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是建构理性主义者吗———评哈耶克对马克思的批评

10/11/2012 posted in  理论视野

提要: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所谓进化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着两种理性主义:一是进化理性主义,二是建构理性主义,前者是正确的,后者是错误的,马克思则被看做是建构理性主义的代表。实际上,马克思既不是建构理性主义者,也不是进化理性主义者,而是实践理性主义者,哈耶克针对建构理性主义者所做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马克思的歪曲,马克思的实践理性主义从根本上超越了建构理性主义与进化理性主义的对立,为人类的理性寻找到了坚实的根基。

一、哈耶克对马克思的批评

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包含着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是有冲突的,社会的发展不应当完全受个体利益的支配,而应当受集体理性的控制。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调节,对社会生产过程的任何有意识的社会监督和调节,都被说成是侵犯了私人的财产权、自由和“独创性”;而在公有制条件下,过去表现为对人们的外在强制的全部生产的联系和规律,能够为社会的集体理性所自觉把握,服从于人们的共同控制,这种共同控制正是个人充分发扬个性,实现全面和自由发展的必备前提。由于主张对现有社会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造,所以马克思主义的这一观点历来遭到保守主义者和传统自由主义者的围攻。自20 世纪40 年代以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尤其是其中的社会主义理论,更是成为一些“自由制度捍卫者”激烈抨击的靶子。在这些批评中,哈耶克和波普等学者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一些西方学者评论说,哈耶克的工作从理论上否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可行性和可能性,而波普则提出了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历史学说最审慎然而又是最令人畏惧的批判”[1 ] 。在我国,随着《通向奴役的道路》、《自由秩序原理》、《致命的自负》和《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等著作的出版, “新自由主义”在理论界掀起了一个小小的高潮,而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应地面临着挑战。

与大多数经济学家不同,哈耶克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专业的局限,他一直试图在经济学、政治学和认识论之间寻求某种内在的一致性。 (哈耶克对认识论研究的浓厚兴趣,显然是他和波普之间志同道合的一个基本原因。当波普在新西兰(1945 年) 身处逆境时,哈耶克之所以能够为《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的出版奔走操劳,也正是因为他“对一种扎根于生物学的认识论的兴趣”。(格尔哈德·恩格尔:《知识的狂妄》,载《知识、自由与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尽管从未明确指出,但哈耶克显然有着如下判断:一种正确的认识论立场是衡量一种社会科学理论成立与否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在他看来,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着两条理性主义纲领:一是进化理性主义,二是建构理性主义。所谓进化理性主义,包含着以下几条原则:第一,采取完整或集中形式的知识总体是不存在的,知识总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的”[2 ] (P22) 。第二,除了理性知识以外, “我们的习惯及技术、我们的偏好和态度、我们的工具以及我们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讲,都是我们对过去经验的调适”[ 2 ] (P24) ,它们构成了与理性知识相对应的另一类重要知识。这类知识是累积性的经验产物,它们为理性认识活动的发生提供了特定的框架。第三,理性认识本身处在不断进化的过程中,社会科学理论并不是关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某种规律的总结或发现,而只是关于客观世界某种自然秩序的主观重构过程,必然是一个不断证伪的过程,不存在永恒的绝对真理。而所谓的建构理性主义,则给出了相反的论断:“这种观点⋯⋯宣布,适用于历史的观念,也适用于未来的纲领;对自己的行为了如指掌的人类,应当运用理性所赋予的设计能力,按部就班地创造一种文明”。[3 ]似乎是为了显示建构理性主义这一思想传统的真实性,哈耶克为我们提供了一条解析脉络:最早,这种理性主义传统在培根、霍布斯和笛卡儿那里滥觞,其后经过卢梭、黑格尔、马克思等人大力宣扬,并最终在哲学和法律实证主义者那里达到顶峰。

不难看出,哈耶克所给出的这种建构理性主义原则,不仅是一种幼稚的理性主义,更是对理性的一种滥用。“社会学为自己设定的最重要的目标是预测未来的发展、塑造未来,或者———如果有人愿意那样说的话———创造未来。⋯⋯这种对社会形态的建构主义解释,不仅是一种有害的哲学思辨,并且也是一种在解释社会过程和政治行动的机会时,据以得出结论的事实断言。⋯⋯这种有违事实的断言,等于是说我们现代社会中的复杂秩序,完全应归因于使人的行动必须受预测———对因果关系的认识———的支配这种条件,或至少可以通过设计使它产生。”[ 4 ] 但事实上, “只有少数的社会建构是人们有意识设计出来的,而绝大多数的社会建构只是‘生长’出来的,是人类活动的未经设计的结果”。(5 )

哈耶克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建构理性主义的典型。如果驳倒了建构理性主义这个理论基础,那么一切社会主义运动,当然包括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也就自然不攻自破了。那么,马克思果真如哈耶克等人所说,是一个建构理性主义者吗? 全面而深入地考察马克思的著作和理论后,我们会得出一幅完全不同于建构理性主义的影像。

二、马克思不是建构理性主义者

哈耶克的进化理性主义思想和对社会主义的批判是在20 世纪二三十年代那场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能否合理配置资源的大论战中提出的,应当承认,他对传统计划经济的批判在许多方面切中了要害,令人深思。但是,计划经济理论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内容,甚至不是它的最重要的内容,按照恩格斯的概括,马克思一生有两大发现,一是“发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即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二是“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6 ]

这两个基本理论都是以承认人类社会的发展存在着某种“自发”秩序为前提的。在《资本论》第1 卷序言中,马克思对于社会发展规律作了这样的说明:“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 7 ] (P12、11)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作了如下概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8 ]

即使是对于未来的社会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贯态度也不像进化自由主义者批评的那样,是建构主义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下面论述足以说明,把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归结为建构主义多少有些歪曲:“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既定的历史环境。但是,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是不着边际的,因而实际上是一个幻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唯一的答复应当是对问题本身的批判。如果一个方程式的已知各项中不包含解这个方程式的因素,那我们就无法解这个方程式。”[ 9 ] (P643)“我们对未来非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的特征的看法,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不结合这些事实和过程去加以阐明,就没有任何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9 ] (P676)“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9 ] (P693)“我们没有最终目标。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 10 ]

以上论述清楚地表明,马克思根本不像哈耶克等人批评的那样,是一个建构理性主义者,相反,更像一个被哈耶克等人所提倡的进化理性主义者。因此,哈耶克等人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位堂吉诃德式的“英雄”,他们所极力批判的建构理性主义不仅不是马克思的观点,实际上也从未被任何学者完整地坚持过。正如A.M. 戴蒙德指出的,哈耶克关于建构理性主义和批判理性主义这两个思想阵营的划分是不成功的,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和卡尔·马克思都被哈耶克归入了建构主义者的行列,但可以肯定地说,“人类社会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这一主张是与他们根本不沾边的;相反,社会制度的必然的历史进化倒是他们理论体系的一个主要特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被哈耶克宣称推崇的Vico 、Ferguson 和Mandville 等所谓的批判理性主义者正是马克思从多样的甚至是矛盾的形式中发现了普罗米修斯式历史观的组成要素。[11 ]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根本不同于哈耶克所批判的建构理性主义。通过合理改造和吸收黑格尔的辩证法,马克思首次揭示了辩证思维方法在方法论和认识论中的核心地位。辩证法在认识论中的应用,使得马克思主义理论真正成为一种科学的、批判的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不存在任何终极的、不变的真理,真理不过是主观认识不断向客观世界逼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出来的感性认识经过分析、比较等加工制作程序,上升为以概念、判断和推理为主要形式的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意味着事物的内部联系、本质和规律在人类思维中得到全面的再现。而后,理性认识还要返回到实践活动中去,在实践检验中实现第二次飞跃。这样,整个认识辩证运动的全过程就是,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12 ] 。在这个过程中,任何采取全称命题形式的特定真理在被“证实”的同时,也最终会在未来被证伪,真理向谬误的转化确实是一个基本事实。但不能因此就用真理的这种相对性来掩盖真理的绝对性,每一次证伪都意味着理性不断逼近而不是背离规律。科学史上的无数事实向我们表明, “事实”对理论的证伪要想获得成功,离不开其他的替代性理论的出现。显然,替代性理论意味着人类认识的进步和发展,它向我们表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过程是单向的、不可逆的、主观认识不断逼近客观规律的过程。

哈耶克把证伪主义原则吸收到他的进化理性主义立场中,对社会历史规律的可知性问题给出了否定的结论。在这一基本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显然与哈耶克的立场截然不同。但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马克思与哈耶克的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前者就当然隶属于哈耶克所反对的建构理性主义阵营。

三、进化理性主义的意义与局限

尽管哈耶克和马克思都反对建构理性主义,但他们所据以批判的立场却是根本对立的。前者吸收了休谟的不可知论和波普尔的证伪主义,而后者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反映论,对世界的可知性问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以不可知论为基础的进化理性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会进化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易变性,以及人类理性和知识的有限性,对于人们克服唯理主义的错误有积极意义。但是,这种理论所依据的若干基本前提,即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和不可知论却无法为自由的合理性提供理性的根据。

1、哈耶克认为,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谓的“社会事实”并不指向某种确定的、与个人动机和观念无关的实在;相反,它们不过是一种根据我们自己观念中的要素建立起来的思想模式,不过是头脑中既存的一系列观念型构的产物。“所有这些客体不是根据其‘实际’特征来定义,而是根据人们对他们的看法进行定义。”[ 13 ] (P57) 在对社会事实进行分类的过程中,对象的物质属性并不构成定义及分类的标准,相反,人的观念决定了我们如何形成这种分类,社会事实首先是作为一种被观念赋予意义的事实存在的。药是否为药,主要取决于人是否相信它为药,工具、食物、机械、武器、词汇、句子、通讯和生产活动之所以为这些东西,并不是因为它们具有某些客观物质,而是因为人们愿意这样叫它。[13 ] (P56 – 57)不可否认,对个人的认识活动而言,该个体头脑中既存的观念分类模式确实先于具体的认识过程,凭借这种结构,人的头脑对客体对象实现了有目的的选择和有组织的加工、改造与整合,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特定的感知、经验和理性认识。然而,承认这种先在性的“同化客体”过程并不意味着我们一定要采取主观主义立场。当我们追问这种观念分类模式的性质和来源时,我们会发现,它们仍然具有客观实在性。进化认识论的发展也向我们表明:从个体发育的角度看,观念分类模式不仅独立于任何个人经验,而且先于任何个人经验;它们是构造性的,规定了知觉和经验的内容,因而归根结底使个人经验成为可能。然而,从物种进化的角度考察,这些观念分类模式不过是物种进化过程中生存竞争活动的结果,它们根本不能独立于任何经验,而必须在进化过程中凭借经验证明自己有效———在一定程度上适合于这个现实世界的结构,并由此和外部世界中的关乎生存与否的各种根本条件形成局部同型。[14 ]因此,合理的推论是,这种先天的观念分类模式不过是客观世界某些固有关系的反映与适应。

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的性质虽然与自然科学不完全相同,但是,由于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经济活动首先是一种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因而与这种生产活动相联系的人们的生产关系和建立在这种经济关系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对于个人来说也具有客观性,人们对于自然和社会的认识都要受到这种客观存在的制约。

2、在论证自由市场秩序的效率时,哈耶克真正关注的是分散性的个人知识的利用问题。在他看来,“所谓整个社会的知识只是一种比喻而已,所有个人的知识的总和,绝不是作为一种整合过的整体知识而存在的。这种所有个人知识的确存在,但却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的。”[2 ] (P22) 类似于劳动分工,关于分散性的个人知识在社会中的分工问题,恰恰应当是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的中心问题。哈耶克的这种做法显然只表达了社会劳动分工过程的一个方面。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组织方式相适应,知识本身的增长也不断呈现出社会属性。在知识分工日益加深的同时,被不同个人所共享的理论知识也在不断增长,并在社会经济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代经济史的事实表明,不是那些默示的个人知识,而是那些能够为不同经济主体共享的理论知识,才真正改变了生产和交换的方式,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率。而且,甚至个人知识赖以形成的认知框架,也随着理论知识的进步而不断修正和改变。对于这一点,卡尔·波普尔后期关于“世界3”的理论显然是一种回应。部分地源于社会性知识的增长,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的规模扩张获得了可能性,它也被R. 纳尔逊、S. 温特等学者视做存储、发现和传播知识的“超个人主体”。[ 15 ]

事实上,选取个人知识作为论证支点所具有的片面性,只是哈耶克所坚持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所面临的陷阱之一。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仅仅从个人行为出发来解释社会进化过程是很难令人满意的,因为现实的个人行为总是受到社会制度和规范的重要影响,很难想像一个没有任何制度和规范的历史时刻,其时仅仅是物质环境和个人的天性产生出一定的理性行为。[ 16 ]为了克服这种缺陷,同许多坚持个人主义立场的新制度经济学学者一样,哈耶克在解释制度的变迁时,已经在事实上转向了整体性的功能主义立场,例如,被哈耶克当作社会进化基础的传统和社会选择核心的宪法制度以及社会制度理想模式的资本主义,都是整体性和客观性知识。[17 ]但遗憾的是,我们找不到一种逻辑联系,以便从个人行为过渡到整体效率的改进。哈耶克的这种转向破坏了他所坚持的个人主义立场的完整性。J . C. Harsanyi 指出:由于缺乏功能需求与规范形成之间的实际机制,即无法在个人建立和维护这些社会规范的行为和社会整体的有效功能之间构建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它并不构成一种真正的解释。而且,这种企图实际上假定存在一种脱离有目的的行为者的目的。[ 18 ]

3、与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相联系,哈耶克在社会发展过程的可知性问题上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认为,人类的理性没有能力认识社会历史进程的全貌,当然也就不可能对未来的社会进化提供任何指导或控制。最好的选择就是,让个人根据他所知悉的情况做出分散的决策,从而保证整个社会能够更有效地利用信息和知识。

然而,如果彻底坚持这种不可知论,那么哈耶克试图为自由市场经济提供理性辩护的努力就是缺乏说服力的。原因在于,作为一种理论建模,自由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是能够被证伪的,而且至多有助于理解已经发生的社会经济过程,而无力对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做出任何前瞻性的说明。可是,哈耶克却试图从经济效率和道德原则两个方面同时展开辩护,通过理性推理来证明传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性。对于这种尴尬,A. M. 戴蒙德评论说,尽管哈耶克坚持人类的智识在综合一系列广泛的实质性事实及为伦理学提供正当的理论基础上都是力有所限的,但他自己却反其道而行之,力图为自由市场提供一个合理的道德辩护。这正是哈耶克理论的内部窘迫之所在:作为一个理性怀疑主义者,哈耶克却想为其政治哲学构建一个可靠的理性基础。[11 ]

事实上,在社会进化过程中,理性选择与行动和历史进程的“自然性”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社会的进化过程离不开人们有意识的甚至是有计划的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并不完全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的,相反,任何重大的历史事件都是集体行动的结果,都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人类社会既是演进的,又是建构的,既是自发的,又存在着选择性,这才是进化的实质。

四、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进化理性主义对马克思批判的另一个重要根据是否认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从而否认人类可以依照这种规律性来认识和改造社会进化过程。

哈耶克认为,与物理化学现象不同,组成社会现象的基本要素是个人行为,因此社会现象中蕴涵的秩序所涉及的因素不仅不可胜数,而且彼此间相互联系,社会秩序不能被化约为单因单果式的规律。实际的社会进化过程的实质是通过发现和利用知识来不断地适应各种未知性变化,因此,社会进化过程既不在遗传方面,也不在其他方面归于宿命论或决定论,不存在任何“不可避免的历史发展规律”贯穿其中,进化的结果必定是分化与多样性,而绝不是同一性。(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一书中,卡尔·波普尔表达了类似的论证逻辑: (1) 人类历史的进程受到知识增长的强烈影响; (2) 由于知识的增长过程是一种不断证伪和试错的过程,因此我们不可能用合理的或科学的方法来预测我们的科学知识的增长; (3) 这样,人类历史的未来发展进程就是不能被预测的; (4) 这就是说,我们必须摈弃理论历史学的可能性,即摈弃与理论物理学相当的历史社会科学的可能性,没有一种科学的历史发展理论能作为预测未来历史发展的根据; (5) 所以,历史决定论的基本目的是错误的,历史决定论不能成立。)

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历史规律的论述不过是19 世纪牛顿力学理论的思想残余,是一种武断的历史决定论。在这一点上,卡尔·波普尔表达了相似的看法:“马克思关于自然和历史发展不可避免的规律的见解清楚地表现出拉普拉斯和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 19 ]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承认社会历史规律具有客观必然性,这与社会历史过程的非决定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然而,马克思主义对历史规律的客观必然性的承认,丝毫不能抹杀这种决定论立场和哈耶克等人所批判的历史决定论之间的根本差别。无论是哈耶克还是波普尔,他们都严重误解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旨,混淆了历史唯物主义和机械决定论之间的根本差别;而只有后者,才构成了他们批判的对象。机械决定论否认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把一切历史事件都看做是由若干确定的条件刚性决定的必然结果。(一个极端的机械决定论的例子是拉普拉斯的设想,这位19 世纪的著名物理学家和数学家试图使用牛顿力学规律来解释世界的变化过程。根据他的假定,如果能够知道整个宇宙中一切物体和微观粒子的初始位置和速度,那么根据列出的所有有关实体的微分方程,就能够求出过去和未来的一切事件的确定解) 在历史观上,这种理论否定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把个人的实践活动视为历史实现自身的工具,因此一般总是表现出宿命论的色彩。无论在自然界还是社会领域,变化都构成了一个现实的基本前提。在应对条件变化时,由于变化并不是采取了事先确定的内容,因此应对变化的结果确实也是不能预先确定的。然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这种应对行为是无章可循的。物种进化和社会制度进化过程中的大量事实表明,无论是低级生物、高级生物还是人,在应对变化了的环境时都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在讨论规律和模式(秩序) 的区别时,哈耶克把规律解释为单因单果式的简单因果规律。据他称,这种理解是科学界的普遍理解。显然,这种意义上的规律是十分狭隘的。事实上,即便采纳了“其他条件不变”这样一种常规性免疫策略,也仍然存在单因多果、多因单果和多因多果式的规律)

和机械决定论不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不是就现实的历史过程中的单个事件而言的,而是就历史进程的总体趋势和偶然的个别历史事件的表现范围而言的。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历史规律具有客观必然性的论断绝不是一种单因单果的线条式的宿命论;相反,马克思十分强调社会规律的条件性、历史性,他倒宁愿将这种规律性理解为一种统计性的趋势。历史发展过程的总体确定性只有通过不确定的个别历史事件才能得到实现,必然性也只是通过偶然性才开辟出自己的道路。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历史规律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规定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路径,在承认历史规律客观必然性的同时,现实的社会发展进程也必然是呈现出多样性的面貌。对于这一点,马克思自己曾明确地表达了如下看法:“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路, ———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20 ]

当哈耶克费力地批判“自然”和“人为”二分法的时候,他显然没有认识到,早在100 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已经更为精辟地论述了二者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的辩证统一关系。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本体论问题上的立场并不是某种宿命论式的历史决定论,它并未通过预测未来一切可能的社会事件而提供某种未来社会发展的全貌;它只是表明了基于社会进程中的矛盾运动而显现出来的某种必然性的趋势,而这种趋势的现实化则有赖于个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在这种历史决定论框架中,历史规律的确对个人行动构成了一种客观制约条件,但这种制约并不意味着个人只是历史规律展开过程的工具;相反,社会历史规律只是在不同个人的相互交错的实践活动中,才有可能得以形成并显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社会科学的任务从纯粹的认识过程拓展到实践改造过程。由于承认社会历史规律的客观存在性,因此在实践中对社会发展进程的改造———虽然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人的能动的实践活动是可以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就不是任意的,和那种依据某些抽象的道德原则来改造现存社会状况的空想主义改革相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实践活动真正具有了科学的性质。

五、马克思是实践理性主义者

我们的观点是:马克思不是建构理性主义者,也不是进化理性主义者,而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实践理性主义者。

马克思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时面临着这样一个理论上的难题,即一方面,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还没有出现的条件下,人们如何能够建立一种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的理论,并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去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呢? 另一方面,没有社会主义的理论,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实践,如果人们对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运动的目标毫无了解,那么,现实的社会主义运动还有什么意义?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这个理论上的难题是通过引入社会实践这一范畴得到解决的。他们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主观与客观、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这种统一就是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建立的唯物史观,既克服了经验主义的不可知论,又摆脱了唯理主义的先验论,从而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建立奠定了认识论的基础。在马克思以前,认识主体如何可能认识客体,以及如何保证人的认识的正确性,一直是哲学认识论中无法很好解决的两大根本性难题。马克思主义在认识论中引入了实践范畴———它是包含主体和客体、纯粹的认识活动和现实的对象化活动在内的人类活动总体,把实践作为人类认识的现实基础,从而第一次科学地回答了世界的可知性问题。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 ⋯⋯) 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21 ]只有实践才是检验世界是否可知,以及人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根本标准。在实践过程中,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得以不断生成和变化:一方面,主体认识结构的现实基础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人类实践结构,前者是后者积淀的结果。另一方面,客体对象也不可能自在地呈现在主体意识面前,它总是通过现实的实践活动的重塑而进入认识领域中。这样,在主体运用认识结构对客体对象进行建构,从而形成关于客体的知识的同时,主体又会将这种新知识应用于实践,对体进行现实的对象性建构,通过实践结构的改变,来进一步实现自身认识结构的重建。因此,整个客体世界是可以被认识的。正是在改造与被改造的实践关系中,认识主体才真正有可能反映客体对象;也正是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人们才有可能实现对世界的认识。

实践理性主义的观点既是进化论的,又是建构论的。一方面,马克思认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又认为,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人类可以通过社会联合,按照他们预定的目的来影响社会进化过程。虽然人们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他们既不想制造乌托邦,也不是不可知论者。

不难看出,哈耶克针对建构理性主义者的社会改革工程所做出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理性主义从根本上超越了建构理性主义与进化理性主义的对立,为人类的理性寻找到了坚实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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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1期
  • 作者:张宇,王生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