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有很多官方的伪善言辞在四处流传。我们听到有人谈论“社区护理”、“社区项目”,而与此同时,经济发展正在毁灭社区的一切有机的基础。协作共享的活动是社区存在的基础。我们可以看到,在如今的城市中,大部分区域不是社区而不过是居住区。人们从居住区出发穿过城市去工作,甚至要到别的城市去上班。在生活的地方,人们很少知道邻居是谁;他们的朋友们通常居住在各个不同的区域。工作地和居住地是分离的,认识的同事很可能居住在数英里之外。社区只是对那些就近入学的孩子才存在。对孩子们来说,社区只是通过他们的母亲才体现出来,但是长大后,由同龄人组成的社区就慢慢消失了。
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强化。这种价值观很适合资本主义,却不能很好地支撑社会主义。对人们来说,如果一代人常年生活在这样的和平中而没经历过军事团体中的纪律和凝聚力的磨合,个人主义倾向会加重。社会主义的兴盛需要社区的根基,需要习惯于为集体利益合作和工作的人们共同组建的社区。不过社区不能凭空变出来。它需要现实的经济支撑。必须有能把人们凑在一块满足实际需要的机构,而且这些机构要比资本主义社会的机构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区机构的最宏大的尝试发生在人民公社时期的中国。这是史上最大的合作化实验,涉及约八亿人口。这些公社规模很大,大多在30000人以上。他们从事农业和轻工业,并且为他们的成员提供教育和医疗服务。通过民兵组织他们提供基本军事训练和防卫保障。他们也是地方自治政府的组成部分。在中国,公社的建立取代了小农经济的组织形式,并使得超越了小农经济的视野的土地改进计划和社会供给(social provision)成为可能。在公社的背景下,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显著提高。
如果我们试图将公社的理念运用于发达工业社会的话,这种制度显然必须要调整很多。如今,由于从事农业劳作的人不多,我们必须要依据城市公社进行考虑。
城市公社的活动
公社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取代家庭。中国公社取代了作为农业劳作单位的家庭;现代城市公社必须要取代资产阶级家庭中更多的经济职能的残余。由于城市市民进行大量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在城市或城市的一个区这样更大的经济中满足需求,因此不具有典型中国公社的内部自足度①。鉴于此,我们将集中关注公社替代家庭经济的潜在职能。当然,我们的意思并不说排除相似的组织原则可以适用于更大规模的经济如小村镇和大村庄的可能性。
然而,在开始下面的讨论之前,应该保证一点,那就是我们不会设想强制集体化。这里的关键是探索公社化生活方式的理论可能性;而在实践中探索这些可能性,只能由未来的社会主义联合体(commonwealth)的公民来完成了。只有当公社证明它希望替代资产阶级家庭时才会繁荣起来。
说了这么多,我们可以列出以下活动。公社将围绕这些活动来代替家庭:
- 住房
- 食物制备
- 保育
- 休闲活动
- 扶助老人
我们一一考察这些活动领域,以及这些领域中产生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公社用该有多少人为宜。这是一个影响所有其他问题的问题。我们设想其人数要比中国模式小很多——也许50到数百对成年人。依次讨论不同领域的公社活动时,这种规模的选择可能会根据经济问题而调整。
1.住房
我们假定公社会给成员提供住房。虽然已经有居住合作社在做这件事,不过在这些情况下,并没有出现侵入家庭经济的尝试。因此在合作社中,房屋的物理形式是依然面向核心家庭的。合作社为成员家庭提供一系列单独的住房。公社应该在更大的公共住房(communal house)中为成员个人提供的住宿。
前苏联的公共住房通常与过度拥挤和设施不全相联系;公社公寓比较小,而且不是专门建造的。如果公社住房要变成一个吸引人的事情,它必须能够为个人提供他们能在家庭住房中所能获得的那样多的空间,同时相比在家庭住房中,能够使用更多的公共空间。我们可以假定每个成年社员都拥有一个房间供自己独享。把这一标准扩展到公社所有后青春期成员可能会是可取的。
什么样的建筑类型适合公社,在这个问题上,公共生活肯定是有影响的。郊区的“半独立式立体住宅”或者塔式大厦中的公寓从任何方面来讲都是适应核心家庭的。公社必须发展一种新型的建筑风格。最近,达雷特(Durrett)和 MaCamant(1989)基于他们关于丹麦“居住社区(living communities)”的研究,提供了一种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有趣的讨论。这些建筑师并没有设想太多我们所建议的那种程度的公共性,但他们的“共同住房(co-housing)”的概念包括了共餐和保育的设施,以及共享仓库,干洗设施,摄影暗室等等。这种设计很可能是学习了宗教社区或者大学的建筑风格(尽管,这两种类型的公寓建筑大体上是为单身的人准备的,因此缺少小孩的空间)。
2.食物制备
我们假定公社成员是共餐的(commensal),也就是说,他们至少有些时间会在一起吃饭。这就意味着存在公用厨房和餐厅,拥有或者起码配备大型烹饪设施,以及安排完成食物制备任务的劳动力。我们可以设想两条原则,基于这样的原则我们可以组织烹饪。从广泛的意义上讲,这两个原则跟共产主义原则是兼容的。在一种情况下,社区聘用某些社员为全职领薪厨师,而在另一种情况中,则是有一个执勤制度安排轮岗。下面我们回到这些制度相比而言的优点上来。
社区单位的规模决定了更广范围的食物制备是必要的,比在孤立的家庭中更常见。例如,在单个家庭中每天烤面包是不经济的,但对于100人来说就相当可行。
3.保育
决定公社的规模时,就要使它足够支撑起一座幼儿园,也许是一座小学。合格的公共保育所具有的巨大经济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它将把相当大比例的女性人口从个体儿童抚养这种劳动生产率很低的活动中解脱出来。这些妇女可以参与到劳动生产率更高的社会劳动中去。这样做,她们将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同时获得独立的收入。
4.一些休闲活动
我们来设想公社有足够资金提供一定的运动或休闲设施。而这些设施,目前只属于上层阶级。比如说100人规模的公社应该能供得起一座游泳池,小型健身馆和一到两匹给孩子的矮种马。公园可以配置秋千、攀爬架等部分设备。提供有空间跳舞、演奏音乐的公共休息室,也应该是经济的。像帆船这样的设备是大多数个体难以企及的,对于公社来说也许不成问题。一个城市公社或许在乡村拥有房屋,这样成员可以在此度过假日。他们会拥有一辆或两辆面包车,或者一辆轿车,以及自行车,这些都为出行提供便利。
5.扶助老人
集体烹饪等公社生活的基本设施,以及楼里面年轻健康成年人的存在,都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帮助到老年人。如果清洁和干洗服务也是由公社提供,那么老年社员不用住进单独的“老年之家(old folks’home)”也能收益,而这种“老年之家”往往是与耻辱和孤独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健康的老年社员,公社会为他们发挥活跃的生产性的作用提供机会,而不是让他们受退休之后强制的无所事事之苦。
效率方面的理由
公社的基本理由是获得规模经济。正是这一点,使得公社比个体家庭更优越。正是因为公共保育节约劳动,所以它才是进步的,能让人感受到解放。很明显,如果实际情况正相反,公社生活使得照料儿童需要花费更多人-时,那就需要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为公社辩护。公社的经济效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劳动的节约,二是生产工具的节约。直接劳动会更节约,因为在现存的核心家庭中,烹饪和保育的基本工作并不是以有效经济规模完成的。为50个人做晚饭比50个人给自己做晚饭花费更少的劳动。说得实际点,50个人的公共烹饪比如今分住在二十多户中分开做饭更节省劳动。
生产资料的节约则更微妙一些。考虑下如厕的问题。如果你在一个典型的英国住房中,那里面只有一个厕所,通常还位于浴室中。如果另外一个家庭成员正在洗澡,有时候是很让人抓狂的。但如果换一种角度,50个人生活有20个厕所的大房子里,厕所被全部占满的情况微乎其微。确实有可能在减少人均厕所的数量同时,保证一直有一个厕所是空着的。减少厕所剩下来的空间和资源可以被用于其他活动。
适用于厕所的论证也可以推广到其他设施。公社可以证明安装小型内部电话交换机设备是必要的,因为就相同数量的人而言,公社使用外部线路,肯定比分散到各个配置自用电话的个体家庭要少一些。办公室设备如电脑和复印机也一样。一个家庭往往不能充分使用,但是公用地话,将会更有效率。把一定比例的收入花在耐用品上,公社成员可以比个体家庭中的人使用到更多的设施。
我们的建议是城市公社应该要比中国的人民公社小的多才行。这是基于这样的假设,上面所讨论的经济性到了几百人的规模就多多少少被耗尽了。在经济学中,“最小经济规模”(MES)是指在特定产业中,能获得所有重要的规模效益的最小规模。最小经济规模在不同的工厂中差别很大;例如炼油厂的规模比塑料玩具制造厂的规模大得多。我们的想法是,如果我们能够确定城市公社生活的最小经济规模,就没必要要求城市公社一定要大于EMS的规模,因为这是毫无意义的。也许我们不能再用“因小而美(Small is beautiful)”这个口号,但是很明显,集体民主决策制和互相关心的形式在更小的社区中更易实现,而且公社的意义就在于追求这些不太有型的收益,同时获得经济效率。
付酬制度与对外贸易
在中国,公社以工分(work-unit)的形式给社员所做的工作付酬。这些都是公社维护的内部会计单位。在收获的季节人们得到所收获谷物的一份,份量的大小取决于这一年他们所完成的工作量。公社账上记录的公分跟中国通行的人民币不同。工分是对公社资源的索取,并没有直接赋予国家资源给公社成员。这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基于层次化公有财产的经济体制。我们来看看它是如何在一个城市公社体制中作用的。
社员做的工作分为两类:在公社内的工作和为了国家经济所做的工作。这种工作上的划分,可能对应于从主要为国家经济工作和主要为公社工作的成员上的划分,但也可能不对应。国家经济中所做的工作以商品和服务的形式增加增值。这些商品和服务首先属于全体人民,然后国家共同体给做工的人分配劳动劵。这些劳动劵可以让做了工作的人从商店里获得等价值的产品。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公社的成员是为国家经济工作,那么支付她所做工作的劳动劵,应该归她个人,还是归公社呢?
原则上,两种制度都可以实施。如果个体获得国家劳动票证,那么公社就会收取成员费。而在第二种情况中,公社成员的劳动就当成了公社的财产。类似地,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外包商手下员工完成的任务量就是外包商的财产。如果J&M Consultants PLC给政府提供咨询服务,政府就将服务费支付给J&M而不是J&M的雇员。J&M 捞取利润之后,才会把所得中员工的那一份付给他。
在公社中,不涉及剥削,但相似原则是适用的:向国家经济“出口”劳动的所得归公社全体所有,而不是完成工作的个人。这样做的好处是把内部和外部的劳动同等看待。不管我是在公社厨房工作一天还是直接为国家经济工作一天,我作为一个个体都是在公社中以工分的形式付酬。这些工分可以用来支付公社社费,公共食堂用餐的费用,或者以现行兑换率(exchange rate)转换成国家劳动劵。我们提及兑换率,是因为并不能马上看出公社能够与国家劳动票证等值交换。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系统地看一下公社的账目。
首先把公社看成一个整体。假设公社社员在给定的会计期中给所做的一定量的外部工作,以劳动券的形式归公社所有。国家税收是以个体或集体的方式征收的。由于我们假定国家劳动劵是直接支付给公社的,所以我们也应该假定纳税义务是集体的。
在这种制度中,公社劳动券形式的总收入,实质上是公社成员外部劳动的总时间。它的税后净收入等于总收入减去在这一时段公社社员应该缴纳的国家税收总额。在对国家产品进行集体购买后,公社还剩下分配基金。这就是可以用来分配给公社社员的劳动券总量,让个体社员能够给自己购买国家产品。
现在考虑一下个体社员。如果公社为了内部会计的目的同等看待所有工作,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她所做的内部工作小时数和外部工作小时数加在一起,就得到她的总劳动贡献。我们就说社员简干了36个小时。现在我们必须想想社员对公社集体基金的义务。这个基金必须支付上面提到的外部花费(国家税收和集体购买国家产品),但另外它必须支付任何公社内部劳动需要,比如供给非生产性社员,以及基本公社服务,例如清洁和维护公社设施。对于我们的个体公社社员在基金中所占的份额,我们说是12小时。那么归她使用的的工分就是36减去12=24小时。她可以用这些工分购买非基本的公社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并能根据会员权获取,而是要单独收费——比如膳食或者理发)。或者她可以将它们兑换成国家劳动券去购买公社外部生产的产品。在这里兑换比率的问题就出现了。
假定我们的公社社员简想把她的16小时价值的公社工分兑换成劳动券。其他社会也会想要兑换他们的一些工分。面对一定的兑换的总需求,在什么条件下公社能够将内部工分与国家劳动票证等价兑换?这取决于总需求和上述讨论的公社分配基金之间的关系。如果它们数量相等就没有问题——在1:1的兑换率下,对国家劳动券的总需求,等于可供兑换的劳动券。假如公社保留了一些缓冲库存的劳动劵在手上(例如以储备金的形式出现——参见第七章),需求和分配之间的临时随机偏差也不会是问题。但如果存在长期差异,那公社就不可能提供自由地等值兑换了。如果需求超出分配基金,那么公社将不得不“低估”工分。例如,如果分配金有1000单位国家工作时间的价值,而在一定时期需求量是1200工分,那么稳定的交换比率就是1.2公社工分兑换1国家劳动券。
为了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讨论一组说明性的公社劳动账户(如表12.1)可能是有用的。从这个表中可以看到,可使用总工分等于(a)总分配基金(上面讨论过的)加上(b)总的非基本内部工作。(关于后一术语的定义,参见该表的注释。)在这个案例中,它们的价值都是2200小时。但是,这里的等值并不是图表中说明数字选择得比较特殊——从我们设想的会计关系得来的,只要公社的集体基金是平衡的,总收入就等于总支出。
给定平衡的集体基金,我们现在可以看出工分(work-unit)和国家劳动券之间可持续的1∶1的兑换率需要什么条件。公社成员只能用他们可以支配的工分做两件事:花在非基本内部劳动产品上,或者兑换成国家劳动票证②。所以,如果社员花在内部非基本需求商品和服务上的工分等于这一领域的总劳动的量,那么兑换国家劳动券的需求就恰好等于可用分配基金,一对一的兑换率就是可行的。在表12.1中,有2200可使用工分,而分配金是1000工分,另外有1200小时记在非基本内部工作。如果这1200可用工分用于购买非基本内部工作产品,那么国家劳动券的供给和需求就都等于1000工分。
表12.1 一组说明性的公社账户
“基本”内部工作指的是作为一种权利可供公社成员使用的产品,而非基本内部工作的产品实际上是通过借记社员可支配工分账户的方式“出售”给社员。
那么在这里,可持续的1:1兑换率需要三种条件:公社必须正确地管理账目;公社必须维持平衡的集体基金(就平均而言);而且非基本内部劳动的预算要与公社成员的需求相同。劳动券相对于1:1兑换率下需求的持续短缺,就是违反了一个或多个以上条件的信号。例如,假设公社提供给厨房中的非基本工作的工分要多于从就餐中“收取”的—-那么劳动券的需求就会过多,这就会使得工分以低于等值的比率兑换。这是个简单的会计问题。或许对就餐的工分“价格”太低;可以很容易修正。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真实的分配问题。如果投入到厨房的劳动相对于公社就餐需求过多了,这就需要对社员的劳动时间进行真正的再分配。
假设在外部经济中是充分就业的。这就不是问题。公社并不需要扮演“最后雇主(employer of last resort)”的角色,在其内部活动中抹平过剩劳动。如果公社想要使工分保持平价的话,实际上并不需要这么做。
这些论证都假设公社出于会计目的将内部劳动和外部劳动视为等值的。这就是说,公社已经决定将成员每小时的工作记为一个工分,而不管他们是在公社内部工作还是为国家经济工作。在这种情况中,交换比率必须统一,而任何持续的偏离等值的压力,都意味着会计错误或者劳动分配的错误。但原则上讲,公社可以选择让外部劳动高于或者低于内部劳动。比如说某一公社的成员都同意外部工作相比内部工作更没有吸引力,因此认为给外部工作多付酬是公平的。一致性(consistency)要求工分兑换率应该与用于会计目的的比率相一致,所以如果公社认为对外部工作多付10%是合适的,那么,一个成员在国家经济活动中工作一小时应当记作1.1工分,而且兑换率也应维持在1.1个工分换取1劳动券。既然公社的目标之一就是打破劳动的性别性别,确证人类平等的设想,我们就不应该推荐这样的政策,而只是把它看做一个可能性而已。
任务分配
公社在任务分配时,可以遵循两个原则。在一种情况下,公社可能把工作长期分配给社员。公社需要全职工人,全职厨师,全职育幼员等,而其他成员则为国家经济全职工作。而在另一种极端情况下,则是轮流执行任务,这样一个人可能先当一天育幼员,再当一天园丁,然后在接下来的三天中为国家经济工作③。
这两种办法各有利弊。轮流工作降低了模式化地性别决定角色的风险,而长期任务分配能够使人们对工作更熟练。任务轮值的激进形式会对国家经济造成约束。国家经济项目的效率会受到影响,假如他们都不能够指望项目成员在每个工作日都会出现的话。
公社的法律性质
公社可以拥有自己的楼房,以及适合内部生产的生产工具,包括餐饮设备、炉子、搅拌机等等。另外,一些轻型的运输工具比如小轿车和面包车也属于公社所有。假设他们从公共土地机构租用土地。如果公社有权跟公共机构签订合同的话,这对公社来说会是一种便利。很显然,他们要能够与国家签订劳动供给合同,不过他们也可以签订合同使用公社劳动去运营整个项目④。这就意味着国家经济租借给他们其他的生产工具。例如,公社可以经营一块城市区域内的牛奶递送服务,送奶车也会租给他们。
公共政策
至于公社的建立,至少要组建一个机构把想要组成公社的人聚在一起——有点像“婚介所 (marriage bureau)”。除此之外,公共基金应该专门用来鼓励建立公社。
他们会得到储备的公有房屋或者给他们赊账修建特地设计的公社住宅。税收政策也会调整,对公社比对核心家庭更有利。另一方面,如果公社相比家庭生活的确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因此能够为公社成员提供更高的生活水平,这就不太清楚他们是否愿意长期享受官方支持。也许,社会主义政府希望鼓励实验,通过系统性地支持公社的过渡性政策来克服社会保守主义。
注释
①中国的城市街道也具有和乡村公社一样的政治经济职能。
②人们也许并不想把每个季度的所有收入都花出去,但我们假设他们无法将公社工分“储蓄”起来。如果一个人想要储蓄,他必须先获得国家劳动券,(关于储蓄的形式,见第七章)
③马克思和恩格斯发现了这种轮岗,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讨论了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一个人可以“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
④对于“项目”这个概念会进一步讨论,以及“项目”与传统社会中“企业”的区分,参见第十四章。
- 作者:保罗•科克肖特 阿林•科特尔
- 翻译:无心骑士
- 校对:飞飞、黑夜里的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