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效和:列宁是否改变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

08/14/2010 posted in  理论视野

内容提要: 列宁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是一致的。列宁的合作社思想、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利用和发展商品货币关系的思想以及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国家还没有消亡的思想,都没有改变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列宁有关新经济政策的理论是对马克思过渡时期理论的重大发展。

理论界往往有人以为,列宁讲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列宁改变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人们往往把列宁十月革命后的许多论述,特别是新经济政策中的思想,看作是对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重大发展,这样的看法又由于列宁的有关思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而被强化和普遍接受了。我以为,列宁自始至终并未改变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列宁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就建设社会主义理论看,主要表现在对“过渡时期”理论的发展方面,这与列宁在世时俄国尚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最初阶段是一致的。

认为列宁改变了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理由主要有:(一)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已经实现了社会所有,合作社只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而列宁则认为合作社就是社会主义;(二)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己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只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不包括计划经济,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三)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没有国家,列宁则认为这时国家还没有消亡,还有“资产阶级的国家”。其实,这些理由都是似是而非的。

认为列宁改变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的看法,很大程度上与没有很好把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两个词在列宁著作中的涵义有关。因此,在具体讨论有关问题之前,有必要先说一下列宁著作中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两个词的用法。由于列宁明确把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定义为“社会主义”,而把“高级阶段”定义为“共产主义”,人们就往往以为,至迟在《国家与革命》以后,列宁会按照他的区分和定义来使用这两个词。其实不然,列宁对这两个词的使用并无一定之规。我们在读列宁十月革命后的著作时,若想当然地按固定涵义甚至按后来人或中国人的语言习惯来理解与这两个词相关的思想,非出岔子不可。

为了印证,以下举例说明。

(一)“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在目前只是采取最初步骤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候,……在一定时间内仍要给专家们较高的报酬”;

“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初期,立即消灭货币是不可能的”;

“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这要取决于国内是大资本主义关系占优势,还是小经济占优势。如果一个国家大工业占优势,或者即使不占优势,但是十分发达,而且农业中的大生产也很发达,……那么直接向共产主义过渡是可能的,没有这种条件,向共产主义过渡在经济上是不可能的”;

不难看出,在上述几个例证中,向共产主义过渡就是向社会主义过渡。因此,纸币的存在,小农的存在,给专家以高报酬,都是过渡时期的事,而不是说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有这些经济形式和现象。

(二)“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

“马克思在批判哥达纲领时写道:‘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直到现在这个真理对社会主义者说来,还是无可争辩的,而这个真理就包含着对国家的承认——直到胜利了的社会主义转变为完全的共产主义为止”;

“这里(按指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怎样解决住宅问题的论述)明显地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个职能,国家(无产者的联合)在从资本主义向完全的共产主义过渡时期的一个任务”;

这里,第一段话中“胜利了的社会主义”指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断取得向社会主义过渡胜利的“社会主义”,而两段话中“完全的共产主义”都指的是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如果把“完全的共产主义”理解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则必然会得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有无产阶级专政的结论,这就既不符合马克思,也有悖于列宁了。

(三)“完全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我们党的名称已经十分清楚地表明:我们在向着完全的共产主义前进,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些抽象的原理,即我们每个人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没有任何军事监督和强制。”

同样是“完全的共产主义”,在(二)与(三)中竟是两个不同的涵义。

(四)“充分发展了的社会主义社会”=“完备形式的社会主义”=“完全建成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他(按指布哈林)希望论述一下充分发展了的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这里他有一些不确切的地方。我们目前是绝对主张要有国家的,至于说要论述国家不复存在的、充分发展了的社会主义,那只能谈谈那时将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别的就什么也想不出来了。……要论述一下社会主义,我们还办不到;达到完备形式的社会主义会是个什么样子,——这我们不知道,也无法说。……要我们现在就知道完全建成的社会主义将是个什么样子,这我们不知道。”

这段话讲的是同一件事,却用了五个不同的关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说法,恰恰没用标准说法。

(五)“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从已经是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角度来看,让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获得比工人阶级的优秀阶层高得多的劳动报酬,是根本不公平和不正确的。但是,在实际的现实的条件下……我们却必须通过付给资产阶级专家这种高得多的(不公平的)劳动报酬的办法来解决迫切的任务。”

这段话的所指与(一)第一段是一样的,这里讲的“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与那里用的“共产主义”,指的都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在社会生活急剧过渡和急剧转变的时候,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要估计到各种过渡的特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主义者应怎样进行斗争,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并且早己解决了。怎样设想一个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也不困难。这也已经解决了。但是,怎样实际地从旧的、习惯了的、大家都熟悉的资本主义向新的、还没有产生的、没有牢固基础的社会主义过渡,却是一个最困难的任务。”

这段话中“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何解释,关键是搞清楚“没有牢固基础的社会主义”是什么意思。从上下文看,列宁这里强调的是要从战争转向和平建设,以便为大规模的工业建设、为俄国的电气化奠定巩固的基础。在列宁看来,没有先进技术基础,社会主义是不牢固的。因此,从资本主义向“没有牢固基础的社会主义”过渡,实际上是通常所说的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一个阶段。“没有牢固基础的社会主义”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开始阶段,而是指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尚未站稳脚根、开始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技术基础的一个阶段。向“没有牢固基础的社会主义”过渡,就是“必须把全力从事战争的整个苏维埃政权机器转上和平经济建设的新轨道”。因此,这里讲的“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指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而是指“第一阶段”。

以上只是作为举例,说明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以后的著作(只有个别引证例外)中,对“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这两个词的使用是相当灵活的。列宁的有关说法很多,其中有一些还令人难以捉摸。即便是我们这里提到的那些用法,也不排除在其它地方另有所指。事实上,在许多场合,列宁使用这两个词特别是“社会主义”一词,往往指的是“社会主义方向、运动”或“共产主义方向、运动”,而不是特定的社会主义历史形态或社会形态的一个历史阶段。列宁多次讲过,把当时的俄国称作社会主义的苏维埃共和国,不是说已经达到了社会主义,而只表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有决心向社会主义过渡。在许多情况下,列宁又从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角度,把与此直接相联系的政策、措施简称为“社会主义”。现在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在下面举的这个例子中,有关的用语涉及到对列宁重要思想的把握,需要专门讨论一下。这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中的一段话:

“我们计划……用无产阶级国家直接下命令的办法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产品生产和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错了。为了作好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准备……,需要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些过渡阶段。不能直接凭热情,而要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靠个人利益,靠同个人利益的结合,靠经济核算,在这个小农国家里先建立起牢固的桥梁,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到达共产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把千百万人引导到共产主义。”

这段话的意思从字面上看,列宁强调的似乎是:在俄国这样一个小农国家里,向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过渡,要先经过国家资本主义阶段,然后再经过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这是许多研究者的理解。其实,这样的理解未必是正确的。

实际上,列宁这里讲的“向共产主义过渡”仍然是向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过渡。因此,所谓“需要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些过渡阶段”,应理解为“向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政策)”和“向社会主义过渡(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这样两个阶段,从而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上述两种理解的差别,用图表示:

列宁是在俄国刚开始由战时共产主义转向新经济政策的背景下讲这一番话的。他在这里阐述了一个自1921年3月以来多次阐述的思想:在俄国这样的小农为主的国家,不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需要先实行国家资本主义,然后再由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列宁的这个思想,是对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直接地、单纯地采取社会主义改造措施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理论的重大发展。

相反,如果按照图中第一种理解,我们虽然也可以了解到列宁有利用国家资本主义的重要思想,但我们同时还会得到一个错误的信息:只要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就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换句话说,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整个历史时期,仅仅表现为实行国家资本主义。这样一来,对国家资本主义的改造不见了,由此必然引起对列宁社会主义观的误解。

以俄国当时由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这一重大政策转变为例。余粮收集制是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举措(撇开当时的客观原因不谈),表现为直接“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产品生产和分配”。所谓“按共产主义原则”,不是人们通常以为的取消商品货币关系,而是否定私人自由的商品交换,“彻底消灭私人贸易”,“建立强制性的国家垄断制”,由国家集中分配粮食和工业品。在余粮收集制下,国家对征集的“余粮”还是要付纸币的,只是由于工业品匮乏,这些纸币不能实现为农民需要的工业品而已。这无疑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列宁终于认识到,在俄国这样的小农国家,不能直接过渡,而要“先经过一个旧经济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时期”,即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在国家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不触动农民的经济基础,小农还是小农,只是国家一面要利用“同他们的经济基础即个体小经济相适应的刺激、动力和动因”,利用小农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允许农民在缴纳粮食税后自由出售余粮,允许私商活动,一面又从社会主义计算和监督的要求出发,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调节。具体措施之一,就是“无产阶级国家必须成为一个……精明的批发商”,并设想通过国家批发商业,“在经济上把千百万小农联合起来,引起他们经营的兴趣,把他们联系起来。可见,在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条件下,不仅保留小农私有经济(撇开租让、租借等不谈),还会允许资本主义的发展,当然“只是在一定限度内”。列宁甚至认为,国营企业改行经济核算制,“实际上就是在相当程度上实行商业的和资本主义的原则”。因此,有什么理由能够认为,仅仅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就可以过渡到社会主义了呢?

上面关于列宁《十月革命四周年》中一段话的讨论,实际上也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把列宁有关新经济政策的思想看作是列宁对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发展,是不能成立的。

现在讨论本文开头提到的那几个具体问题。

首先是合作社问题。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评价合作社在向社会主义过渡中的重要意义。恩格斯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指出:“至于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恩格斯为此在晚年还写下了著名的《法德农民问题》。但他们并不认为合作社本身就是未来社会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合作社是独立所有者,有其特殊利益,在合作制下不可能消灭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既承认合作社积极地扬弃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又指出它会“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按指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缺点,”认为合作工厂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恩格斯则在上述信中强调利用合作社向社会主义过渡时,还要国家必须“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说“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因此,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还强调把合作社逐步“转变为更高的形式”,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使所有社会成员“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而这样的“全国大生产合作社”实际上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合作社了。

列宁是否改变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上述观点呢?列宁在《论合作社》一文中把合作社的发展上升到“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这是否意味着列宁已经承认合作社就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所有制形式了呢?

列宁的《论合作社》一文是他在病中分两次口授而成的。在合作社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上,列宁两次口授的意思在表述上有明显差别:第一次口授,多次明确讲合作社的发展“还不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只是“为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第二次口授则直接讲“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合作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并由得出结论:“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人们往往对这些有差异的提法不能作出以一贯之的解释,于是有的论者引用第一次口授的提法,说列宁与马克思还是一致的;有的论者则引用第二次口授的提法,认为列宁已改变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

让我们联系列宁的一贯思想特别是转向新经济政策时的有关论述来作讨论。

首先,应当看到,列宁两次讲的合作社,对象不同,角度也不同。第一次口授讲的合作社实际上是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从贯彻新经济政策的角度,强调发展、利用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第二次口授则是一般谈论合作社,特别是生产合作社,强调生产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对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于消费合作社,自十月革命以来,列宁有许多论述。大体上可以这样说,在新经济政策以前,列宁主要是从社会主义必须加强计算与监督的一般原则,从克服粮食短缺乃至饥荒的角度,强调发展消费合作社直至生产消费公社网。在转向新经济政策时,为了适应个体农民用余粮交换工业品的需要,也是为了限制私商投机倒把,列宁着重从新经济同农民经济结合的角度,强调合作社对地方流转的作用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同农民建立广泛联系并吸引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作用。新经济政策之前的消费合作社隶属于粮食人民委员会,服从于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目标;新经济政策中的消费合作社则不再隶属于政府机构,有高度自主权,服从于向国家资本主义过渡的目标,因而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是把农民自由出售余粮必然产生的资本主义“纳入合作制资本主义的轨道”。由于这样的合作社一头与国营工业和地方小工业联系着,一头与作为小生产者的广大农民联系着,所以列宁在《论合作社》的第一次口授中高度评价“居民群众参加的合作社流转”,认为是适当地解决了“私人利益即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难题;并且,同对农民经济直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生产合作与生产联合相比,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流转,又是“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的举措。消费合作社一不触动农民小经济,二又使“无产阶级和千百万小农及极小农结成了联盟”,使“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得到了保证”,于是列宁得出结论:“难道这不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难道这不是我们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通过曾被我们鄙视为做买卖的合作社的……那种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一切吗?这还不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但这已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

然而,新经济政策中的消费(供销)合作社毕竟是建立在小生产基础上的,是小生产者合作社,“小业主合作社”。而向社会主义过渡,还要求从流通领域的合作过渡到生产领域的合作,这一点列宁也早已认识到了。国家在新经济政策中作为批发商,通过消费合作社,“在经济上把千百万小农联合起来,……把他们联系起来,把他们引导到更高的阶段:实现生产中各种形式的联系和联合”。基于这样的逻辑联系,列宁在《论合作社》的第二次口授时,自然转到谈论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社,谈论生产合作社。

生产合作社是否定小生产私有经济的形式,因而与不触动小生产的消费合作社不同。这是列宁两次口授时何以对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意义有不同提法的原因。特别是,由于列宁讲的生产合作社“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因而合作社既是“集体企业”,又“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列宁已经把生产合作社看作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所有制形式了呢?恐怕不能这样看。第一,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所有制相适应的农业,列宁一向讲的是“共产主义的大农业”,因而只把国营农场看作是“社会主义大农场”,而全面集体化的“农业公社”(没有个人副业,全部生产资料公有)被称作“农民经营公共大经济的自愿联合”,更不必说共耕社了。因此,发展农业集体经济,一向被看作是“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第二,列宁一贯认为“工农之间还有阶级差别的社会,既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而仅有农业生产劳动者的合作化,尚不能消灭工农之间的阶级差别。第三,依据前面关于列宁使用“社会主义”一词的考证分析,并结合生产合作社之否定小生产私有性的特点,完全有理由认为,列宁在《论合作社》的第二次口授中把合作社的发展看作是“与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仍然是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来看的。发展集体经济是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措施,是否定资本主义的措施,不是迂回的利用资本主义的措施,因而它的社会主义方向性质特别明显,但还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固有的那种社会主义性质。

正是由于生产合作社具有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性质,加之俄国是一个小农为主的国家,列宁才说“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而列宁由此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也决不是由马克思设想的社会所有的社会主义改变为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所谓看法改变,列宁自己有解释:“这种根本的改变表现在:从前我们是把重心放在而且也应该放在政治斗争、革命、夺取政权等等方面,而现在重心改变了,转到和平的‘文化’组织工作上去了。”(41)这是什么意思呢?列宁的这篇文章也作了解释,这就是:自欧文以来的合作社社会主义论者企图用合作社运动和平改造资本主义,而马克思主义坚信必须进行阶级斗争,首先要夺取政权,因而把利用“合作社”争取社会主义看作是彻头彻尾的幻想。现在,当无产阶级已经夺取政权并取得了镇压剥削阶级反抗的胜利后,在把工作重心从政治革命和斗争转向经济建设后,用发展合作社来争取社会主义的发展就不再是幻想而且是十分必要的了。而合作社的发展,照列宁的说法,就是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没有一场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总之,不是只有政治斗争才能争取社会主义,才是干社会主义,现在发展合作社同样是争取社会主义,也是干社会主义。所谓“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的根本改变”,是根本改变了对合作社与争取社会主义的关系的看法。这一点,对于在俄国这样的小农为主的落后国家,尤为重要。在这样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全部问题在于教育农民、改造农民。

与怎样吸收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相联系,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列宁是否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从而改变了马克思预言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观点。

简单点说,如果列宁把集体合作经济看作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所有制形式,那么,不管列宁是否使用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个概念,他实际上是承认了或准备承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至少是为此建立了理论前提。然而,如上所述,列宁并没有这样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观,因而也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观念。

人们往往用新经济政策中的商品经济观代替列宁的社会主义经济观。然而,对于列宁来说,新经济政策承认的商品货币关系是退却,是退回到国家资本主义,连过渡时期要求的社会主义改造都谈不上,又怎么能说是社会主义商品货币关系呢?

有意思的是,即便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对不同的交换关系在用词上也是讲究的。他区分了“商品交换”与“社会主义产品交换”,把粮食税政策下农民的流转自由称为“个体商品交换”,说“粮食税是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正常的社会主义产品交换的过渡”,而把国家工业品与农民粮食的交换,看作是“商品交换或产品交换”,因为“用来交换农民粮食的国家产品,即社会主义工厂的产品,已不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决不单纯是商品,已不是商品,已不再是商品”。列宁的这些提法,反映出他在商品货币关系问题上与马克思的一致性,即把商品看作私人产品,因而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的产品不是商品。由于新经济政策下存在社会主义企业与农民的交换,故列宁从一个角度定义为“商品交换”,从另一个角度又看作是“产品交换”,实际上是过渡性的商品交换。不管我们今天怎样看待列宁的这些提法及其相关的思想,列宁自己没有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中还有商品货币关系,这应当是肯定的。

说到这里,不能不谈谈列宁对计划经济的看法。众所周知,马克思把社会所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一些年来,教科书、报刊文章引用列宁“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每个人的劳动量分配产品”这句话,把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的观点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似乎列宁否认计划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进而为列宁改变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的论点以及列宁提出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论点提供佐证。这同样是对列宁的误解。

认为列宁把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特征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那段话,是列宁在1917年春写的《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在谈到应当把俄国社会民主党改名为共产党时讲的。列宁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样,并不认为自己是社会民主主义者,而认为是共产主义者;他们的经济纲领不是一般社会主义的,而是直接共产主义的;他们不是追求民主形式,而恰恰是要在政治上最终使民主形式———国家归于消亡。因此,在他们看来,集“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为一体的“社会民主党”这个名称是不确切的,何况又有各种各样的社会民主主义者。基于这样的理由,列宁在谈到修改党名的“第一个论据”时写道:“‘社会民主党’这个名称在科学上是不正确的,……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每个人的劳动量分配产品。我们党看得更远些:社会主义必然会逐渐成长为共产主义,而在共产主义旗帜上写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列宁的意思是说:尽管人类社会从资本主义只能首先过渡到社会主义,尽管俄国社会民主党也要求实现社会主义,但只讲社会主义是不够的,还必须将社会主义转变为共产主义,而“社会民主党”这个名称恰恰体现不出党的共产主义目标。为了论证这一点,列宁在这里的确讲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若干经济特征。但是,从上下文不难看出,列宁在这里根本不是要全面论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经济特征。他在讲共产主义时只提到“按需分配”,但共产主义的经济特征不能因此只归结为按需分配;同理,列宁这里讲社会主义时只提到公有制与按劳分配,也不意味着他把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只归结为这样两条。列宁这里实际上讲的是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联系与差别,并且突出地在讲差别,强调不能以实现按劳分配为满足,还要实现按需分配。在这里,讲联系是必要的,不讲就不明白共产主义者何以要求首先实现社会主义。为此,列宁讲了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最根本的共同经济特征即生产资料公有,至于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共同经济特征如“计划经济”就没必要再讲了。这是因为,在这个场合,讲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差别更重要,否则就不明白社会民主党何以要改名为共产党。然而,列宁在这里不讲计划经济并不意味着他否认计划经济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特征。事实上,“计划经济”这四个字就是列宁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概括出来的。早在1906年,列宁就从“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的角度阐述过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立,指出:“只要还存在着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任何法律都无法消灭不平等和剥削。只有建立起大规模的社会化的计划经济,一切土地、工厂、工具都转归工人阶级所有,才可能消灭一切剥削。”而在列宁的其他许多著作中,强调“计算与监督”,认为“计算与监督,——这就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常地运转所必需的主要条件”,指的就是实行计划经济。至于十月革命后列宁曾打算直接向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生产与分配过渡,更体现了列宁想尽快过渡到计划经济的实践行动。列宁后来改行新经济政策,也从未否定过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没有商品货币关系的计划经济的思想。这是因为,列宁认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实行单一社会所有制,“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因而调节社会生产与交换的自然不是商品价值规律,而只能是计划了。

最后谈谈国家问题。

马克思没有讲过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存在国家。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存在于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因而是已经开始消亡的国家;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由于阶级的消灭,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也就消亡了。不过,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又的确提到过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联系上下文,马克思笼统地提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不过是借这里涉及到的“国家”这个话题,提出未来社会“有哪些同现在的国家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的问题。科学社会主义是主张“国家消亡”的。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认为,政治国家以及政治权威将由于未来的社会革命而消失,这就是说,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未来社会的这些公共职能已不再是“国家的职能”;而是与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因此,可以认为,马克思提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不是承认未来社会有国家存在。

在字面上,明确承认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有国家存在的是列宁。他在《马克思主义论国家》和《国家与革命》中作了大量有关论述,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国家“正在消亡”,但还没有完全消亡,还有“资产阶级国家”。

对列宁有关论述的理解,想简单地概括如下:

第一,列宁实际上并未承认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存在作为严格理论范畴的国家即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或者说,列宁承认这样的国家已经不存在了。

国家历来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有阶级才有国家,没有阶级就没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尽管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国家,尽管它的历史使命是消灭阶级和阶级统治。因此,从国家作为严格的理论范畴看,说在阶级已经消灭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有国家,原本不合马克思主义的逻辑。

事实上,就是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始终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只适用于过渡时期,是“国家消失的过渡形式”即“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甚至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称作“国家制度残余”。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阶级没有了,无产阶级专政也就不需要了,国家的最后一个形式也就消失了。

列宁十分清楚这个问题。因此,他在谈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国家”时,使用的是并不规范的甚至是诙谐的词语,例如“(半资产阶级)国家”、“资产阶级国家”、“资产阶级国家,——但没有资产阶级”、“非政治国家”等。我们在读到列宁这些说法时,应着重体会其中的意思,而不能仅从字面上真的以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有国家存在。难道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结束其历史使命后,还会有资产阶级的、半资产阶级的国家回来吗?难道可以认为列宁讲的“资产阶级”的、“半资产阶级”的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继续或残留吗?难道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可以把国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国家,另一类是非政治国家吗?难道“非政治国家”也是国家吗?如果可以这样理解,我们不是也可以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的痕迹,而把社会主义称作“半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等等吗?

第二,列宁是从国家消亡过程的角度,说到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有“国家”的。他说在这个阶段上国家没有完全消亡,其意是指尚不能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完全的民主”,还需要有一个社会管理机构来保卫这种不平等,还需要有一定的强制。马克思把仍然保留事实上不平等的按劳分配比作“资产阶级的权利”,列宁进一步把保卫按劳分配的社会管理机构比作“资产阶级的国家”。

总之,全面理解列宁的有关思想,应当说: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已经不存在了,但民主还不完全,执行一定强制规范的社会管理机构还存在。后者不是国家,而只是同国家相类似的某些社会职能的保留。毫无疑问,列宁的国家观与马克思是一致的,只是说法有些差别而己。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列宁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观点,是与马克思完全一致的。在结束本文的时候,有必要指出,许多论者所以认为列宁改变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往往又与他们用对现实社会主义的理解来剪裁列宁有很大关系。斯大林以来的现实社会主义,不论在苏联还是在中国,都被认为进入了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由于现实社会主义把集体合作社所有制视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于是列宁关于合作社的思想就被推论为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由于现实社会主义需要商品经济,于是又把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有关发展商品货币关系的思想当成是改变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观;由于现实社会主义需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于是又往往把列宁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的思想曲解为无产阶级的国家仍然存在,并进而认为列宁又改变了马克思的国家观。然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同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比,是不够格的。以我们今天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只能搞不够格的社会主义;但是,对不够格的社会主义的认识,即使是正确的认识,都还不是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认识。二者是不能相提并论的。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就既不会用对“不够格”的社会主义的认识去否定、“校正”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认识,也不会把对“不够格”的社会主义的认识(包括列宁对“没有牢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认识,实际上是对过渡时期俄国社会经济特点的认识)当作对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的发展了。

  • 作者:智效和,北京,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市,1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