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罗波夫之路——苏联1983年版《劳动集体法》

02/17/2012 posted in  国际观察

【编者按】

每当历史走到转角,总会有一批最先进的青年先于时代的变换,捡起前人遗落的矛枪,以新的方式奏响曾经的号角,向腐朽的桎梏发起冲锋。他们首先便将自己同那些茶余饭后的谈客对立起来,用自己的人生铺就前进的道路,用最美丽的时光完成新时代的每一处细节。

本篇为苏联1983年的《劳动集体法》。现在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是70年代苏联《劳动法典》的弱化版本,相比苏联法典有了诸多变化:工会大幅削弱,福利待遇的双轨改制 及现金运作(使人无法抵御通胀)等。对照研究苏联与俄罗斯的劳动相关法律有助于我们对相关历史细节的把握,并为对过渡时期的法制研究提供助益。鉴于此前未有人做过该法典的编译,KGB1986同志历时数月仔细翻译校对了这一重要历史文献,其中艰辛无需多言。本人在此谨以编辑身份向KGB1986同志致敬!

(文章系少年中国同步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译者声明:本文系KGB1986原创翻译,部分条目参考了唐元昌老师的译文。转载引用请注明出处,通知我本人。对于转载者断章取义夹带私货,涉及国内话题引起的后果,本人概不负责。本文仅用于友人之间研究学习之用,本人初次翻译法律,大家看个大意,发现错误还请帮助改进。

先简略的说下翻译本法的意义:

1 若要研究俄罗斯近20年来的福利体系演变,就必须参看苏联1970年版《劳动法》和1983年版《劳动集体法》(前者还在编译)。网上常有人吹嘘俄罗斯式的市场化私有化带来的高福利,完善劳动保障,并以此作为依据造谣。然而事实却是: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一直原封不动地沿用了苏维埃《劳动法》和劳动集体概念10年。可以说,这两部法律在当年的灾难浪潮中成为了俄罗斯人民的最后保护伞。当然了,沿用苏维埃法律,并不等于说俄罗斯寡头及其代理人就有良心,相反,正是因为他们惧怕革命,才不敢去动这个心思,待到形势一稳定(2000年),他们就立即修改弱化劳动法,淡化劳动集体概念。但无论如何不容否定的是,寡头及其代理人再怎么激进,也无法使俄罗斯回到“三色旗的过去”,70年社会主义的遗产仍在俄罗斯各个领域,特别是劳动就业和劳动保护方面,发挥着作用。

2 网络上经常有人架空若安德罗波夫活得长些,苏联会如何如何。若对此问题有兴趣的人,建议参考《劳动集体法》进行架空,因为它提供了安时代的对政治经济的基本构思。诸位可以借此讨论苏联是否有另外条改革之路。

3 讨论俄共的性质问题。《劳动集体法》不是安时代的特定产物,劳动集体这一概念最早在1948年由苏联法学家A.B韦涅季克托夫提出,1958年他当选为苏联科学院士,以此为标志,集体法律主体的理论成为了苏联扩大和加强集体权力的理论基础。之后苏联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扩大企业自主权,集体权力的条例决议,如1965年《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1971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权力章程》,1972年苏共中央《关于明斯克拖拉机厂党组织在提高劳动集体生产和社会积极性方面的工作的》的决议,1973年6月苏联部长会议,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批准的《常设生产会议条例》,74年批准,76年修订的《生产联合公司(联合企业)条例》等。在77年版的苏联宪法中第八条明确写道:劳动集体参加如下活动:讨论和解决国家社会事务,拟定生产和社会发展计划,培养和配备干部,讨论和解决企业和机构管理问题,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问题,利用用于发展生产以及社会文化设施和物质鼓励的资金问题。劳动集体开战社会主义竞赛,促进推广先进工作方法和加强劳动纪律,用共产主义道德教育集体成员,关心他们的政治觉悟、文化和职业技能的提高。而1983年版的《劳动集体法》实质上就是苏联宪法第八条的具体化。不过从现今俄共的政治口号,沉迷议会游戏和鲜有提及《劳动法》,劳动集体概念的做法来看,笔者认为俄共并没有真正在意识形态上继承苏共(有也放弃了),固它不能算是苏共的接班人。

4 对国内流传已久的“鞍钢”“马钢”说法提供点参考。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劳动集体及提升它们在企业,机关组织中管理地位的法律

第一条 企业,机关组织中的劳动集体
第二条 劳动集体法
第三条 劳动集体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第四条 劳动集体参与企业,机关组织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集体商讨与决策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力
第六条 劳动集体制定经济计划,社会发展计划的权力
第七条 劳动集体在签订集体合同时的权力第八条 劳动集体维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完整及合理利用物质资源的权力
第九条 劳动集体维护劳动纪律的权力
第十条 劳动集体引入科学技术新成就,培养劳动者主动创新精神的权力
第十一条 劳动集体在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权力
第十二条 劳动集体发展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组织社会主义竞赛的权力
第十三条 劳动集体在选拔干部,评价干部和任用干部方面的权力
第十四条 劳动集体分配和利用经济刺激基金的权力
第十五条 劳动集体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权力
第十六条 劳动集体改善劳动者社会文化生活,住房-日常生活条件的权力
第十七条 劳动集体按照共产主义原则组织工作的权力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队集体的基本权力
第十九条 劳动集体权力在企业,机关组织中的体现形式
第二十条 劳动集体全体大会(或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集体全体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本法律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法律运用上的特点

企业,机关组织中的劳动集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它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广泛的权力。劳动集体的活动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经济发展的计划性。在劳动集体内,共同劳动建立在同志间的互助合作原则上,将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统一起来,明确了集体与劳动者个体间的责任原则。劳动集体的存在是为了丰富国家的物质精神财富,合理地运用现有资源,给予集体成员坚持不懈的关心,改善他们的劳动,生活和休息条件。

在发达社会主义条件下提升劳动集体在生产,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扩充工人,集体农庄庄员,知识分子积极参与企业,机关组织管理的能力,将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自治,并将在建设共产主义的进程中继续发展。

劳动集体工作中的自觉纪律,高度组织性,集体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群众性技术创造——是集约化生产,加快科技革新,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加强苏联人民幸福感,个体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

共产党和苏维埃国家正执行着进一步拓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正不断地将列宁主义的有关劳动人民参与管理的原则贯彻到现实中: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当认识到自己为企业的主人,是整个国家的代表。企业,机关组织的进一步民主管理与劳动集体中各个社会组织积极性的提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劳动人民政治意识的增强,文化职业水平的提高,管理方式的完善,都为劳动集体法的发展和加强劳动集体的社会责任创造了条件。

I.总体原则

第一条 企业,机关组织中的劳动集体

企业,机关组织中的劳动集体——是指在国营企业,公有企业,机关,组织,集体农庄和其它合作组织中从事共同劳动活动的全体劳动者的集合体。

按照企业,机关组织的构成形式,一个劳动集体包含有车间集体,科室集体,工段集体,作业队集体和其它单位的集体。

劳动集体在苏联共产党党组的领导下,履行经济,社会和政治职能,旨在全面地巩固和发展苏联公有制度,社会主义生活方式,旨在促进劳动人民在生产,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在企业,机关组织管理中的参与积极性。

劳动集体的义务与责任——高效率的劳动,在生活中贯彻党的决定,坚定不移地执行苏维埃法律和政府决议,完成国家计划和合同义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劳动生产原则和国家原则,始终不渝地重视集体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培养,重视提高他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积极性,对集体成员进行共产主义建设者道德原则教育。

苏维埃国家将为劳动集体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以使它们能够完成被托付的任务,使它们能够体现自身所拥有的权力。

第二条 劳动集体法

由本法律构成的劳动集体法,规定了劳动集体的基本权力与义务,以及它们在企业,机关组织管理中的权限。劳动集体法的构成部分还包括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其它法令,以及那些由加盟共和国颁布的关于劳动集体具体问题的法令。/p>

对于违反劳动集体法的,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追究责任。/p>

第三条 劳动集体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和其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法律,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劳动集体的活动来保证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国家管理。

劳动集体审查各级苏维埃、各级相应机关提出讨论的国家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文化建设问题。参与审查各级地方苏维埃提出讨论的有关当地综合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议案,地方苏维埃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问题也在审查之列。

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决策时考虑劳动集体对于相应企业,机关组织活动的意见建议。

苏维埃及其执行管理机关、中央部门、国家委员会和主管部门、经济部门保障企业,机关组织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全面促进劳动集体活动中的民主进程。

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向劳动集体汇报自身的工作情况,汇报已通过的决议和它们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劳动集体参与企业,机关组织管理的原则

劳动集体参与企业,机关组织管理的基础是:

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协调结合;

行政一长制与劳动人民广泛参与管理相结合;

劳动集体的权力与责任相结合;

对劳动生产原则,国家原则,社会法纪的坚决遵守,对每个集体成员权力,法律利益的坚决维护;

集体成员劳动积极性,社会政治积极性和主动创新精神的全面发展,集体成员对于劳动集体权力实现过程的参与,创造个体全面发展的条件;

企业,机关组织问题的集体讨论与决策;

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发展,对行政人员和其他集体成员的全面考评,集体成员目标责任意识的提高;

公开性,共识,集体成员对于企业,机关组织活动的系统意见,对社会意见的采纳。

第五条 劳动集体商讨与决策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力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法律和加盟共和国法律,劳动集体具有下列权力:

审查涉及劳动集体利益的各级地方苏维埃的法律、决议的草案和其它一些提出讨论的国家、社会生活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提出各级苏维埃的代表候选人和选举委员会代表;

听取劳动集体推举出的苏维埃代表的汇报,听取各级地方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及其下属机关的汇报;

提出人民审判员候选人和选举区(市)的人民法庭陪审员,听取他们的汇报;

对苏维埃代表,人民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工作予以监督,若他们得不到选民的信任即可召回;

选举常设生产会议、委员会,建立人民监督小组和监督岗,决定同志审判会的组成问题,选举其它与劳动集体相关的社会组织,听取他们的汇报;

讨论其它国家社会生活问题。

II.劳动集体在企业,机关组织管理中的基本权力

第六条 劳动集体制定经济计划,社会发展计划的权力

劳动集体:

参与企业,机关组织日常计划,远景经济社会发展方案(工作计划)的讨论与制定。已制定的计划方案经劳动集体审查后才可报批;

有权制定和通过追加人力物力的补充应对计划;

有权采取措施,以完成计划任务与合同义务,发展和加强经济核算;

有权批准和采纳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效率,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的措施;

听取行政管理人员关于计划、合同义务完成情况,经济生产活动结果的汇报,听取行政管理人员改变计划的理由。劳动集体给予相应的意见,而在必要时,可通知上级部门。

第七条 劳动集体在签订集体合同时的权力

劳动集体:

参与集体合同的制定,讨论集体合同并依据其作出决议,授权各企业组织的工会委员会签订这些合同;

有权采取措施,以保证集体合同的完成;

听取企业组织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委员会有关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汇报;对未完成集体合同义务的人在必要时追究责任。

第八条 劳动集体维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完整及合理利用物质资源的权力

劳动集体:

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和它的壮大,与浪费怠慢人民财产的作风进行斗争,防止对国家社会财产的盗窃侵占;

有权提出建议或采取措施,以保证内部资源利用的充分有效性和透明性,保证原料材料、电力燃料合理规范科学经济地使用,减少损耗和残次品,有效地利用机械设备和其它固定基金;

有权采取措施,科学地利用土地资源,地下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对违反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所有制、随意挪用物资的,或制造残次品的,有权依照相应程序追究责任。

第九条 劳动集体维护劳动纪律的权力

劳动集体:

批准由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会委员会提交的内部劳动规章,有权采取措施保证它们得到履行;

有权讨论劳动纪律的内容,并采取措施使之得到加强;

有权对取得劳动成就的职工予以公开表彰,提名这些职工获得物质精神奖励,提议授予他们国家奖章;

在现行制度内,有权在资金基础上实行额外的福利优惠,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分配:奖励生产创新者、生产模范和那些长期在企业,机关组织中从事义务劳动的职工;

有权维护和创造不容妥协的环境:绝不姑息对劳动纪律的破坏,对于敷衍不履行劳动义务的职工,采取同志般的但严厉的要求;对于破坏劳动纪律的集体成员进行公开处分(同志问责,公开批评);将劳动纪律破坏者的材料送交同志审判会审查;

有权依法追究劳动纪律破坏者的责任,采取下列措施:免职或调任次要职位,部分扣除或完全扣除奖金、年终奖、工龄工资,取消全勤假,要求赔偿企业,机关组织承受的物质损失,延缓住房面积分配,以及其它合法警告措施;

自处分实施起一年之内,有权提早撤销这些处分,若相关集体成员不再有破坏劳动纪律的行为,忠于职守,劳动集体可提议提早撤销纪律处分,或终止已被行政方面采用的相关处分措施。

第十条 劳动集体引入科学技术新成就,培养劳动者主动创新精神的权力

劳动集体:

有权采取措施以加快科学技术进步,使科学成果、新技术、先进方法、劳动和管理的科学组织形式广泛运用于生产领域和生活的其它领域中;

有权促进群众性的技术创造,发明活动与合理化措施,维护生产创新者的权益,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发明家和合理化建议者协会的工作;

对于积极研究和运用新技术,积极推广先进经验的职工,有权采取精神鼓励措施,并提出对其的嘉奖意见;

听取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科技成果运用,首创精神培养,发明活动与合理化措施的汇报,给予相应的意见。

第十一条 劳动集体在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方面的权力

劳动集体:

有权提出建议或采取措施:推广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先进组织形式,引入节约人力的方法去完成相应计划,提高工时利用率;

当集体通过精简人力得到多余的工资基金时,劳动集体有权参与决定如何使用这批基金去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职工;

为合理的技术劳动费用定额制定推广方案时,劳动集体有权参与,并为其执行创造条件;

有权提出完善劳动报酬,将职工个人工资与个人劳动贡献进一步协调起来,将工资收入与集体工作总成果进一步挂钩起来的意见;

对于改善职工物质奖励,物质补贴福利(在物质奖励基金基础上)的提案有讨论认可权;

有权对现行劳动定额和劳动报酬支付条件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审议共青团组织建立共青团青年集体的提案并给予相应意见。

第十二条 劳动集体发展劳动者劳动积极性,组织社会主义竞赛的权力

劳动集体:

有权去全面提高集体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竞赛运动,培养共产主义劳动态度;

有权在企业,机关组织中为社会主义竞赛创造条件,为竞赛优胜者制定物质精神奖励标准;

有权引入社会主义责任制,采取措施确保其执行;有权保证社会主义竞赛的公开性,对竞赛进行总结,评选竞赛优胜者;

有权参与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用以推广先进经验;

有权签订有关社会主义竞赛,与其它劳动集体联合建立创造协会的合同;

听取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委员会有关组织技术措施实施——社会主义责任制推广履行情况的汇报,给予相应意见。

第十三条 劳动集体在选拔干部,评价干部和任用干部方面的权力

劳动集体:

有权参与讨论和解决干部人员的培养、配备与合理任用问题,劳动集体的稳定性维护问题,企业,机关组织的结构优化问题,以及集体中劳动积极分子的工级提升和升职问题;

有权审查干部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问题,新专业的学习问题,辅导的开展问题,以及先进劳动方法学习——工作实践的问题;

依照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法律,劳动集体通过它的社会组织参与解决企业、机关组织的领导人员委任问题;对领导人员的任免须考虑劳动集体的意见;

有权联合共青团组织审查青年职工的教育问题,他们的职业素养,对集体的认同,并给予相应意见,以促进劳动实践教育的改进和辅导学校中的职业定向培养。

有权选取生产先进分子成为进入中高级职业院校进修的预备人员,并在企业组织的资金基础上为他们提供助学奖学金。

第十四条 劳动集体分配和利用经济刺激基金的权力

劳动集体:

有权参与决定物质奖励基金、社会文化——住房建设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问题;对于上诉基金的费用预算有讨论认可权和执行监督权。企业组织建立的物质奖励基金,社会文化——住房建设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未经劳动集体的许可,不得取消。

有权参与决定在现行制度内使用物质奖励基金、社会文化——住房建设基金和其它专用基金对合作社和个人住宅建设、住房条件和家庭生活用具改善进行物质援助的问题;这类物质援助只有在经接受人——职工认可后才可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动集体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权力

劳动集体:

对于改善劳动保护条件——卫生保健措施的综合计划有讨论认可权和执行监督权;

有权就技术设备更新,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组织水平的改善提高以及淘汰手工劳动,低效劳动和重体力劳动等问题发表意见,有权积极参与到这些事项的落实过程中;

有权制定和贯彻措施,以改善劳动女性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加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有权对用于劳动保护的资金予以监督,有权督促全体职工遵守企业,机关组织内的劳动保护规定和细则;

有权讨论社会保险资金的利用问题,并提出相应意见;

有权提出意见,采取措施,改善对环境的保护;

对破坏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劳动集体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集体改善劳动者社会文化生活,住房-日常生活条件的权力

劳动集体:

对于社会文化发展——住房建设计划有审议认可权,并有权听取关于这些计划执行情况汇报;

参与统计需改善住房条件的人员数量,并给予相应意见;保证住房分配的公开原则,并对其实施监督;

有权在社会文化——住房建设基金,生活用品基金和其它企业机关组织专用基金基础上决定住房,托儿所和社会文化项目的建设问题。依照相应基金确定的住房面积,未经劳动集体的许可,不得转予其它组织,或挪作他用;

有权对住房建筑合作社的组织事项提出意见;

有权讨论公共服务,生活服务,医疗服务,商业,公共食堂和交通工作的现状,并给予相应的意见;

有权对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组织和医疗——预防机构的工作实施公共监督;

有权参与决定企业组织副业,集体种植和蔬菜栽培,个人副业等的开展问题;

有权参与决定集体成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休假休息问题和体育运动发展问题;

有权审查面向集体成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体育工作,群众性国防工作,保健事业,儿童事业和教育普及机构的工作,并给予相应意见;

关注退居二线的集体成员——伟大卫国战争老战士及养老金领取者,帮助他们积极参与到社会性公益劳动中:培养青年人的革命精神,使他们继承苏联人民的战斗和劳动传统。

第十七条 劳动集体按照共产主义原则组织工作的权力

劳动集体:

有权面向集体成员开展劳动教育,法制道德教育,集体思想政治教育和经济教育,有权维护集体的良好心理道德环境,培养劳动者的集体归属自豪感,继承和发扬苏维埃传统;

参与面向居民的政治教育和文化普及工作,为家庭的巩固和儿童教育的改善创造条件,为共产主义道德标准的实现提供可能;

对文化普及计划拥有认可权;

有权培养集体成员的苏维埃爱国主义精神,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精神,对人民兄弟友谊和财产的热爱,使他们遵守社会主义法纪,对酗酒,流氓行为,贪腐行为,和其它破坏共产主义道德的行为毫不容忍;

参与针对违法乱纪的预防工作,并有权采取措施,去改造违法乱纪者。

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队集体的基本权力

生产作业队集体属于企业,单位组织劳动集体的基层小组,它的权力来源是苏联现行法律,和那些已由苏联部长会议批准执行的有关作业队的条例。

生产作业队集体:

有权直接地,或通过作业队委员会参与解决下列问题:作业队的配置组成和它的工作组织计划问题,作业队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激励问题,职工专业素养的提高问题,作业队职工的教育问题,以及对破坏纪律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

授权行政方面任命作业队长,并有权要求行政方面免去得不到集体信任的作业队长;

有权选举公共机构——作业队委员会。

III.劳动集体权力在企业,机关组织中的实现

第十九条 劳动集体权力在企业,机关组织中的体现形式

劳动集体的权力直接由企业,机关组织的劳动集体全体大会(或代表会议)来实现。

在两次大会间,通过以下形式体现劳动集体的权力:

由行政方面,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的选举机构共同实现;

由工会和其它劳动集体中的社会组织在自身章程和苏联法律基础上实现;

由企业,机关组织的行政方面在它的权限基础上,或在劳动集体委托授权下实现;

两次大会间,行政方面和工会委员会系统地向劳动集体成员通报它们落实劳动集体权力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劳动集体全体大会(或代表会议)

企业,机关组织的劳动集体全体大会(或代表会议)审议劳动集体最核心的生活工作问题。企业,机关组织的劳动集体大会(或代表会议)也可在车间,科室,工段,作业队和其它单位范围内召开。

企业,机关组织的劳动集体代表大会在换班频繁或是车间,科室,工段和其它单位受到地域限制时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依照劳动集体制定的准则程序选举产生。

劳动集体大会(或代表会议)上审议的问题可由党,工会,社会组织,行政方面,人民监督机关,常设生产会议和集体成员个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方面和社会组织联合提出。劳动集体大会(或代表会议)由企业,机关组织的工会委员会和行政方面共同组织。

企业,机关组织的劳动集体大会(或代表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但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

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半数以上的劳动集体成员,而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劳动集体全体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决议

劳动集体全体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决议须经公开表决,并受到与会的多数集体成员赞成后才可通过。在企业,机关组织的车间和其它单位范围内召开劳动集体大会时,决议也须受到多数到会集体成员的赞成后才被视为有效。会议的决议须向全体集体成员通报。

劳动集体大会在自身权限基础上和苏联现行法律基础上通过的决议,企业,机关组织的集体成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

劳动集体大会决议的执行由工会委员会实行监督,企业,机关组织的行政方面在自身权限基础上,或在劳动集体委托授权下,也可对此进行监督。工会委员会和行政方面负责向劳动集体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行政方面,工会及社会组织必须须每月审议劳动集体的意见建议,而在必要时,也可交由相应的国家公共部门处理。行政方面及相关组织对意见建议的审议结果须向劳动集体通报。

IV. 本法律的效力以及运用上的特点

第二十二条 本法律的效力

本法律适用于所有企业,机关组织的劳动集体,也适用于所有企业,机关组织中的车间集体,科室集体和其它专业单位集体。

在相关规章条例的基础上,本法适用于集体农庄,合作社和社会组织中的劳动集体。

第二十三条 本法律运用上的特性

本法条款在国民经济部门和国家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运用特性是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法律文件,苏联部长会议决议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决议根据本法特征共同确立的。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尤里.安德罗波夫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秘书:Т.缅捷沙什维利

莫斯科 克里姆林宫

1983年6月17日
N 9500-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