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效和:为什么说股份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11/05/2009 posted in  理论视野

——尽量通俗的解释。兼论产权不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一)在解释“股份制是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个问题之前,为了便于讨论,我想把这里讲的“公有制”这个词约定一下。我们这里讲的“公有制”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因而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是:股份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至于有人把公有制泛化,另解公有制,离开社会主义公有制来谈论股份制是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本来就没有意义,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二)撇开那种“骗出一个新体制”的主观故意不谈,从理论上讲,许多人把股份制混同于公有制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一是与误解马克思有关,二是与人们长期形成的不正确的“所有制”观念和“社会主义公有制”观念有关。

所谓对马克思的误解,指的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股份公司的论述的误解。这个问题我不想在此多说什么,1997年我曾针对有人编造的《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12条语录写过文章,发表在《真理的追求》当年第7期(署名肖力)。就经典作家有关论述的理解方面,我以为,只要老老实实地读原著,搞清楚马克思的原意并不难。

(三)在本文中,我想着重谈谈另一个方面的问题:不正确的所有制观怎样导致人们误以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里涉及的是个方法论问题,这个方法论问题最为关键,是理解股份制是不是公有制的症结所在。

人们一般承认个人独资企业是私有的,例如张三的企业、李四的企业、王五的企业是私有企业。但是,如果说到张三、李四和王五联合起来办的一个股份制企业,往往就糊涂了,总以为应该是公有制企业,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不是公有企业,到了社会主义国家也应该变成公有制企业了,因为这个企业既不是张三的,也不是李四的或者王五的,而是他们共同所有的。不少人虽然在感性上或下意识地不接受“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判断,他们知道股份制在资本主义社会早已遍地开花,但并没有使资本主义所有制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知道马克思从未讲过股份制就是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这样的话,也知道股份制是俄罗斯等前社会主义国家推行私有化的主要形式,但终究解不开股份制的“共同所有”之迷,不能从正面讲清股份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道理。迷误也好,困惑也罢,原因就在于不正确的所有制观作怪。

的确,在股份制企业里存在股东共同所有的事实,但这样的共同所有绝不是社会主义的公有。这里有一个究竟是从所有权看问题还是从所有制看问题的差别,从法律权利关系上看问题还是从经济关系上看问题的分野。

(四)抽象地说,人们好像都知道,“所有权”和“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是法学概念,后者是经济学概念,二者具有不同的含义。然而,在我看来,许多人实际上并不明白二者的差别在哪里,搞不清二者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一到具体运用这两个范畴分析问题时,人们就把所有制归结为所有权,用所有权的分析代替了所有制的分析,例如用张三、李四、王五等股东的共有权代替了对他们的股份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认识。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这是因为,人们从教科书上开始接触“所有制”这个概念时,往往接受的是关于所有权的定义。什么是所有制?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大概是每个上过中学的人都熟知的定义,并且至今用此定义来分析所有制问题。如果我们再问:什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想必也会这样回答: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样一来,不管你心里怎样想区分所有制和所有权,实际上却把二者合一了,并且是用对所有权的回答代替了对所有制的回答。有的人或许早已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把“所有制”的含义作了拓展,说所有制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受益等关系在其中,这里面讲的是经济利益,似乎这样就可以与“所有权”区分开了。然而,法学上的所有权不也是讲占有、使用、处分、受益这些权利(实际上还不止这些权利)关系,并且规范着经济利益吗?

按照多少年来流传的所有制定义,人们不仅搞不清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区别,也搞不清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的区别。如果我们问什么是私有制,通常的回答是: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可是,如果我们继续问什么是地主的所有制,什么是资本家的所有制,通常的回答也必然是:前者是生产资料归地主所有,后者是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现在我要问:你怎么知道张三是地主,李四是资本家的?难道他们脑门儿上刻着“地主”或“资本家”的字样吗?地主也好,资本家也罢,都不外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人格化,离开对实际的经济关系的分析,用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一类的所有权含义是分不清谁是地主、谁是资本家的。

(五)我们中国人使用的“所有权”和“所有制”这两个词,在西文中本来就是同一个词,并且这个词本来就是个法学概念或法律词汇,即“所有权”或“财产”(这在理论上是一个意思,这里不作解释)。中国人发明了“所有制”这个词,是为了翻译马克思著作的需要(这也是后来的事情,早先的译本中并无“所有制”这一译法)。这就不能不说到马克思对这一概念的革命。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本来只有所有权(或财产)含义的这个词随处可见,但往往用法不同。在马克思之前,人们只是从法律意义上谈论所有权,把所有权归结为人的意志关系或法律关系,好像所有权完全是由人的意志或法律控制的。马克思不满足于这样来认识所有权,他致力于揭示所有权的现实基础,说明不同的所有权是怎么确立起来的,其变化的根据是什么,强调从经济关系上把握所有权。蒲鲁东把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或财产归结为“盗窃”,人的意志行为,马克思则把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或财产归结为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马克思有两段很有名的话:一段是说,对于财产关系(或所有权关系),政治经济学不是从人的意志关系上、从法律关系上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基础即经济关系上来认识的[792];另一段说,要想知道什么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就必须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全部描述一番,并说,把所有权与现实的经济关系割裂开来,把所有权孤立于经济关系之外,这只能是形而上学和法学的幻想[793]。这也就是说,马克思虽然也使用“所有权”或“财产”这个词,但往往讲的却是另外的意思,是从另一种含义上即从经济关系的考察上使用这个词的,或者说是从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的统一上来使用这个词的。这就是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所有权”或“财产”这个概念所进行的革命。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为了与通常所理解的“所有权”或“财产”相区别,马恩著作的中译文后来就有了“所有制”这个词。此后,至少在理论研究中,“所有制”这个词成了我们广泛使用的思维工具。

我们这里不去追究马恩著作中译本中“所有制”和“所有权”(或“财产”)这两个译法是否全部准确,也不去追究中译本是否非得发明“所有制”这个词不可(西文包括俄文并无此举,也不妨碍正确把握马克思;发明了“所有制”又译得不准反而碍事,更何况有时真不好判定该译作什么),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既然我们使用“所有制”这个词,并且把它作为思维工具来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那就一定要按照与“所有权”不同的含义来认识所有制,不能用所有权代替所有制;退一步讲,即使我们没有发明“所有制”这个词,我们也应遵循马克思的方法论,从经济关系上来认识社会主义所有权或财产,不能被单纯的法律关系遮住了眼。

(六)关于怎样从经济关系上认识所有制,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例如,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呢,还是仅指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就我们在本文讨论的问题而论,我以为,只要把所有制的核心抓住就可以了。

所有制不是人们之间关于物的权利关系,不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不归谁所有的权利问题,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占有者)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卷有这样一段话: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794]马克思的这段话为我们认识什么是所有制提供了一把钥匙。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差别,在于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即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结合方式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反映着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者)与劳动者的特殊的经济关系。

历史上,剥削阶级的所有制的共同点在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者)与劳动者的分离,为了使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起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过劳动者直接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财产从而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奴隶主的所有制),有过借助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依附关系而使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封建主的所有制),有过使劳动者变成自由劳动者,从而通过劳动力的买和卖把生产的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相结合的方式(资本家的所有制)。奴隶主的所有制是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关系,不是什么生产资料归奴隶主所有;换句话说,若不是把劳动者变成“会说话的工具”,用超经济的强制使用劳动,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也不会成为奴隶主。封建主的所有制是封建主与农奴之间的关系,不是什么生产资料归封建主所有;换句话说,若不是借助人身依附关系使用劳动,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也不会成为封建主。资本主义所有制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不是什么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换句话说,若不是使用雇佣劳动,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也不会成为资本家。毋庸置疑,在上述几种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分别归奴隶主所有、归封建主所有、归资本家所有都是事实,但是,生产资料归他们所有并使他们成为奴隶主、封建主或资本家,都是由于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使用劳动的结果,是一定的生产关系再生产出来的结果。由此可见,所有制的核心或本质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

通过上面的解释,不难认识到,不讲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社会结合方式,离开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或者说,把劳动者撇开,单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权利方面看问题,是不能正确认识所有制的。单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实际上只是明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人,至于这个所有权人是什么人,是地主还是资本家,我们是不知道的,法学上也不需要知道这一点。我们要想知道所有权人是什么人,就必须回到现实的生产和再生产中,通过考察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关系,来确定生产资料所有权人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性质,这就是从所有权的判定转到所有制的分析了。

(七)把所有制与所有权区分开以后,二者的依从关系也就很明白了。马克思说,财产关系(亦可译作“所有权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795]因此,所有权和所有制的相互关系,用一句话来表述: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现实基础,所有权则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或法律用语。

再重复强调一下,把所有权看作是所有制(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这是按照发明了“所有制”这个词汇并给定了这个概念的经济关系含义以后所理解的马克思的观点,这样的观点是基于马克思关于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是所有权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现实经济基础这样一种认识。

按照这样的理解和认识,我们可以把所有权和所有制的关系进一步具体概括如下:一定的所有权关系或财产关系是在一定的经济关系或所有制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一定的所有权关系或财产关系又是随着一定的经济关系或所有制关系的消亡(或消灭)而消亡(或消灭)的。

就拿资产阶级的所有权来说吧。资本家不是生来就是资本家,他们代表着一定的经济关系,他们的所有权不外是一定的经济关系或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只有存在现实的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和统治关系,才会有法律上对资本家的所有权的相应承认,这种法律承认反映着资本家阶级的意志。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固然有它的法律保障,但归根结底是靠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即雇佣劳动关系来支撑的。进一步说,不管资产阶级的财产最初是从那里来的,没有雇佣劳动关系的再生产,就不会有资本家所有权的再生产。因此,不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就不可能消灭资本家的所有权;不铲除雇佣劳动制度,就不可能确立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所有权。当然,法律上的所有权关系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表象上它随着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变更,然而,一旦某种所有制关系实际上不存在了,与这种所有制关系相适应的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迟早要被反映新的所有制关系的所有权法律所取代。

(八)明白了上面讲的关于所有权和所有制的相互关系的道理,我们也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判断:所有权不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所有权不属于所有制范畴,所谓“核心”、“主要内容”原本就无从谈起。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现实基础,因而说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就等于说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核心,完全颠倒了二者的关系,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那么,讲“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可不可以呢?这涉及到“产权”是什么、是不是“所有权”这样一个问题。

“产权”这个中文词本不新鲜,旧中国出的词典里就有,指的就是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后来人们广泛地使用“所有权”这个概念,“产权”一词从日常语汇淡出。自80年代初起,香港大学教授张五常在当地报章连篇累牍地用“产权理论”指点中国改革,一讲就是好多年,目的只有一个:私有化是中国改革的唯一出路。南风北渐,80年代末大陆经济学家也开始讲起了“产权”,并且觉得“产权”这个词很新鲜。其实,在理论上,“产权”就是“所有权”。

我说产权就是所有权,大概会招来批判。迄今为止,硬说产权不是所有权的论者,生吞活剥地讲“产权”是可以与“所有权”分开的“一组权利”,诸如使用权、处分权、用益权、转让权、租赁权等,后面这一类权利被笼统地纳入“产权”。其实,被纳入“产权”的这“一组权利”,正是从原来完整意义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演变过来的。

所有权关系有一个发展过程。完整的所有权本来就包含着后来人们讲的使用权、处分权、用益权等具体权能。我有一亩土地,我就可以使用它、处分它,用它为我谋取利益。否则,我的所有权就是空的,所有等于所无。因此,使用权、处分权、用益权不外是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所有权关系也在发展,完整的所有权逐渐演化为复杂的权利系统。这样一来,原来完整的充分的所有权转化为由各种具体权能组成的所谓“产权”(西文用复数表示)。新的“产权”系统也讲“所有权”,但这时的所有权已不是原来的那个所有权,已不是完整的所有权,而是与使用权、处分权、用益权等具体权能并列的、完全独立的所有权,单纯的法律归属名义上的所有权。这样的单纯所有权是被大大弱化了的所有权,是已经“不好使了”的所有权。

例如,我有一亩土地,我把它交给别人使用,别人就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我则失去了使用权。在无限期和无偿使用的情况下,我的所有权完全是名义上的,毫无意义,别人则不仅拥有了使用权,而且在事实上拥有了所有权(使用权转化为所有权),连同处分权、用益权等各项所有权权能在内。在有约定期限的无偿使用情况下,我的所有权在期限内也还是空的;而在有约定期限的有偿使用的条件下,我的所有权仅表现在得到使用金,或者说实现在用益权上(若无其他特殊约定的话),即使这样,别人也不是没有用益权,恰恰相反,我得到的使用金不过是别人使用我的土地所得到的收益的一部分。所以说,完整的所有权一旦被分解,所有权权能分属不同的主体,单纯的法律名义上的所有权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由此可见,对于完整意义的所有权,“产权”改革(不论这种改革有无必要)意味着分解所有权,使所有权与其实现形式相分离,使所有权主体不同程度地失去行使所有权具体权能(使用权、处分权、用益权等等)的权利(不管这样的改革有没有利)。也就是说,产权改革不能不涉及所有权。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既然“产权”就是“所有权”,而所有权的现实基础只能是所有制关系,又怎么能说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呢?

顺便补一句,又有谁能把“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这句不合道理的中国话翻译成让外国人能明白的外国话呢?

(九)理论上把所有权或产权看作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就会导致人们离开现实经济关系更多地关注财产的法律关系,关注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名义。这样一来,很有可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实际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还会以为“所有制没有变”。大约十几二十年前,经济理论界曾经流行过一个说法,叫做“只要生产资料的终极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里,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就不会改变”。事实怎么样呢?许多企业在被个人承包或租赁给私人经营后,尽管企业的财产(存量)在名义上仍然是国家的,尽管营业执照的“企业性质”一栏还是写着“全民所有制”,但企业在承包或租赁期间实际上是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的,企业的生产是为私人利益进行的生产,工人变成了雇佣劳动者。如今的私人企业主有多少就是在那个年代通过此类方式被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呀!顺便说一下,我们这里不是要评论这么做对不对,我们只是为了在理论上说明,单纯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并不能保证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因为所有权(产权)不是所有制。

后来,经济理论界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把所有制归结为所有权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把所有权划分为所谓“价值形态的所有权”和“实物形态的所有权”,声言“只要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的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里,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就不会改变”。按照这种理论,企业的生产设备属于“实物形态”,这些生产设备值多少钱(比方说10亿元)属于“价值形态”,当国家把企业连同它的生产设备出售以后,只要收回一个等价(10亿元),就是仍然掌握着企业的“价值形态的所有权”,因而企业的性质没有改变。这完全是明目张胆地把私有化硬说成是坚持公有制。在国家出售企业给私人的场合,是否把企业的价值(10亿元)装在国家的口袋里,这只是一个是否等价交换的问题,是卖亏了还是卖赚了的问题,而企业已经归了别人则是不争的事实。把卖企业的钱“坚持”在国家的口袋里不是坚持了企业的公有制,用卖甲企业的钱另办乙企业,并不能改变甲企业已经转归私人所有的事实。十年前,有人曾经在电视上宣传“白给是私有化,拿钱买不是私有化”,把坚持公有制归结为坚持“价值形态的所有权”,这至多不过是为“拿钱买的私有化”涂上了一层迷人的理论油彩而已。

(十)现在进一步谈谈“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个说法。按照前面的解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本来是个所有权问题,但是,由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长期以来把所有制解释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使得人们总觉得“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尤其是,由于占有生产资料对于生产的重要性,又使得人们往往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看作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或核心。不难看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不过是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演变过来的一种说法而已。

但是,强调所有权不是所有制,强调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不是所有制或生产关系的内容,并非意味着不重视所有权、不重视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是两个问题,或者说,这要看从哪个层面谈论问题。

不论任何社会,占有生产资料是生产的前提。谁占有了生产资料,谁就能够进行生产,从而能够支配生产和生产的成果;谁不占有生产资料,谁就无法进行生产,因而也就谈不上支配生产及其成果。从这个意义上看,有没有生产资料当然是重要问题。此外,从我们在前面讲的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来看,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因而法律上明确的所有权对现实的所有制也是一种保护。反过来说,改变所有权也会为改变所有制创造前提条件。因此,所有权也是需要高度关注的。

然而,当我们说“占有生产资料是生产的前提”和“谁占有了生产资料,谁就能够进行生产,从而能够支配生产和生产的成果”时,指的都是现实的生产。现实的生产和再生产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形式使生产资料与劳动相结合起来的。不论任何社会,实际占有生产资料从而占有生产过程及其产品,必须借助一定的社会形式,一定的生产关系。因此,孤立地看,似乎对生产资料的法律占有或生产资料所有权,表现为生产的前提;而从再生产的角度看,不管所有者的生产资料最初是从哪里来的,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最初是怎样形成的,实际上都不过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再生产出来的结果。借助生产关系,“前提”表现为“结果”,“结果”不断转化为“前提”。由此可见,孤立于生产关系之外的、单纯法律上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既不是生产(再生产)的前提,更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十一)现在谈谈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清楚。一个是,社会主义现阶段或现实社会主义中的公有制不同于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另一个是,运用前述关于所有制的方法论原则和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方法论原则,搞清楚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内涵或标准。

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尽管有许多不同的表述,意思是一样的,即社会所有。马克思后来提出了共产主义“两阶段”学说,但始终没有区别过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所有制。在马克思看来,这两个阶段实行的都是“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制是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的共同占有,不存在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讲的社会所有制,是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消灭了商品生产的社会所有制,他们没有讲过还存在阶级和阶级差别、存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主义社会,因而也没有讲过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有制”。

斯大林在1930年以后逐步变通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把马克思“消灭了阶级”的社会主义变为“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从而使他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观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观形成一定差别。实际上,斯大林讲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没有完成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任务的社会主义,属于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一个阶段。至于现实中国的社会主义,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大量存在,连剥削阶级都没有完全消灭,因而是既没有完成斯大林讲的过渡时期任务(消灭剥削阶级),更没有完成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任务(消灭阶级)的社会主义,属于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比较初级的阶段。[796]现实社会主义中的公有制,实际上是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的一个特定阶段的公有制,是向马克思讲的社会所有制发展过程中的公有制。因此,既不能简单地用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标准来评判现实社会主义中的公有制,也不能反过来把现在我们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说成就是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形式。

关于过渡时期的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讲过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讲过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社,后来斯大林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实际上也是因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过渡时期公有制的思想。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有哪些形式,我们这里不拟讨论,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我们在前面说过,所有制是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社会方式,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还说过,剥削阶级的私有制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相分离的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是劳动者,劳动者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前者使用后者的劳动,因而是以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剥削阶级的所有制相对立的所有制,因而是对使用他人劳动的所有制的否定。不管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未来社会主义公有制相比如何不够成熟,在不以他人的劳动为基础,而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这一点上,应该是一致的。换句话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包含任何一个别人劳动的原子,不带有任何占有他人劳动的成分。这只有在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以后才能实现。由于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社会主义生产取得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直接结合的社会形式,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过渡时期的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劳动者直接结合的所有制。在历史上,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所有制,因而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首先是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也正是由于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这样的共同点,马克思才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比作“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同的是,历史已经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的时代,社会主义生产不再以个人的劳动为基础,而是以联合劳动为基础,因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劳动者都表现为联合起来的集体所有者和集体劳动者。当然,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劳动者联合的范围和程度的不一样的。

(十二)在作了以上或近或远的说明之后,我们可以回到本文一开始提到的“股份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个问题了。

我们兜了个大圈子,但目的还是为了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回答股份制的性质,兜圈子只是一种铺垫。

我们已经知道,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现实基础,所有制不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所有权或产权不是所有制的内容,因此,那种企图用明确所有权或产权,用明确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来界定所有制性质的思维,是本末倒置的思维。我们已经知道,所有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与使用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因此,离开劳动者,离开对劳动者地位的分析和认识,单从生产资料与其所有者的关系上,单从生产资料所有者这一个方面,是不能认识所有制性质的。我们还知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一定范围内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所有制,是以自己的劳动而不是以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是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而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直接结合的所有制,因此,不讲劳动者是否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仅仅看生产资料是不是共同所有的,是否存在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权,是否存在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共同所有关系,并不能识别企业是否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

让我们回到由张三、李四和王五等股东共同出资的股份公司的例子。在这里,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权是存在的,但那是张三、李四、王五等股东的共同所有权。他们雇佣别人进行生产,劳动者是单纯的劳动者,既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更不是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支配者。这是典型的资本主义企业,张三、李四、王五等股东的共有权,并没有克服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当着人们把这样的股份公司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企业时,完全是用所有权的认识代替了对所有制的回答,是用股东的共有权代替了对公有制的回答。在他们的观念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生产资料的共有关系,因而股东的共有就是社会主义公有,至于劳动者的地位如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怎样结合起来的,劳动者是不是所有者从而是不是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主人,完全消失在他们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视野之外。

股份制之所以成为股份制,就在于作为联合资本的股份资本仍然承认私有产权及其利益。股份制没有消除资本、私有产权与劳动的对立,没有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因而即使在社会主义现阶段,也还是由小生产、私人独资企业向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公有企业过渡的形式。当然,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不同,股份制企业的性质也会呈现出差别。在社会主义国家,股份制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克服着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它就在多大程度上向社会主义公有制靠拢,例如由劳动者人人持股且差别不大、实行共同管理的股份制企业,就较多地具有合作经济的性质,由国家参与的股份制企业总的说来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但国家控股的企业较多地具有社会主义公有性质。

(十三)许多论者把股份制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还有一个原因,是把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误认为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了。例如,把国家持股看作是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前面我们讲过,完整的所有权是各项具体权能的总和,这些权能实际上就是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所有制也有自己的实现形式。所有制作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方式,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等各个领域,它在不同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例如,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所有制,劳动者不仅是生产者,也是管理者,因而劳动者自主管理就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果劳动者只是单纯的劳动者,不能过问管理,劳动者的公有制就落空了。再如,社会主义公有制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也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果不是这样,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落空了。由此可见,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与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是不一样的。在国家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国家股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管理方面(管理权),也表现在按股分红派息方面(受益权),等等。但是,股份制企业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不是劳动者的企业,自然也就谈不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里,劳动者的地位同在完全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大不一样。

(十四)在本文行将结束的时候,有必要强调说明:笔者不同意说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但并不否认股份制在现阶段的一定适用性,不否认股份制也是公有产权的一种实现形式;与此同时,笔者还认为,搞股份制也要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不能照搬西方,不能把大量劳动力直至公职人员召唤到股市上从事赌博经济,等等。

最后,我想介绍一个说法。2003年11月3日《中国经济时报》第5版发表记者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某副会长的访谈,其中有一段关于公有制理论突破的说明:“我曾讲过,因为在理论上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就不可能否定‘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但可放大公有制的界限,把集体所有制、股份制都包括进去,今后由于绝大多数企业都将是股份制企业,这样就没有必要再争什么姓‘公’姓‘私’的问题了。”这似乎是说,如果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可以突破,就用不着讲股份制就是公有制了;只是由于社会主义和公有制为主体不能突破,出路只能是把股份制说成公有制。这样一来,股份制遍地开花,公有制为主体照讲不误,你满意我也满意,还争什么公与私呢!这大概就是理论家为什么把股份制说成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秘密所在吧。

注释:

[79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15页,1995年版(下同)。

[79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7-178页。

[79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页。

[79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

[796] 对斯大林社会主义观的变化及与此相关的问题的说明,见智效和:《斯大林的社会主义观与现实社会主义》,《海派经济学》2003年第3辑;再见《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解读马克思与斯大林的“对立”》,《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