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范畴内的“阶级”界定

02/16/2015 posted in  基本原理

内容摘要: 马克思对“阶级”有多种用法,但并未对“阶级”下过明确定义。通过文本考察可以发现,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中,阶级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物质利益的主体与承担者,是在特定经济结构中处于特定地位的人群共同体。“阶级”区别于“等级”,阶级是一个经济—社会概念,而等级是一个政治—社会概念,等级是阶级的前史。“阶级”也区别于“阶级意识”和“阶级斗争”,阶级是一个纯粹的经济范畴,而阶级意识是标志阶级随着生产发展而趋于成熟的程度,阶级斗争则主要指根本利益对立的对抗,包含经济斗争、政治斗争、理论斗争等。所以阶级不是一个政治或意识形态的范畴。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阶级;等级;阶级意识;阶级斗争

作者简介: 聂庆彬(1982-),男,河南省清丰县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来源:《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一、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用法

如何界定“阶级”,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而在马克思那里,尽管没有什么词汇能够像“阶级”一词那样频繁地出现在其著作中,但是马克思从未明确地给它下过定义。我们今天所熟知的阶级定义是列宁1919年在《伟大的创举》中下的——“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1]。但是,这个定义并不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通过挖掘文本发现,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尽管阶级指的都是一些人所组成的集团,是指一些具有共同特征的人的集合,但关于阶级是有多种用法的,在不同的语境下,阶级的含义是存在着差别的,而且似乎还有不同的标准:(1)最核心的是以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为基础来划分不同阶级。例如对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划分,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中恩格斯加了一个注:“资产阶级是指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并使用雇佣劳动的现代资本家阶级。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2即便同一个阶级,根据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同,还可以细分,如资产阶级就有商业资产阶级、工业资产阶级、租地农场主等。(2)以是否从事生产来划分,有生产者阶级、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非生产阶级等。(3)以政治、社会地位等为划分标准,例如人民中的下层阶级、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等。(4)以财富多少来划分,如贫民阶级、较贫困阶级、富裕阶级、有产阶级、无产者阶级等。(5)指阶级意识已经觉醒的阶级,如自为的阶级等。(6)还有一些泛指的用法,即泛指一些人组成的集团,如“个别人组成的某一阶级”3。在早期,马克思还曾经泛泛地将一个国家、地区的所有人称为一个阶级,如“任何国家都没有见过完全由万能的天才和博学的才子组成的整个阶级”,“为了用鞭子把整整一个阶级的莱茵省居民驱赶到林中去”3(7)。有的时候似乎还会出现按职业来划分的情况,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出现“织工阶级”一词和“商人这一特殊阶级”,恩格斯在《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使用“商人阶级”一词。这些不同的用法给我们理解阶级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通过上面的观察,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到:关于阶级,似乎有两个不同的层面,在不同的层面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一个是经济层面的,比如生产阶级、贫困阶级、富裕阶级等;另一个是政治层面的,比如统治阶级、革命阶级等。人们习惯上认为,马克思早期关于阶级的用法,都是在政治层面上使用的。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对相关历史文本的考察进行仔细分析。

二、阶级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

阶级在实质上是个经济范畴,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物质利益的主体与承担者,是在特定经济结构中处于特定地位的人群共同体。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版序言中曾经有过这样一段说明,“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要说明一下。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4]。在这里,资本家并不是指具体的现实的个人,而作为资本家的个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即资本人格化。因此,资产阶级也只不过是资本的人格化的整体化,阶级的实质就是特定的经济范畴的人格化。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阶级的研究总是同生产力、分工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阶级的出现、发展和消亡,都是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马克思说:“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5恩格斯也说:“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6

从分工的角度来看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明确地指出,“在分工的范围内,私人关系必然地、不可避免地会发展为阶级关系,并作为这样的关系固定下来”[7]。恩格斯后来更加直截了当地指出:“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6但是,这并不与所有制相矛盾,因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2。首先,分工决定着所有制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有过明确的论述:“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2“分工包含着所有这些矛盾……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2其次,分工导致了阶级的产生和发展。“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随着城市的出现,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从而也就必然要有一般政治。在这里,居民第一次划分为两大阶级,这种划分直接以分工和生产工具为基础。”2“‘几千年来地球上一切民族的情况都是这样’!!!在埃及有过劳动和分工,因此有等级;在希腊和罗马有过劳动和分工,因此有自由民和奴隶;在中世纪有过劳动和分工,因此有封建主和农奴、行会、等级等等。在我们这个时代也有劳动和分工,因此也就有阶级,其中一个阶级占有全部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另一个阶级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才能生存,而出卖劳动也只有当购买劳动能使雇主阶级发财时才有可能。”[8]我们上面所提到的马克思所说的织工阶级、商人阶级,其实并不是按照职业来划分的,而是特指随着分工的发展,代表新的社会关系的阶级的出现,比如织工阶级实际上就是西欧最早的工人阶级。

但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列宁关于阶级的定义,在他那里,阶级划分是以在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由于前三个因素所决定的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为标准的。列宁的定义从经济角度特别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角度对阶级进行了深刻的把握。在此,首先要澄清一个误解。传统上,我们将生产资料所有制视为社会关系的决定因素,我们对阶级的划分主要是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进而将不同的社会形态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联系在一起。但是,所有制并不只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且经过检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并没有发现马克思、恩格斯曾经使用过“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术语,当然,不能否认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十分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在德文中,所有制(eigentum)和所有权、财产是同一个单词,在马克思那里,所有制关系乃是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同义语,或者说是这个特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1865年,马克思在《论普鲁东》一文中说:“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2因此,所有制关系就是财产关系、生产关系,并不是单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且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与‘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和使用’并不是一回事。在同样的‘所有制形式下’,对于生产资料可以有不同的‘占有和使用的方式’;反之,对于生产资料的同样的、‘占有和使用方式’也可以出现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中。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即使从历史的横断面来做静态的考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由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和使用(亦即市场活动)决定的,而不是单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9]而且,财产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也有不同的表现,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更多地是以货币资本和所有权资本的形式出现,而并不都是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出现。即使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也并不是都起决定作用,例如在原始社会的经济组织和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人对其所属社会群体天然形成的依赖关系;在奴隶社会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奴隶被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在封建社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宗法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列宁的定义实际上并不十分恰当。首先,经济利益的对立在列宁那里被简单定义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对立;其次,列宁的定义,特别是后半部分,有一种两极化的倾向,似乎整个社会只有两大集团。

由以上论述可见,阶级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但关于这一点,一直争议很多。比如,希腊哲学家尼科斯·普兰查斯在《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中就提出了一个多元决定论的阶级观点,在他看来,“阶级的构成不是仅仅与经济方面有关,它也包括生产方式或者社会形态的各个方面的整体所产生的影响。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等各方面的组合,以社会关系的形式在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阶级实践中,在各种阶级实践之间的‘斗争’中反映出来”[10]。1980年代,我国学者就阶级究竟仅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还是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社会范畴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阶级”与“等级”的区分做进一步说明。

三、阶级与等级

一般说来,阶级是一个经济—社会的概念,而等级是一个政治—社会概念。马克思有时特别是在早期,对“阶级”和“等级”曾经不加区别地使用,例如他讲的一无所有的等级和贫苦阶级,而且他更多地使用了“等级”一词——不过,在德语里,“等级”还有“阶层”的意思。这给我们理解“阶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德国学者亨利希·库诺和奥地利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瑟斯都指出了这个问题,他们都认为马克思起初并没有对“阶级”和“等级”进行严格的区分,但他们对于马克思何时开始区分“阶级”和“等级”则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库诺[11]认为,黑格尔没有在“阶级”和“等级”之间进行区分,马克思也是从黑格尔的论述出发,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甚至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3年)中也是如此,直到在《哲学的贫困》(1847年)中才把“阶级”和“等级”区分开来——“劳动阶级解放的条件就是要消灭一切阶级;正如第三等级即市民等级解放的条件就是消灭一切等级一样”,恩格斯在《哲学的贫困》1885年德文版上也加了一个注:“这里所谓等级是指历史意义上的封建国家的等级,这些等级有一定的和有限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等级及其特权。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因此,谁把无产阶级称为‘第四等级’,他就完全违背了历史”2。而米瑟斯则认为马克思对“阶级”和“等级”的区分并没有这么早,他认为“马克思在早期著作,尤其是《共产党宣言》(1848年)的入门性说明中,仍然从法律地位和财富数量的对比这种古老意义上理解阶级和阶级冲突”。他认为,直到马克思在伦敦熟悉了李嘉图的体系时(1850年以后),才把“阶级”概念和“等级”概念做了区分,并把它同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体系的生产三要素联系起来。[12]

其实,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已经对“阶级”与“等级”进行区分了。例如他们在谈到人的个性时说:“这不应当理解为,似乎像食利者和资本家等等已不再是有个性的个人了,而应当理解为,他们的个性是由非常明确的阶级关系决定和规定的,上述差别只是在他们与另一阶级的对立中才出现,而对他们本身来说,上述差别只是在他们破产之后才产生。在等级中(尤其是在部落中)这种现象还是隐蔽的……”2在谈到市民等级和同业公会反对农村贵族的时候说:“他们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解放出来的,而是零零散散地解放出来的。其次,他们并没有越出等级制度的范围,而只是形成了一个新的等级。”2在谈到国家和法与所有制的关系时说:“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了……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才存在: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的国家中已被消灭的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随着所有制的发展,当所有制“变为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时,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时,等级才完全发展成为阶级。2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阶级”不同于“等级”,阶级是一个纯粹的经济范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所有制的变化,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和阶级对立逐渐摆脱了政治的外衣,超出了等级的范围,终于表现为纯粹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对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等级是阶级的前史。那么如何理解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等用法呢?这并不意味着阶级也是一个政治范畴,统治、被统治只是描述性的用法。鉴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往往也都掌握着国家政权,从而在政治上也处于统治地位。

四、阶级与阶级意识

“阶级意识”一词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出现的次数并不多,“阶级意识”作为一个单独的术语只出现了5次,“××阶级(的)意识”出现了9次。但这绝不表示阶级意识不重要,理解“阶级”必须与“阶级意识”联系在一起。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曾经用“自在的”和“自为的”来分别标识阶级意识尚未觉醒和已经觉醒的阶级:“经济条件首先把大批的居民变成劳动者。资本的统治为这批人创造了同等的地位和共同的利害关系。所以,这批人对资本说来已经形成一个阶级,但还不是自为的阶级。在斗争(我们仅仅谈到它的某些阶段)中,这批人联合起来,形成一个自为的阶级。他们所维护的利益变成阶级的利益。而阶级同阶级的斗争就是政治斗争”5。他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论述法国农民的阶级状况时说,“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6

首先需要注意阶级意识是有不同层次的。阶级意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特别是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而产生的,它并不是一下子就被唤醒并成熟的,它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由于相同的经济生活条件以及相同的生活方式、教育程度等,开始,工人群众只是“感到他们有共同的苦难和共同的利益,必须作为一个与其他阶级对立的阶级团结起来”,而这个过程对于欧洲各国的工人阶级来说,他们“经历了许多年才完全领悟到,他们已经构成现代社会的一个独特的阶级、在现存社会关系下的一个固定的阶级”,但这种阶级意识还只是阶级意识的低级阶段,这个阶段的阶级意识必然要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即政治阶级意识。[13]在这种阶级意识的引导下,工人阶级逐渐“把自己组织成一个特殊的政党,它不受统治阶级各派所组织的一切旧政党的支配,并且同这些政党相对立”5。而这也是工人阶级意识觉醒的真正标志,“当工人群众越来越认清,他们的出路,与其说在于靠同个别企业主作斗争以争得较高的工资和较短的工作日,不如说,首先是在于组织成为独立政党的工人阶级争得政治权利,争得议会。……工人的阶级意识的觉醒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什么,是十分明显的”。另外,“阶级意识的这种觉醒也表现于今年五一节的准备活动。预备性商谈第一次顺利地进行,没有发生争吵和无谓的竞争,参加者齐心一致,积极热情。更重要的是:领导权属于社会主义者”[14]。这说明,工人阶级阶级意识的真正觉醒主要表现在其组织成为独立的政党、自己掌握领导权、参与政治斗争、争得政治权利,而且也表现在其组织、参加活动时具有极高的热情,在活动中能够齐心协力。因此,只有阶级意识觉醒的阶级才是“真正的阶级”。

但是,这些论述并不意味着阶级范畴包含着意识因素,马克思对“自在阶级”、“自为阶级”的区分只是说明一个阶级在对自身的历史地位、历史作用的理解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自在阶级”和“自为阶级”的区别就好像婴幼儿与成年人的区别一样:婴幼儿显然还不是一个真正成熟的、有理性的、有实践能力的人,但不能因此否认婴幼儿是人。

五、阶级与阶级斗争

理解“阶级”还必须把它与“阶级斗争”区分开来。阶级是一个纯粹的经济范畴,而阶级斗争则不仅仅是经济斗争,它表现在经济斗争、政治斗争、理论斗争等各个方面,主要是指根本利益对立的对抗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序言》中评价德国工人运动时说,“自从有工人运动以来,斗争是第一次在其所有三方面——理论方面、政治方面和实践经济方面(反抗资本家)互相配合,互相联系,有计划地进行着”[15]。一个阶级之所以为一个阶级,是由其经济地位决定的,而不是由其理论宣言、政治倾向决定的。比如,资产阶级在早期同无产阶级一道反对封建统治阶级的时候,总是自诩代表着所有下层阶级的利益,今天各国的资产阶级理论家、政治家也总是自诩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利益(当然,不能否认其中一些在主观上确实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利益,但要看其实际上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例如各种各样的改良主义等)。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对立根本上是经济利益的对立,但阶级与阶级之间的斗争则是全方位的,并不仅限于经济领域。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阶级在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而不是一个政治和意识形态范畴。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的著名学者G·A·科恩[16]就曾经深刻地指出,一个人的阶级地位只能由他在所有制关系网中所处的客观地位来确定(尽管要有效地辨别这种地位可能很困难),他的意识、文化和政治不进入他的阶级地位的定义,甚至他的行为也不是定义的必要部分。尽管科恩对马克思也常有误解,但此言不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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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439.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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