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正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

06/12/2010 posted in  基本原理 理论视野

摘要: 马克思预见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实现了社会所有制,不存在商品经济、阶级和国家。这些预见是科学的逻辑结论,并无空想成分。马克思是从劳动者获得彻底解放的高度来认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是以过渡时期完成了消灭阶级的任务为前提的。20世纪以来的社会主义远未完成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历史任务,离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尚远,不能从社会主义发展过程的角度,用对现实社会主义的认识,混淆、取代甚至否定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

关键词: 马克思、社会主义观、过渡时期现实社会主义

本文讲的社会主义观,是按照列宁以来特别是斯大林以来人们对“社会主义”这个词的使用习惯,指人们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制度的基本观点。所谓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也是 在这个含义上使用的,尽管不大符合马克思的本意。

自斯大林宣布在苏联建成社会主义之后,现实中人们所说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在理论上阐述的社会主义就形成了重大的差异。斯大林的社会主义观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是不一样 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社会主义观则既不同于马克思,也有别于斯大林。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已经消灭了阶级;斯大林讲的社会主义社会只是消灭了剥削阶级;在中国社会主义现阶段,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还在发展,因而剥削阶级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消灭。然而,多少年来,理论家基本上是在肯定斯大林以来的现实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这个前提下做文章的。这样做出来的文章,难免有以下缺陷:或者把现实社会主义尽量往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靠”,拔高现实社会主义;或者从现实社会主义出发剪裁马克思,尽量把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解释成现实社会主义的样子,用马克思的话注解现实社会主义,反过来,用现实社会主义注解马克思或者用对现实社会主义的认识取代甚至否定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认识,等等。这几种现象不同程度地交织在一起,以至人们越来越不能准确地理解马克思,越来越感觉到搞不清什么是社会主义了。

鉴于此,本文着重围绕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旨在从理论上理顺现实社 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关系,对从马克思到当代的社会主义做出一以贯之的逻辑 解释。

一、马克思讲的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有许多不同的表述,如“财产共有”、 “公有”、“社会所有”、“社会个人所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等等。所有这些不同的表述,其实是一个意思,即社会所有。马克思后来提出了共产主义“两阶段”学说,但始终没有区别过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所有制。在马克思看来,这两个阶段实行的都是“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制是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共同占有,既不存在两种形式(“全民”与“集体”)并存的社会主义公有,更不存在“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讲过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利用合作社形式改造农民,甚至还讲过把工厂出租给集体劳动者,但指的都是过渡时期,不是此后的社会主义社会。他们批判杜林的“经济公 社”模式,其实杜林并未主张如今人们通常认为的那种“私有制”。“经济公社”是集体所有,在一个个经济公社之外,还有一个全国性的“商业公社” (类似“全民所有”),以平衡各经济公社之间的利益;纵然如此,马克思恩格斯还是认为杜林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是企图保留资本主义生产结构。

在马克思著作中,偶尔还讲过共产主义的“合作社”。例如,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辩护士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共产主义是“不可能”的谬见,指出:统治阶级中不少人已经领悟到资本主义所有制已不可能继续下去,已在拼命地为实行合作制生产大声疾呼,而“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一个幌子或一个骗局,如果它要去取代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共同的计划调节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结束无时不在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的动荡这样一些资本主义生产难以逃脱的劫难,那么,请问诸位先生,这不是共产主义、`可能的’ 共产主义,又是什么呢?” 乍看起来,马克思的这段话似乎是他把社会主义 (共产主义)与合作社联系在一起的明证。其实不能这样看。

马克思的这段话不是他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思想的正面表达,而是借用资产阶级有识之士的主张批判资本主义辩护士。即便如此,马克思在这里也只承认有计划调节全国生产的“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是共产主义。而“联合起来的合作社”实际上已经不是合作社,不是各个合作社 在保留自己所有权条件下的联合或者协调,而是劳动者在社会范围内联为一体的社会所有。关于这一点,即社会主义要把合作社所有转变为社会所有的问题,恩格斯后来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表达得十分清楚。他说,在通过合作社形式改造农民以后,还要“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不难看出,恩格斯这里讲的“全国大生产合作社”与马克思前面讲的“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是一个意思,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而是整个社会全体劳动者“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所有制组织。他们所以重视过渡时期利用合作社,又不把合作社看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是因为由劳动者组成的合作社或合作工厂虽然能够在内部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积极地扬弃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但由于各个合作社都分别对自己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拥有独占权,因而在外部,合作社还必须服从商品生产和竞争的规律,于是就会“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 (按指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缺点”。对未来社会而言,劳动者自己的合作社或合作工厂“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也正因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把主张“社会所有”还是“合作社所有”,看作是共产主义者与社会民主主义者 等的分野之一。

即使是承认社会所有,也还有一个把什么样的“所有”看作是“社会所有”的问题。近十几年 来,理论界常有论者以马克思为依据,把股份所有混同为社会所有,把股份制说成是马克思主张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把股份所有混同为社会所有,在方法论上,是与人们离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涵,抽象地谈论生产资料的“共有”连在一起的。的确,股份公司的资本不是哪一个个人的资本,而是属于全体股东的共有资本。但是,生产资料的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并不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要说明所有制的性质,必须搞清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资本主义所有制是使用和剥削雇佣劳动的所有制,股份资本的“共有”并没有消灭雇佣劳动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者的公有制,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以自己劳动为基础因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所有制。离开这个内涵,单讲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共有权,劳动者是否生产资料所有者的问题就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视野中消失了;因而只要存在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共有”,例如股东的共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各种公司都可以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了。这也是理论界常有人把西方国家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公司制当作与社会主义趋同的“公有制”的重要原因。

理论界还有学者既把社会所有看作是“全社会所有”,又把现实社会主义中包括各种类型 的“集体”所有制乃至股份公司等都看作是社会所有制具体形式的观点。人们不禁要问:既然 社会所有制是“全社会所有”,又怎么能够把分别占有一部分社会生产资料和产品,从而各个独 立的利益集团的“所有”说成是“社会所有”呢? 论者的解释是:其一,“社会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性质,它要以某些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作为自己的形式” ;其二,虽然上述各种形式中 “生产资料都不是全社会所有的,但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说,由于上述各种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因而也就是社会所有制了。很显然,这是循环论证。本来,按论者的观点,“社会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性质”,因此,若要证明某种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就必须先证明这种形式具有“社会所有”性质。现在又倒了过来,变成:由于 (我或人们认为)那些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因而也就具有“社会所有”性质并且是社会所有制了。论者陷入窘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他要证明的是一个原本无法证明的东西。因为,现实社会主义原本就不是马克思讲的那种社会主义,因而论者讲的那些“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原本不是马克思讲的那种社会所有制。

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消灭了商品生产的社会所有制, 他没有讲过还存在阶级和阶级差别、存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社会,因而也没有讲过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有制”。人们往往孤立地、抽象地考察和认识“公有制”,没有把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消灭商品生产联系起来,这就很容易把马克思没有讲过的、不同意的东西当成是他所主张的东西。人们往往又简单地把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划等号,以为既然我们已经是社会主义了,那么,现实社会主义中人们讲的公有制,就一定是马克思讲的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了;或者,马克思讲的社会所有制,也就是我们现在实行的那些公有制形式了。即使有的人看到了差别,也非要想方设法论证成一样的东西。

二、马克思怎样认识消灭商品生产、实行计划经济

按照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只要具备社会主义的物质前提,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 商品生产必然消亡。

马克思恩格斯无情地批判过诸如蒲鲁东、杜林一类企图永远保留商品生产的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观。后者也在批判资本主义,批判资本主义剥削,但却把劳动者之被剥削仅仅归结 于没有得到其创造的价值,他们幻想有不使资本主义介入的纯粹的商品生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从劳动者能够得到其创造的价值、能够实现其商品所有权的小商品生产发展而来的,又要永远保留商品生产,又不想要资本主义这个结果,是办不到的。马克思指出:“说雇佣劳动的介入使商品生产变得不纯,那就等于说,商品生产要保持纯粹,它就不该发展。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 马克思挖苦蒲鲁东:“把永恒的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同资本主义所有制对立起来,想以此来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对他的这种机智不能不感到惊讶! ” 因此,我们也有同样的理由,对那种不把现实社会主义中的商品生产看作是一个阶段,而认为商品生产万世不灭,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永远“共存共荣”的观点不能不感到惊讶! 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消灭商品生产是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就已经实现了的。社会所有制消灭了商品生产的基础,个人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劳动也就不再表现为价值。

消灭商品生产与实行计划经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曾有过计划经济与商品生产并存,但此计划经济非彼计划经济,不是马克思恩格斯预见的那种完全 排除了商品货币关系的计划经济。

虽然“计划经济”这几个字是列宁的概括,但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绝不是列宁附加的,更不是斯大林附加的。计划经济是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组成部分,是马克思讲 的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义;计划经济与按劳分配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实现。人们常说,社会主义之所以要代替资本主义,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因为建立了公有制,消灭了剥削。这些说法当然是正确的。的确,公有制消灭了剥削,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一句话,解放了劳动。但仅此还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解放了的劳动只有合理地组织起来,才能形成实际的生产力。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不仅要求在生产单位内部合理地组织劳动,还越来越要求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合理地组织劳动。对于前者,资本主义已经做到了,对于后者,只有在社会主义才能做到,这就是用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劳动代替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若不实行计划经济,在理论上就等于根本没弄清资本主义何以会束缚生产力以及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实践上就等于架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其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不起作用。

不论任何社会,人们要想得到跟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 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自然经济中的家庭生产是如此,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整个社会的生产更是如此。马克思揭示了:“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在商品生产社会中,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实现形式是产品的价格,通过价格的波动来配置资源。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的有效性是十分明显的。然而,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这种资源配置方式自始存在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了,不断发生的经济危机就是对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的不断反抗,并强制地、通过对生产力的破坏使资源配置比例得到调整。因此,就连资本主义也在强调所谓宏观调控了。然而马克思讲的计划经济绝不仅仅以资本主义所能达到的宏观调控手段为限,而是从根本上改变由价格来分配社会劳动的这种方式。排除了商品交换的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特有的运行方式,因而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对于马克思来说,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 制是摘不开的。

顺便讲一下,人们常常援引列宁的一句话,说列宁讲过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只有两条:公 有制和按劳分配,不包括计划经济。此论不确。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 在谈到应当把俄国“社会民主党”改为“共产党”时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每个人的劳动量分配产品(打着重号的几个字旧译“按劳分配”——引者按)。我们党看得更远些:社会主义必然会逐渐成长为共产主义,而在共产主义的旗帜上写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意思是说:尽管人类社会从资本主义只能首先过渡到社会主义,并且俄国社会主民主党也追求社会主义,但“社会民主党”在名称上体现不出党的共产主义目标。列宁这里根本不是在全面论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他在讲共产主义时只提到“按需分配”,但共产主义的经济特征不能因此只归结为按需分配,同理,他这里讲社会主义时只提到公有制与按劳分配,也不意味着他把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只归结为这样两条。列宁这里实际上讲的是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联系与差别,并且突出地在讲差别,强调不能以实现按劳分配为满足,还要实现按需分配。因此,在讲了二者最根本的联系和共同特征——生产资料公有后,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共同特征如“计划经济”就不再讲了。不讲不是不存在,这一点,只要回顾一下列宁许多关于社会主义与计划经济内在联系的论述就够了。

三、马克思承认社会主义存在阶级差别和国家吗?

马克思讲的未来社会,包括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因而国家 也消亡了的社会。这一点,同他们认为未来社会实行社会所有并且商品生产已经消亡的观点,在理论逻辑上是一致的。马克思没有讲过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存在阶级差别和国家。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别样看法,同现实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阶级差别和国家有关,也同对经典作家的某些论述的误解有关。

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阶级对立与阶级差别这两个术语往往是同义的,因而消灭阶级、 消除阶级对立和消灭阶级差别这些说法也是同义的。他们混用这些说法,甚至只是单独使用其中的一个说法,表达的还是一样的意思,没有什么“阶级消灭了,阶级对立消除了,阶级差别还存在”这样的意思在里头。

人们一般认为,在马克思论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阶级消灭了,但阶级差别还存 在 (理由主要是马克思承认这时还存在脑体分工)。其实,说“阶级消灭了”是正确的,否则就会得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也需要无产阶级专政的结论,而这一结论并不合马克思的意思;但是,如果说“阶级差别还存在”,这还需要作进一步讨论。

问题不在于是否承认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存在脑体分工或脑体差别,而在于:能不能把已经 实现了社会所有、消灭了商品生产,因而在生产关系上消灭了阶级以后尚存在的脑体分工归结为“阶级差别”。马克思没有作出这样的归结。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第一次明确地把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从而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按劳分配,第一次论述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某些不成熟性 (如存在脑体分工,个人尚未全面发展、物质产品尚未充分涌流等),所有这些,无疑是马克思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观的发展。但马克思并未因此发展到否定社会所有制、承认商品生产、承认阶级差别的新社会主义观。相反,他指出,按劳分配虽然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但“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也就是说,按劳分配是承认脑体差别的,承认脑力劳动者一般有比体力劳动者得到较多消费品的天然特权,但这不是承认阶级差别。因为,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一样只是劳动者,谁也不能凭非劳动因素 (如凭借生产条件占有权)而占有劳动成果、取得消费品。因此,说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存在脑体差别这样的“阶级差别”,只是按劳分配不予承认,显然不合马克思的意 思。

不过,话说回来,在阶级社会,脑体差别的确反映着阶级差别:一方面,剥削阶级在从事各 种各样的脑力劳动,而把体力劳动完全交给了被剥削者;另一方面,即便不从事剥削而单纯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在总体上又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是,应该看到,脑体差别与阶级差别毕竟不是一回事,不能说脑体差别永远等同于阶级差别。在剥削阶级的统治被推翻以后,脑体差别反映阶级差别的状况开始发生改变;随着过渡时期历史任务的完成,在实现了社会所有从而消灭了商品生产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脑体差别已不再反映阶级差别。

尽管如此,社会主义阶段中的脑体差别仍然是旧社会的痕迹。从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来看,从个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得到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来看,彻底消灭阶级,即彻底消灭不平 等,如列宁所说,“不仅要推翻剥削者即地主和资本家,不仅要废除他们的所有制,而且要废除任何生产资料私有制,要消灭城乡之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不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消灭了阶级以后,在城乡差别和脑体差别的性质根本改变以后,后者还属于阶级差别;而是说,只要还存在城乡差别、脑体差别,人们之间的平等还不是事实上的平等。再说一遍,我们这里是就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脑体差别而言的,不大适用于对现实社会主义中的脑体差别的分析。

再谈国家问题。科学社会主义一贯主张废除国家 (当然“废除”这个词是不准确的 ),只承认过渡时期应有国家 (这是区别于无政府主义的一个方面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批判拉萨尔派争取“人民国家”的错误论调。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存在于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因而是已经开始消亡的国家;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由于阶级的消灭,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也就消亡了。当然,在过渡时期结束时,国家究竟怎样消亡,这是我们无法想像和推测的。社会科学只能给出这样的答案:由于阶级的消灭,国家存在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特征,国家消亡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特征。

那么,怎样理解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呢?怎样理解列宁讲的在共产主义 社会第一阶段“还会保留资产阶级国家”,只有到了它的高级阶段国家才“完全消亡”呢?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是在批判“纲领 (草案)”提出德国工人党争取建立“自由国 家”的错误论调时,提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的。在这里,马克思指出,随着资本主义被消灭,“现代国家制度”即资产阶级国家的根基就消亡了,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期,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过渡时期”以后呢?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家制度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换句话说,那时有哪些同现在的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呢?”马克思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但没有直接回答问题,只是说“这个问题只能科学地回答”,而不能像“纲领 (草案)”那样侈谈“人民国家”。实际上马克思这里笼统地提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不过是借“国家”这个话题,提出未来社会“有哪些同现在的国家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的问题。谁都知道,科学社会主义是主张“国家消亡”的。但是,“国家消亡”是不是意味着原来由国家承担的一切职能全部消亡、被废除了呢?不是的。原先由国家行使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某些职能还会保留下来,正如恩格斯在《论权威》中所指出:“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 当然,究竟哪些职能属于未来社会需要保留的“公共职能”,还是一个未知数。可以明确的是,未来社会的这些公共职能已不再是 “国家的职能” ;而是与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因此,可以认为,马克思提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不是承认未来社会有国家存在。无论是《哥达纲领批判》,还是马克思恩格斯后来的著作,都没有讲过共产主义社会 (哪怕是第一阶段 )还有国家。

在字面上,明确承认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有国家存在的是列宁。他在《马克思主义 论国家》和《国家与革命》中作了大量有关论述,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国家正在消亡”,而在高级阶段,“国家完全消亡”。对列宁有关论述的理解,想简单地概括如下:

第一,列宁实际上并未承认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存在作为严格理论范畴的国家即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或者说,列宁承认这样的国家已经不存在了。国家历来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有阶级才有国家,没有阶级就没有国家。因此,从国家作为严格的理论范畴看,说在阶级已经消灭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有国家,原本不合马克思主义的逻辑。事实上,就是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始终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只适用于过渡时期,是“国家消失的过渡形式”即“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甚至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称作“国家制度残余”。因此,他在谈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国家”时,使用 的是并不规范的甚至是诙谐的词语,例如“ (半资产阶级)国家”、“资产阶级国家”、“资产阶级国家,——但没有资产阶级”等。我们在读到列宁这些说法时,应着重体会其中的意思,而不能仅从字面上真的以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有国家存在。难道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结束其 历史使命后,还会有资产阶级的、半资产阶级的国家回来吗?难道可以认为列宁讲的“资产阶级”的、“半资产阶级”的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继续或残留吗? 如果可以这样理解,我们不是也可以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的痕迹,而把社会主义称作“半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等等吗?

第二,列宁是从国家消亡过程的角度,说到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有“国家”的。他说 在这个阶段上国家没有完全消亡,其意是指尚不能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完全的民主”,还需要有一个社会管理机构来保卫这种不平等,还需要有一定的强制。马克思把仍然保留事实上不平等的按劳分配比作“资产阶级的权利”,列宁进一步把保卫按劳分配的社会管理机构比作“资产阶级的国家”。总之,全面理解列宁的有关思想,应当说: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已经不存在了,但民主还不完全,执行一定强制规范的社会管理机构还存在。后者不是国家,而只是同国家相类似的某些社会职能的保留。

四、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是向哪里过渡?

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是向哪里过渡?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过渡,还是 向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过渡?是向马克思讲的消灭了阶级和国家,消灭了商品生产、实现 了社会所有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过渡,还是向后人讲的没有消灭阶级和国家、没有消灭商品生产甚至没有消灭私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过渡? 这个问题的讨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不仅仅是怎样正确理解马克思有关思想的学术理论问题,而且是涉及到怎样逻辑一致地、一以贯之地解释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的重大问题。

本来,有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观,相应地就有什么样的过渡时期观。所谓“过渡”,不外就是向 理论上确立的那样一种社会主义的过渡,如果连什么是社会主义都不知道,因而连向哪里过渡都不知道,又怎么能谈得上完成过渡任务呢?然而在实践中,事情往往倒了过来,仿佛是有什么样的过渡时期观,就相应地有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观。例如,甲说只要消灭了“私有制”就可以认为过渡时期结束了,于是就有了两种公有制并存并保留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乙说只要公有制占了统治地位就可以认为过渡时期结束了,于是又有了公私并存且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按照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社会主义是消灭了阶级因而国家也不存在了的社会,相应地,在过渡时期还存在国家,并且必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按照现实社会主义实践中对过渡时期问题的处理,既然没有完成消灭阶级、甚至没有完成消灭剥削阶级的任务,相应地也就有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由此可见,过渡时期观与社会主义观存在着密切联系。不过,在马克思那里,逻辑上是先有社会主义观,后有过渡时期观,或者说,过渡时期观是社会主义观的产物;在后来的社会主义理论中,逻辑上是先有过渡时期观,后有社会主义观,或者说,社会主义观是过渡时期观的产物。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正确认识从马克思到当代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思维价值。许多人不认识或者不愿意承认这一点,硬把从马克思到当代的社会主义观说成是一样的,并且首先把过渡时期观说成是一样的,结果破绽多多,使社会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大打了折扣。

关于向哪里过渡的问题,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是有不同表述的。在《哥达纲领批判》 (以下简 称《批判》 )之前,“过渡时期” (不管是否使用了这个字眼 )笼统地是指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在《批判》中,马克思虽然在字面上还是讲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但由于区别了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因而“过渡”指的是向“第一阶段”过渡。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 从上下文看,并联系马克思的有关思想看,这里表述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时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间”的时期。因为:第一,马克思虽然讲的 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但这里讲的“共产主义社会”不应按照今人对这个词的使用习惯来理解。在马克思那里,根本就没有像列宁后来把“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区分开,用“共产主义”一词指代“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那样的意思,更没有像列宁以后人们把 “共产主义”一词只当作“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来理解的习惯。第二,在马克思这段话的上下文中,他区分了“现代国家制度” (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 ),“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和 介于二者之间的“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的国家制度,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国家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变”时期的国家制度。至于“转变”以后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则是否定无产阶级专政的。因此,与过渡时期相联系的无产阶级专政并不延伸到“共产主义社会”的任何一个阶段;反过来,“共产主义社会” 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属于“过渡时期”。第三,《批判》虽然区分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两个阶段,但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仍不难看出,实行按劳分配的“第一阶段”已经是无阶级社会,已经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因而已经是全社会统一所有 (社会所有)的经济。因此,从理论逻辑上看,也不应把“第一阶段”划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

回过头来谈《批判》以前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这里的问题是,既然在此之前马克思只是笼统 地论述向共产主义过渡,那么,有关论述在实质性内容上是更接近于向后来明确的“第一阶段” 过渡呢,还是更接近于向“高级阶段”过渡?我们以人们经常引证的《法兰西阶级斗争》 (以下简称《斗争》)中的有关论述为例。这是马克思1850年的著作,其中的有关思想与《共产党宣言》没有差别。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在讲到无产阶级专政 (这是马克思第一次使用这个术语 )的历史地位及其使命时说:“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在这里,马克思把无产阶级专政归结为一个必然的“过渡阶段”,而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概括为四个“达到”。这段话的思想内容还 可以用一句更简洁的话表述出来,如1852年马克思致约· 魏德迈的信中所言:“无产阶级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不难看出,马克思在《斗争》中阐述的过渡时期的思想,与《批判》中表达的有关思想在实质上没有差别。这表现在:第一,过渡时期是从资本主义向无阶级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第二,过渡时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时期;第三,过渡时期的历史任务是消灭阶级。这三点,是我们正确把握过渡时期理论时最重要的方面,最核心的内容。

一些论者认为,马克思在《批判》中表达的过渡时期观与此前 (例如《斗争》)的过渡时期观是不一样的。他们往往把《斗争》中的“过渡”看作是相当于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把《批判》中的“过渡”看作是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过渡。究其理由,不外是:《斗争》讲的是消灭“阶级差别”,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尚有阶级差别;《斗争》讲的是四个“达到”,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经济、道德精神方面尚有“旧社会痕迹” ;按照《斗争》,“过渡”以后的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国家,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国家尚未消亡。

无可否认,马克思在《批判》中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与此前一般论述的共产主义 社会确有不同。但是,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用发展的眼光对共产主义社会认识的深化和具体化方面。相对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第一阶段”显得有些不够成熟。但是,在我们当下进行讨论的这个场合,问题在于,是否承认“第一阶段”已经消灭了阶级或阶级差别;是否承认“第一阶段”已经不存在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是否承认在向“第一阶段”过渡的过程中,在消灭阶级的过程中,同时也发生了与传统的所有制关系、社会关系以及传统观念的决裂。本文第三节已经讲过,不能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存在的脑体差别归结为“阶级差别”,也不能把列宁所说的在“第一阶段”国家尚未完全消亡,归结为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没有消亡,更不能把无产阶段专政延伸到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由此看来,把《斗争》中的有关论述看作是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并认为《斗争》与《批判》在过渡时期观方面有重大差异, 其观点是可疑的。从这个可疑的观点推下去,我们还会得到另一个可疑的观点:马克思原来认为无产阶级专政要一直实行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显然,这又是有关论者不打算接受的观 点。

关于“过渡时期”的争论,表面看起来是对马克思有关理论的不同理解问题,实际背景则是 现实社会主义与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相一致的问题。既要肯定已经进入了 社会主义社会,已经进入了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并且下一步的目标是向“高级阶段”迈进,又从现实中认识到不能不继续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在理论上把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解释为向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过渡。在毛泽东的政治经济学读书笔记广为传播之前,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公报,特别是后来中苏论战中的“九评”公开表达了这样的理论观点。“九评”认为,马克思在《批判》中讲的“过渡时期”,因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存在的历史时期”,“并不是像赫鲁晓夫修正主义集团所说的仅仅是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而是指的……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的时候。” 其实,“赫氏集团”对马克思和列宁有关论述的理解没有错,他们的错误在于:一是没有认识到苏联的社会主义尚不是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把现实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对号,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 ;二是本应从实际出发,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却认为既然已经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了,就不应再讲无产阶级专政了,而应讲所谓“全民国家”。他们钻了斯大林过早宣布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空子,从教条主义又滑向了修正主义。“过渡时期”理论关系重大,可见一斑。

五、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是空想的,还是科学的?

马克思预见的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没有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在20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 并未出现。由此提出的问题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究竟是科学的,还是空想的?

“空想”论者中,一些人坚持“人性自私”说,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否定社会主义。更多 的论者则以所谓马克思“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还有多种经济成分,还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等等为据,把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预见归结为一种主观的“设想”或“设计”。后一种观点广为流行,它强调发展马克思主义 (这在原则上始终是正确的 ),但是这种“强调”和对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发展”,又总是同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相联系的。

承认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科学性的论者,往往又把马克思作了科学论证的社会主义归结为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革命胜利后的社会主义,而把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归结为经济落后国家革命胜利后的社会主义。毫无疑问,把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与高度发达的生产力联系起来,对于 解释中国等经济落后国家何以尚未达到马克思预见的那样的社会主义,是有说服力的。但是,这种看上去既维护了马克思又解释了现实的说法,实难经得住推敲。其一,这种说法为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科学性所作的辩护,实际上建立在一个并不存在的推定上:倘若无产阶级在发达国家 (例如英国)夺取了政权,就会很快 (例如像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做的那样,经过几年或者十几年的“过渡时期” )达到马克思预见的那样的社会主义。事实上,即使在百多年后的今天,也未必能够在英国一下子建立起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主义。可见,这样的推定无助于说明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科学性,相反却多少表现出拙于解释其科学性的无奈。其二,上述解释实际上是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之外建立了另一种社会主义观,而这两种社会主义观 (适用于发达国家的社会主义观与适用于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观)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逻辑联系,却没有交代清楚。人们常说,同马克思预见的社会主义比,经济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或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是不成熟的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更为低级的阶段。这或许有些道理,并且似在两种社会主义观之间构建起了联系。然而,若问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究竟是马克思“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的一个阶段,还是之前的一个阶段,恐怕就不好回答了。因为,照通常的理解,既然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不管它处在怎样初级的、低级的阶段,都是属于马克思“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事实上斯大林以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也是这么说的) ;然而在马克思论证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又是不存在保留多种经济成分、商品货币关系和无产阶级专政这样 的“不成熟的社会主义”阶段的。可见,搞不清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与现实中人们讲的社会主义 之间的关系,同样无助于说明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科学性,相反还会造成社会主义观的多元化 和随意性,各讲各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是科学的。其所以科学,首先是因为,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区别于资 本主义的特征的看法,不像空想社会主义那样表现为从理性、从人的头脑中构造出来的东西,不是什么主观的设计;而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资本主义,揭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进而紧紧抓住资本剥削雇佣劳动这个基本事实,抓住资本主义基本矛盾逐步激化这个基本过程,从理论上阐明了资本主义灭亡的必然性,阐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确切结论,是通过科学研究所得出的逻辑结论。作为逻辑结论,它重在揭示必然性,揭示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矛盾的激化直至灭亡必将预示着产生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并不包括实现这种结果的具体过程。在19世纪中叶,时代赋予马克思的任务,正在于揭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必然性。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究竟需要经过多长时间、经过哪些阶段和过程才能达到这样的社会主义,不同国家又有什么具体特点,马克思说得很少,这是需要由后来的社会主义 实践者回答的问题。

人们往往不注意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这个特点,把运用抽象方法重在揭示历史必然性的逻辑结论,省略了具体实现过程的必然的社会制度,当成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会很快达到的 现实。这种误解,还特别由于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而被强化了。在他们的著作中,为了说明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他们经常使用逻辑学上称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这样的结构 (诸如“当……,就…… ”、“一旦……,就……”等句式 )来进行论述,例如:当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时,“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作为无产阶级的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就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社会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不难领会,这样的句式,对于揭示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一社会所有与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国家消亡、商品生产消亡以及实现计划经济的逻辑关系,从而得出相应的逻辑结论,已经足够了。但是,如果把逻辑结论看成是不经过具体过程的立即实现的东西,以为一旦今天“如此”明天必然“这般”,那就错了。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到掌握全部生产资料,从国家所有到社会所有,都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理论认识上忽略了这个过程,再加上把现实中的公有制等同于社会所有制,这就不免使人提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现实中人们看到的社会主义不是马克思恩格斯说的那种社会主义呢?由此也就有了对他们社会主义观的另一种“发展”:凡是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但现实社会主义做不到的,就被说成是给社会主义“附加”上去的,例如说“计划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应有的,而是“附加”的;凡是马克思恩格斯否定但现实社会主义需要的,反而被说成是社会主义应有的,马克思恩格斯则是“空想的”,例如商品经济等等。实际上,这都是没有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表现。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是科学的。其所以科学,又在于它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条件的学说”。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用一句话来概括,如《共产党宣言》所说,就是消灭私有制。这里所 说的“消灭私有制”,不仅仅是消灭一般人观念中的“私有制”,而是要建立一个使资本主义既不能存在,也不能再产生的社会制度,实现社会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正是从这样的高度来谈论社会主义的,也只有从这个高度认识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才能为无产阶级提供一个科学的世界观,才是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难道保留资本的社会主义能使无产阶级彻底解放吗?难道杜林“经济公社”式的“公有制”能使无产阶级彻底解放吗?难道保留商品生产的蒲鲁东式的社会主义能根除资本主义吗?都不能! 因此,那些标榜能够为无产阶级带来“福音”,但又不能达到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观,终究是资产阶级的或小资产阶级的,因而受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无情批判。人们往往不注意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这个特点,拿社会主义实践进程中某个阶段实际达到的社会经济状态,与马克思恩格斯从彻底消灭资本主义这个高度来认识的社会主义作比较,进而把对争取社会主义过程中的“社会主义” (“过渡时期”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状 态 )的认识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混为一谈,这就不能不导致或多或少地否定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科学性,用对建设社会主义实践的阶段性认识取代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并且使社会主义 观花样翻新,五花八门 (不同国家不一样,同一国家不同阶段也不一样),丧失了内在的一致性。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是科学的。其所以科学,还在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是以完成了 他所说的过渡时期的任务为前提的。“过渡时期”的历史任务,如前面第四节所述,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达到“四个消灭”。消灭阶级,进入无阶级社会,这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统一过程,是长期的历史过程。马克思以抽象法研究资本主义,逻辑是线条式的,因而结论也是简单的。但是,一旦由理论变为实践,那将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都是没有完成马克思“过渡时期”任务的社会主义。因此,拿现实社会主义所达到的状态“反思”马克思、批评马克思,是没有道理的。马克思倘若现世,他会这样回答:你讲的社会主义不是我说的那种社会主义,你的社会主义尚未完成我的“过渡时期”的任务,因而我也不否认你这样的社会主义中有多种经济成分,有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有无产阶级专政。事情如此明了,马克思何来“空想”之有? !

马克思给后人发展他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留下了极大空间,这就是怎样结合本国具体实际一步一个脚印地干社会主义,进而使社会主义理论深化和具体化。迄今为止,对现实 社会主义的认识仍然尚在马克思“过渡时期”理论范围内,还谈不到对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深 化和发展。只有这样来认识问题,才能对从马克思到当代的社会主义有个一以贯之的认识,才 能建设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