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自由主义民主

04/03/2009 posted in  基本原理

相当长时期以来,马克思与自由主义民主之间只被看作存在着一种负的关系。马克思主义阵营强调马克思从民主主义者转化为共产主义者的意义,资产阶级阵营则以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指责马克思的政治立场是反民主的。这种两军对垒的界线是如此的清晰,以至于伯恩斯坦要在修正主义立场上提出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关系问题,当他说“社会主义不仅在时间顺序上而且在精神内容上都是自由主义的正统继承者”时,他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一个修正主义者。伯恩斯坦之后100年的今天,当自由主义者宣称要“浮出水面”时,其心中欲取代的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主义。这就使得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关系越来越变得模糊不清了。本文认为,在一个普遍民主并不存在的时代,马克思于无产阶级作为最大多数人获得政治统治的意义上阐发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内涵,实际上提出了一个超越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民主的新民主概念,即无产阶级民主概念,因而在马克思所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与民主之间就绝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马克思对于自由主义民主的看法是多层次的,他强调了自由主义民主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作用;他也没有用资产阶级民主来定义民主,对于民主的一般意义,他不但没有予以拒斥,而且强调了它们之于无产阶级民主建设的重要性。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民主进行了详尽而激烈的批判。资产阶级没有实现在革命年代许下的自由、民主、平等的诺言。伴随着资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这些诺言纷纷破产,在这样一幅幅几近讽刺性的画面上才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运动。在英国,自由主义的统治导致了社会的两极分化,英国成了首相迪斯雷里所说的“两个民族”——富人与穷人对立的国家。即使在1832年第一次议会改革后,选举权仍然要以10磅作为财产限定条件。到1867年第二次议会改革,选举权才开始扩大到城市工人阶级。美国实行联邦制后,广大妇女、黑人、印第安人都没有投票权。各种各样的居住、财产的限定条件也仍然有效。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每一个美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实际上是同义反复,误导读者。因为并不是每一个美国居民都是公民,公民被定义为有投票权和被投票权的居民。(Levin,p.10)在法国,普选权是对于有教养的选民而言的,直到1884年,法国的男性公民才较为广泛地享有了普选权。而对于妇女来说,英国妇女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没有选举权,法国妇女则要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获得选举权。总之,“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产生于西方民主时代以前的哲学 ”。(Plamanatz,P.168)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集中于其宪法安排方面。通过这一工作,马克思指出,议会制民主是虚伪的,不能达到它所宣称要达到的目标。

马克思通过考察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和美国《宾夕法尼亚宪法》、《新罕普什尔宪法》,得出了“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的结论。马克思看到,即使国家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它“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来表现其特殊的本质。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地,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27页)

1848年11月4日,法国通过了由资产阶级共和派拟定的新宪法。这部宪法是对1830年七月王朝宪章的修订版。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著作中都对新宪法进行了评述,特别是于1851年6月专门对它作了评述。马克思说,新宪法的特点是它一方面宣布实行普遍的自由,另一方面却又在实施细则中将这一自由取消。比如七月王朝过高的选举资格限制被取消,直接的普遍的选举权得到确认。但是,1850年3月 31日的选举法不仅把政治犯、不仅把所有被认为藐视早已确定的社会舆论和出版法的罪犯一律划入不能享受政治权利的范围,而且实际上规定了居住资格,从而使三分之二的法国人不能参加投票。结果,只有资产阶级可以不受其他阶级的同等权利的任何妨碍而享受这些自由。因而,“宪法的每一条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98页)这表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想成为民主阶级,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新宪法是虚伪的宪法,资产阶级的民主是虚伪的民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589页)

在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制的阶级内容的基础上,马克思还具体分析了这一议会制共和国的构成形式。比如分权制,新宪法一方面规定由普选产生的国民议会具有无限的立法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又把实际权力授予了总统,总统具有王权的一切特征,从而构成了对共和制的威胁。再比如普选权,各种各样的限定条件表明,资产阶级只有在其统治是普选的结果和结论时才承认普选权是人民主权意志的绝对行为,一旦普选权的内容不再能归结为资产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就会加以调整,甚至“以取消普选权进行了报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32页)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政变,资产阶级抛弃了其阶级统治的“最强大最完备的形式” ——议会制共和国,后退到了“低级的、不完备的、较软弱的形式”——君主国,正是普选制的历史命运的写照。

由此可见,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正是以自由主义民主在那个时代的狭隘与限度为背景的: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淋漓尽致地体现着它的阶级性质。无论是对工人起义的镇压还是限制、取消普选权,资产阶级共和国“表示一个阶级对其他阶级实行无限制的专制统治”。(同上,第593页)在这样的意义上,马克思一再批评那种视民主共和国为“千年王国”的民主派是“庸俗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5页)

马克思从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中,提出了怎样的社会理想呢?

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最初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了“真正的民主制”概念。他说:“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因为在民主制中,政治国家本身,作为一个国家制度,已经不是一个整体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2页)这即是说,真正的民主制可以克服国家与社会的分裂,实现二者的统一。对此,科尔纽认为,马克思在这里依然没有挣脱黑格尔的国家观,依然把国家看作是实现人类真正本质的合理的机体;马克思虽然反对现有的国家政治形式,但却没有谴责作为统治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本身。因而在没有达到共产主义之前的马克思的民主概念是相当“模糊的”。(科尔纽,第67页)而在吕贝尔 (M.Rubel)看来,通常对马克思思想发展进行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二阶段的划分、特别是认为马克思在第二阶段抛弃了理想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看法过于简单了。事实上,马克思通过民主理论而达到共产主义,他也从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政治立场上否定过他早期的民主概念的积极意义。在马克思的早期思想与后期思想之间,在《论犹太人问题》与《资本论》之间,在作为民主主义者的马克思与作为共产主义者的马克思之间,有着“一种本质的联系”。(Rubel,p.324) 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例证就是,1850年,在转变为共产主义者7年之后,马克思授权他的朋友、共产主义者同盟成员赫尔曼·贝克分卷出版他的著作选集。 1851年4月,第一卷在科隆出版。在其中,收录了马克思1843年写作的、包括发表在卢格编辑的《轶文集》和《莱茵报》上的全部自由主义、民主主义文章。这表明马克思没有认为他的第一批政治著述和为民主、自由所进行的斗争应当被取代。

比起仅仅把共产主义与民主之间对立起来的说法,吕贝尔之论更值得我们注意,它指出了民主概念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上的连续性,即马克思一直把民主看作是高于现有国家政治形式的形式,强调“民主”对于克服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意义。但是,指出马克思民主概念的连续性,不应以取消其思想发展的实际变化为代价,更不能以取消马克思民主概念与自由主义民主概念的区别为代价。吕贝尔之论必然遇到的困难就是,它解释不了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于是,吕贝尔只好宣布马克思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是矛盾的了事。就此而言,吕贝尔仍然没有论证民主概念与共产主义学说的兼容性。

这里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总结1848年欧洲革命的经验教训、批判资产阶级国家镇压革命的残酷无情时,马克思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口号。作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替代物,“无产阶级专政”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就其起源来说,专政并不与专制同义。恰恰相反,在早期的罗马共和国,专政与不合法的专制相对立。“专政”(dicetatorship)或“独裁者 ”(dictator)是在国家受到外来威胁或内部发生动乱的特殊情况下,由执政官根据元老院的推荐而任命,并得到平民大会批准的最高行政官员。他的任期是暂时的,限于6个月之内,所以尽管他施行绝对的权力,但却不是一个暴君,而是一位救世主。他需要向那些他所统治的人和法律解释其行为并对此负责,他是宪法规定的独裁者。一些近代宪法,如法国、意大利和联邦德国的宪法,都规定了最高行政官员在紧急状态下的法定权力,这也可谓是一种宪法规定的专政。近代的专政如克伦威尔1653年用暴力解散议会,否定了法律的权威,但他还是作为上帝派到一个毁灭了的国家来的救世主出现的。直到拿破仑·波拿巴在法国崛起,专政这一术语才成为贬义词。(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201页)
考虑到“专政”一词的词源学意义,进一步的问题在于:马克思在19世纪中叶使用“无产阶级专政”术语,其“专政”是否具有与“民主”相对立的意义?德雷珀 (M.Draper)在《马克思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文中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他通过详尽的考证后认定,马克思使用的“专政”一词,仍然保留了它许多个世纪以来的含义,并不与“民主”相对立。(Draper,pp.289-315)

德雷珀认为,在那时,“专政”并不是极端分子的专有财产,恰恰相反,它被视为民主运动的一个方面。无论左派还是右派都这么认为。比如,路易·勃朗作为法国二月革命后建立的资产阶级临时政府中的左翼代表,主张临时政府应当把自己看成是由革命委派的独裁者,它变得不可避免,它没有责任去追求普选权的批准,直到所有的善得到实现。而临时政府中的右翼领导人拉马丁竭力希望革命纳入保守主义的轨道,他把自己和他的同党也称为独裁者。在大革命之后的50年代,惧怕人民的“专政”成了一种流行病。伦敦《泰晤士报》载文大声疾呼反对给大多数人以投票权,认为这会导致“民主的暴政”。在写于1856年的论法国大革命的著作中,自由主义者托克维尔感到痛心的是“代表人民主权的群众”竟然代替了“开明君主”。他写道,革命是一个“大众”专政的时期。很明显,托克维尔引以为恨事的“专政”指的是人民主权。法国复辟时期的历史学家基佐在《论法国的民主》(1849年)中也写道,人人主张民主,但是民主意味着混乱、阶级战争和民众专制。他说,民主意味着一切权力归人民,意味着人民专政,而这是他所要反对的。

马克思当时使用“专政”一词的情况也是如此。他并不少用“专制”、“专制主义”、“议会专制”等术语,甚至“阶级专制”一词他也使用得与“阶级专政”一样频繁。这表明马克思对于“专政”与“专制”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分。当他使用“无产阶级专政”一词时,实际上指的是无产阶级统治,即一种在革命后时期建立的工人阶级政治权力、工人国家,
马克思对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的认识来自于失败的革命经验。在法国,无产阶级在1848年二月革命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它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利益,力图在资产阶级利益的旁边实现自己的利益。革命胜利后建立的共和国,却不是“巴黎无产阶级强令临时政府接受的那个共和国,不是设有社会机构的那个共和国,不是在街垒战士眼前浮现过的那个幻象”,它“在事实上不过是,而且也只能是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96页)于是,工人阶级在六月发动了起义。六月起义是分裂现代社会的两个阶级之间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战斗,是为资产阶级制度的存亡而进行的战斗。这次起义失败的最重要教训,就是让工人阶级明白了在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内不可能改善自己的处境,出路只能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

而在德国,受法国二月革命的影响,莱茵自由资产阶级的领袖康普豪森强烈主张临时政府以人民统治的名义执行主权,他把这称之为“专政”——民主的专政:如果新政府使精英投票制度大众化,这就是一种专政。在这样的语境中,马克思主张民众大会的“专政”通过一系列完整的民主措施,以使德国专制统治的社会革命化。但是,由于德国资产阶级的弱小,德国革命不像在法国曾作出的示范那样展开。马克思在《新莱茵报》上写道:“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政局都需要专政,并且是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13页)德国的资产阶级被证明不可能领导一个甚至是温和的反对封建制度的民主革命,只有工人阶级才能完成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行到底的历史使命。这样,在德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必然是重叠的。马克思为此提出了“不断革命”的思想,认为工人阶级的利益和任务就是“要不间断地进行革命,直到把一切大大小小的有产阶级的统治全都消灭,直到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同上,第368页)

从上可见,马克思从失败的革命经验中论证了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事实上,他对德国自由资产阶级也需要建立专政的论述,更表明了“专政”一词不是在与 “民主”相对立的意义上,而恰恰是作为民主运动的一部分提出的。进一步说,马克思所追求的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无产阶级统治,这种统治也不能是少数人的统治。马克思所强调的是一种“阶级统治”、“阶级专政”。这就使马克思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与魏特林、巴枯宁和布朗基提出的那种专政划清了界限。魏特林在 1848年曾宣布革命的迫切任务是建立一个专制的临时政府,由极少数“最有洞察力的人”组成。巴枯宁提出了建立“秘密专政”的目标,即建立一个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独裁的政府,在那里,所有人都服从于一个独裁权威。布朗基则主张通过少数人的密谋活动来取得革命胜利,而在革命胜利后,必须实行少数人的专政,不能实行民主。他把这个革命专政的政权称为“巴黎专政”。把革命、专政理解为少数人的革命、专政,把专政与民主对立起来,正是布朗基主义的特征。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批评者常常把马克思主义等同于布朗基主义,也由于在后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常常把无产阶级专政变成为少数人的专政,变成类似于布朗基主义的东西,我们来较为详细地展开一下它们之间的差别。如德雷珀所指出,马克思使用“无产阶级专政”一词,正是为了与布朗基式的少数人的统治相区分。在别的场合,马克思更多地使用“无产阶级的统治”、“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力”之类的提法。

1850年,马克思首次明确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一词,这一术语的两次使用都与布朗基使用“专政”一词有关。马克思说,无产阶级愈益团结在“被资产阶级用布朗基来命名的共产主义周围”。这是说资产阶级在共产主义与布朗基之间划了等号,马克思恰恰要把它们区别开来,特别是与布朗基式的“专政”概念区别开来,所以马克思才接着说“革命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并且在“阶级专政”上打上着重号。

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致约瑟夫·魏德迈的那封著名的信中,再度明确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一词。这里的背景是,魏德迈于1851年11月移居美国,他于次年1月1日在侨居美国的德国社会主义流亡者创办的《体操报》上发表了第一篇文章《无产阶级专政》,在其中他仅仅以《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工人阶级取得统治的论述来解释无产阶级专政,并且仅仅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是集中在几个大城市的事。很明显,魏德迈没有把握住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实质,特别是没有把握马克思关于“阶级专政”的思想实质。马克思在读到这篇文章后给魏德迈回了信,阐述了他关于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

伴随着1848年革命的失败,在19世纪50、60年代,革命陷于低潮,马克思的著作与活动不再和布朗基主义有关,马克思也就没有需要去讨论他们不同的专政概念。出于这样的原因,直至写作《法兰西内战》,马克思都没有再使用“无产阶级专政”一词。在《法兰西内战》中,他用“工人阶级政府”、“工人国家”、 “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和“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等取而代之。前面说过,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组织的描述很接近于他所设想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特点,但是他没有直接使用这个词。

有意思的是,在巴黎公社革命失败后,公社的一些布朗基派流亡者来到伦敦,开始与马克思一起工作,从此时起,马克思重新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第一次是在纪念第一国际成立7周年而发表的演讲中(1871年9月24日),他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一个新的阶级统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6 页);第二次是在批判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时,他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革命的暂时的国家形式(同上,第229页)。

马克思著作中最后一次出现“无产阶级专政”一词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作为对拉萨尔主义“自由国家”概念的批判,马克思明确提出未来新社会产生过程中要有一个过渡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形式,即无产阶级专政。

从上可以看到,马克思不但不在与民主相对立的意义上使用“专政”一词,而且他还致力于把他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与其他左翼分子形形色色的专政概念区分开来。马克思的这种愿望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他每次使用“无产阶级专政”一词,都是在批判其他左翼分子的“专政”意义上进行的。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阶级专政,而绝非个人专政、集团专政,是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特点。无产阶级专政高于自由主义民主,是就无产阶级是“最大多数人”而言的,这个“多数”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的性质。当代政治理论家戴维·赫尔德也认为,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并不能作通常所谓的小集团或政党统治的理解,它“是指由那些既不占有也不支配生产资料,占人口大多数的成年人对社会和国家的民主支配”。(赫尔德,第179页)

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民主,并没有因此否定一般意义上的民主,恰恰相反,作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和绝对主义国家的武器,马克思给予民主主义以高度的肯认。他更没有把民主等同于资产阶级民主,而是指出了利用资产阶级民主中的矛盾,把民主推向前进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就前者来说,马克思在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之后,并没有因此否定民主主义的地位和作用。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参加正义者同盟,并将其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同年,马克思同意当选德国民主主义者组织——民主派兄弟协会的副主席,与恩格斯一起出席了民主派兄弟协会在伦敦举行的纪念1830年波兰起义的国际大会,并发表了演说。马克思在1848年革命期间创办的《新莱茵报》,明确地以“民主派机关报”行名。这里的原因,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在目前条件下,共产主义者根本不想同民主主义者进行无益的争论,相反,目前在党的一切实际问题上,他们自己都是以民主主义者的身份出现的。在所有的文明国家,民主主义的必然结果都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又是实行一切共产主义措施的首要前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05页)。在分析1848 年德国革命时,马克思揭示了它与1648年英国革命和1789年法国革命的区别,指出与英法革命中资产阶级都是实际上的领导阶级不同,德国资产阶级在领导革命时软弱动摇,甚至与封建势力结成联盟,导致了革命的失败。在总结1848年革命的经验教训时,马克思、恩格斯认识到,19世纪中叶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早期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分属不同的类型。1848年革命中,肩负领导阶级责任的资产阶级竟然充当了封建势力的帮凶。这是因为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较发展的国家已经成长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资产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也有一定程度的显现。这样,资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革命之间不再存在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具备发达的资产阶级关系的国家,争取一般民主改造的革命运动有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运动的趋势;而在资产阶级关系尚不发达的国家,两种革命的任务必然是重叠的。因此,1848年革命后,各个极不相同的社会革命运动,如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封建残余严重存在的国家争取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造的斗争等等,都将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汇合在一起,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应当成为一切民主运动的动力和指导。

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我们就能理解马克思积极参与民主主义运动的真实意义,而不是像吕贝尔那样把它看作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这些活动包括:在19世纪50年代早期,马克思与宪章运动保持着联系;在拿破仑三世时期,马克思写了大量文章与波拿巴主义进行斗争,这些文章的大部分发表于《纽约每日论坛报》上;马克思持久地与沙皇专制主义作斗争,并把普鲁士主义作为沙皇专制主义的一种形态进行批判;在美国内战期间,马克思坚决站在北方的立场上,支持自由劳动制度,反对蓄奴制度,等等。

对于资产阶级民主,马克思没有加以简单的否定。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他在指出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类解放的同时就说:“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在迄今为止的世界范围内,它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29页)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指出资产阶级民主提供着民主的进一步发展,直至国家最终消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对资产阶级民主的这种二重性,马克思在批判1848年法国宪法时说过:“这部宪法的主要矛盾在于:它通过普选权给予了政治权力的那些阶级,即无产阶级、农民阶级和小资产者,正是它要永远保持其社会奴役地位的阶级。被它认可享受旧有社会权力的那个阶级,即资产阶级,却被它剥夺了这种权力的政治保证。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被宪法硬塞进民主主义的框子里,而这个框子时时刻刻都在帮助敌对阶级取得胜利,并危及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第410页)这就是说,资产阶级革命(政治革命)为无产阶级革命(社会革命)准备了条件。

马克思还指出了在阶级斗争最尖锐的时期,民主主义恰恰被资产阶级视为最大危险。当资产阶级感受到它为反对封建制度而锻造出来的各种武器都倒过来朝向它自己时,它就把它从前当作自由主义颂扬的东西指责为“社会主义”。(同上,第626-628页)这也从反面证明了资产阶级民主的二重性质。

由此,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要善于利用旧世界自身所具有的包括民主在内的一切强大手段来推翻旧世界。马克思反对把普选权看作是能够使政治制度发生根本变化的灵丹妙药,但是他也不否认普选权的重要作用。他还进而指出,普选权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作用:在英国,普选权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因为在那里无产阶级已经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法国,普选权是工人阶级的学校;而在德国,封建势力很强大,农业工人是工业工人的两倍,所以普选权对无产阶级来说不是武器,而是陷阱。
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恩格斯的晚年思想。恩格斯在晚年强调利用普选权是无产阶级斗争的新方式,他说:“在资产阶级用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也有东西是工人阶级能利用来对这些机构本身作斗争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这一重要思想常常被当作他是“第一个修正主义者”的证据。如果考虑到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在资产阶级社会结构中成长起来的民主的一贯立场,这里的连续性是不难发现的。这里的差别仅仅在于,从1848年到1895 年,特别在实行“非常法”时期,德国的无产阶级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议会斗争经验,普选权已经由历来是欺骗的手段变为解放的手段。

德拉—沃尔佩认为,现代自由和民主的两个方面或两个灵魂就是由议会制民主或政治民主开创的,由洛克、孟德斯鸠、康德、洪堡和贡斯当在理论上加以阐述的公民的(政治的)自由,以及由社会主义民主确立和实行的,并且由卢梭首先进行理论阐述,尔后由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直接或间接加以发挥和发展的平等主义的(社会主义的)自由。(德拉—沃尔佩,第60-61页)事实上,从自由主义民主观到平等主义民主观,再到无产阶级民主观的发展,除开确实存在的外在因素,我们可以看到民主理论在学理上的推进。恩格斯晚年在批判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时说,巴黎公社已经证明,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它要求“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12页)恩格斯这一被德雷珀称为民主的经典公式的表达,生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本质特征。

作为本文的结束,我们来简要评述一下考茨基与伯恩斯坦在19世纪末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争论。伯恩斯坦反对坚持无产阶级专政这种提法,指责马克思主义为布朗基主义。他说,阶级专政“属于较低下的文化,……是一种倒退,是政治上的返祖现象”。在伯恩斯坦看来,在德国,当它的最大的邦即普鲁士的问题仍旧在于摆脱封建主义的时候,社会民主党不应该对自由主义宣战,毋宁说应该把自己看成不仅是时间顺序上、而且是精神内容上的“正统的继承者”,而“民主不过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形式”。(伯恩斯坦,1965年,第195、197、198页)由此,伯恩斯坦十分推崇普选制和议会制,把普选制看作是能够翻转整个世界的“一块立足的地方”,把议会制看作是实现无产阶级要求的“最有效手段”。(同上,1973年,第389、448页)

乍一看来,伯恩斯坦似乎从德国国情出发强调了普选制和议会制的进步意义。他的批评者考茨基也同样赞成议会策略。但是,问题的实质在于,伯恩斯坦试图以高扬自由主义民主来否定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也就从根本上抹煞了马克思在民主理论史上实现的革命。他把民主解释为“不存在阶级统治,解释为一种社会状况的名称,在其中任何阶级都不能享有同整体对立的政治特权”。(伯恩斯坦,1965年,第189-190页)对此,考茨基的批判是有力的。他坚持马克思关于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的论断,结合1848年以来发动了历次革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政治退化的事实,强调了阶级冲突的现实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与资产阶级分享国家政权的不可能性。(考茨基,第26-27页)他说,改良不能改变阶级冲突的基本现实,民主权利的保障也不能取代革命。与伯恩斯坦相反,考茨基认为议会民主和竞选活动由于能够提高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因而加剧了阶级冲突。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也就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使伯恩斯坦惊恐万状的阶级战争状况或“雅各宾式的独裁”。(《考茨基致伯恩斯坦》[1898年2月20日],转引自麦克莱伦,第41页)在考茨基看来,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个人专政,而是一个阶级的专政,它是指无产阶级在充分民主的制度下行使最大多数人的统治。虽然在与修正主义者论战时,考茨基还没有说出这一点,这样的话直到他在《无产阶级专政》中批评布尔什维克革命时才说清楚,但是其主要的意思在批评修正主义者时就已包含着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考茨基对伯恩斯坦的批判,延续了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民主观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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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郁建兴,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