、覆盖全社会的?他们说,“在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原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只要适合,私有制、股份制、合作制、公私合营、中外合资等等所有制形式,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笔者非常赞同这里的第一句话(当然,这是众所周知的观点,只不过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人人都可以用这句话为自己的主张辩护。尽管其主张不见得是符合这个最高原则的。)问题是后面的第二句话。看来作者是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混淆了。这一点不用多说。需要澄清的是:私有制、股份制、合作制、公私合营、中外合资等等所有制形式,是不是都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形式?如果从他们把“重建个人所有制”作为“总路线和总政策”的主张看,这里提到的几种形式。不说全部,至少多数应属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形式:如果从他们对“小小一张股票”的高度评价看,从其把私有制、股份制、合作制、公私合营、中外合资等形式并列起来,或把私有制、合作制、公私合营、中外合资等形式不称之为“股份制”看。这“重建个人所有制”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别所有制形式;如果从他们强调“重建个人所有制”与公有制的内在联系看,至少他们明确的私有制、公私合营、中外合资等形式也不能说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形式。他们还说,“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是混合经济,是所有制多元化”。照此看来,“所有制多元化”才是“总路线和总政策”。而他们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总路线和总政策”,要么是大话式炒作,要么是另有意思在里头。

国有制企业还要不要?他们说过,马克思设想革命胜利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道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大企业国有化,第二步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按此,他们既已举起“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大旗,就必然否定国有制。更何况国有制使“全国人民都成为政府的打工仔”,“实际上变成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剥夺”。但他们又说还要有“必须由国家垄断的企业(如铁路、航空、银行),私人无力兴办的企业(如核电站、石油、天然气),以及公益性企业(如城市公共交通、邮政、自来水)”。不是说要把国有财产“回归人民”么,怎么“人民”又不要这些国有企业了呢?原来是因为“这些企业带有全民福利性质,不以赢利为主,要靠国家投资和补贴”。是否“全民福利性质”暂且不论,反正“人民”只要赚钱的财产。并且还要国家贴钱为“人民”赚钱“铺路”,提供便利。看来谢、辛二位还是想得蛮周到的。只是他们的“第二步”——“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又打了折扣,不能成为普遍原则了。而他们主张的这个国有经济模式,我们似乎并不陌生。

除了为非公有企业服务的、具有所谓“全民福利性质”的极少量国有企业外,谢、辛二位没有提到国家控股或国有股。大概这个不必要了,因为国家股不符合他们要把国有财产“回归社会”、“回归人民”的理念。“重建个人所有制”究竟是不是在坚持公有制?他们一会儿想方设法论证“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公有制。为此还给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了一个他们自己的定义:一会儿又说民主革命时期提出的“打土豪,分田地”,“这和马克思主张的第一步没收资本家的财产,第二步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主张是一致的”;他们还“较较真”地认为:“提到理论上说,自留地、自负盈亏、自由市场和包产到户就是马克思说的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改革开放以来“从农村的联产承包制到城市国营中小企业承包、租赁、卖给个人经营,大企业改为股份制,都是要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如此看来,谢、辛二位扯上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只是个幌子。强调个人所有并把“个人所有化”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才是其本意所在。

综上所述,并用谢、辛二位的话来概括,他们的所有制改革纲领实际上就是四句话:

在理论方面是——

“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是混合经济,是所有制多元化”:

“私有制、股份制、合作制、公私合营、中外合资等等所有制形式,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在实践方面是——

“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必须由国家垄断的企业(如铁路、航空、银行),私人无力兴办的企业(如核电站、石油、天然气),以及公益性企业(如城市公共交通、邮政、自来水)”;其他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非公有企业,即个人所有化。

在结束本文的时候,还有几句话要说。笔者以为,谢、辛二位完全可以把自己的主张,即被我归纳为“个人所有化”的主张,用规规矩矩的做法、明明白白的道理表达出来,供大家讨论。他们不应该把自己的这个主张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扯上关系,特别是采用了张冠李戴、移花接木、肆意歪曲那样的手法。本来,读书人说话为文,再大的学者也难免出错,至于学术观点的争论,更是见仁见智,往往一时分不出个对错来。问题是如今有一些做学问的人,不择手段地对一些明明白白的事或知识或道理加以“创新”,睁眼说瞎话,大声疾呼1+1=2错了,等于3才是正确的。这就不免让我想起一个时下流行的词,叫做“恶搞”。到目前为止,“恶搞”这两个字好像还没有被应用到分析社会科学界的某些现象但是依笔者所见,社会科学界的“恶搞”似乎也不可小觑我们不妨研究一下这方面的种种“恶搞”形态。“恶搞”是怎么形成的?这是另一个问题,值得关注。

注释:

[79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832页。

[7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830-831页。

[79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1985,21页。

[80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124页。

[80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743页。

[80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831页。

[80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494页。

[804] 《股份制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一个新基点》,《人民日报》 1986年8月18日。

[805] 《中国企业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企业管理出版社,1989。

[806] 《南德视界》总第276期,1997年3月28日。

[80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630页。

[80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628,629页。

[80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497页。

[8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496页。

[8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497页。

[8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830页。

[8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498页。

[8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833页。

  •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1
  • 原载《高校理论战线》2007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