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儒家:不能违背“家无二主”这种自然的道理

10/16/2014 posted in  当代中国

按: 编者原本打算写一番评论,怎奈本文过于“高能”,唯有原汁原味奉于读者,才能让大家完全领略到所谓当代儒家反动到了怎样的程度。

——————————

【主要发言】

曾亦(同济大学哲学系)、齐义虎(西南科技大学)
【补充发言】

方旭东(上海师范大学哲学系)、唐文明(清华大学哲学系)、郭晓东(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郝兆宽(复旦大学哲学学院)、陈明(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白彤东(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干春松(人民大学哲学系)、黄铭(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何谓普世?谁之价值?——当代儒家论普世价值》

方旭东:前些时候,学界和媒体关于《婚姻法》的讨论非常热烈,也更多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下面请曾亦作主题发言。

曾亦:我不是专业研究法律的,但是,自古以来,法律与儒家的制度关切又是最密切的。现在儒家要复兴,制度的重建是不可或缺的,然而,这种现实性尚属渺茫,我觉得,唯有法律还算是儒家最具操作能力的领域。最得更直白一点,法律是儒学最能发挥其现实效用的领域。

汉代儒家初起的时候,首先要发挥其政治影响力,那么该如何做呢?譬如,董仲舒、公孙弘等少数儒者有机会给汉武帝建言献策,直接影响到朝政,不过,更多是儒家学者及受儒家影响的朝廷官员在现实中对经义的运用,其中,最有成效的运用则是“《春秋》决狱”。史书中这种例子不少。景帝时,儒家尚未独尊,而袁盎引《公羊传》“大居正”之义,谓景帝不当传位于弟,而当传子。昭帝时,隽不疑引《公羊传》“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之义,以决卫太子事。这两件事影响都很深远,而当时朝廷上下对此都束手无策,而袁盎、隽不疑引《公羊传》义,一语即决之。显然,汉时大量这种“《春秋》决狱”的事件,自然使人们注意到儒家经义的现实效力。因此,我在这里谈《婚姻法》的问题,就是觉得,儒家可以借助对《婚姻法》及其他一些法律的重新考察,寻找儒家经义进人当代社会的契人点。我们讲儒学复兴,应该时刻有样一个准备。我觉得,儒学对其制度基础的诉求,或许能够借对司法实践的介人以及立法的参与,从而得到实现。
齐义虎:我非常赞同曾老师的主张。记得唐文明老师以前有一篇文章,叫《中国革命的历程和现代儒家思想的展开》。那篇文章对儒家近代的命运做了一个很好的概括:辛亥革命以后,儒家经历了一个去政治化的宗教化。随着君主制被打倒,昔日的君臣关系不在了,儒家和政治的关系被割裂开来,此时儒家力图在政治之外寻找自己的存在可能性,后来康有为、陈焕章试图模仿基督教而建立孔教,就是基于这种努力。其后,新文化运动以后,儒家更经历了一个去伦理化之后的道德化,也就是我们说的哲学化、抽象化,新儒家的道德哲学就是这种尝试的完成。两个过程都是体用二分之下去制度化的结果。清末张之洞提出“中体西用”说,表面上还在尊崇中体,但历史地来看,则是为了引入西用。于是由器物而组织,由组织而人才,由人才而体制,西用步步紧逼,中体节节退让。到清末之立宪改革,政治、法律和教育都已西化,此时之中体已成为无本之木、无用之体,高悬在空中奄奄一息。自科举废除之后,儒家的政治脐带被斩断,死亡已是早晚的事了。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发现,没有政治的制度支撑,光剩下文化的儒家就成了游魂,最终将丧失人文化成的力量。因此,今天我们要复兴儒家,使儒家重新回归社会的话,需要一种逆向思维,这就是重新制度化。

曾亦:我继续讲。毫无疑问,儒家素来关心婚姻、家庭的问题。去年8月,我们到莫干山开一个神仙会,当时与会的有北大的赵晓力。晓力是法学界的专家,对《婚姻法》有专门的研究,不过,他完全是左派的立场,当时他从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出发,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我则站在儒家的立场谈了一些看法,觉得可以在新《婚姻法》及其解释二、解释三中读到某些与儒家经义相契合的内容,因此,从回传传统的角度来看,新《婚姻法》算是向前走了一小步。

郝兆宽:前面璧生认为《刑法》修正案向前走了一小步,现在曾亦又认为新《婚姻法》向前走了一小步,看来,我党在前进的道路上都走了两步了,可谓卓有成效。(众笑)
曾亦:大家都知道,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项解释甫一出台,即在各种媒体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尤其是网络上各种争论更是沸沸扬扬,好像都有立得住的理由,然而,皆不过各执一端而已。据称,此项解释借鉴了英美分别财产制的某些规定,且与《物权法》方面的某些专业考虑相适应。然而,却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之一贯精神,且就其社会效果而言,将使男子离婚更少顾虑而变得容易,从而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但是,我发现,这些意见没有一种是站在传统的婚姻、家庭角度的,因此,我觉得儒家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且,还能提出一个更好的、能为各方面接受的解决方案。

现代中国思想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摧毁传统家庭,而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制订新的《婚姻法》,从而在制度上消灭传统的家庭关系和伦理。自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婚姻法》与相关法律文件的制订,以及历次修订,莫不贯彻了摧毁传统家庭的精神。因此,我认为,目前新《婚姻法》的问题以及引发的争议,并非是由最新的司法解释造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历次《婚姻法》都偏离了中国固有的传统,违背中国数千年来最基本的家庭伦理,从而导致了人们的观念混乱而无所措手足。

较之土改政策,苏区时代的各种婚姻法规要西化得多,可是典型的教条主义,完全是把马克思主义当普遍真理而照搬到中国来的产物。1950年,新《婚姻法》制订时,时任法制委员会主任的王明(陈绍禹)对30年代苏区的《婚姻法》有过一番很高的评价。他这样说道:

[《婚姻法》]是以毛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具体运用来解决中国婚姻制度问题的最初的法律文献。这些文献,奠定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和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底原则基础,标志了中国婚姻制度底大革命开端。(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国家与法权理论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第82页)

然而,源出于西方之马克思主义如何能成为指导中国现实的普遍真理?此问题从来没有得到严肃审慎的思考。我认为,唯有根植于本土之实际情况、有着数千年历史经验的儒学,才有指导中国现实之无可辩驳的合法性。可见,《婚姻法》的出发点从一开始就错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左派朋友站在80年代以前的旧《婚姻法》立场反对最新的《婚姻法》,本身就是成问题的。虽然,新《婚姻法》有种种问题,尤其不利于家庭之稳定,但是,我们如果因此回到一个更成问题的旧《婚姻法》立场,显然更不合时宜。

进而言之,历次《婚姻法》追求的目标从来与民生无关,从来就不是由个体的幸福与家庭的和谐出发,而是承担了过多的政治任务,欲藉此实现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革命目标。换言之,《婚姻法》的目标,不过是要求人类牺牲其个体幸福,而去追求男女平等这个空洞的社会进步理想。姑且不论这一理想是否正当,是否可能,然而,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的是,这种理想对家庭生活造成了太多的灾难。譬如,夫妻间的矛盾、离婚率的上升、子女的孤独感,莫不由此理想所致,难道我们还要追求这种理想吗?如果我们仅仅是为了保护所谓抽象的“女权”,却罔顾现实中的种种祸害,这也太可笑了。(鼓掌)

陈明:曾亦这调子,简直是“政治不正确”啊!我担心女性同胞会打上门来。(众笑)
丁耘:还有好多“妇女之友”也会打上门来。(爆笑)

曾亦:我接着讲。就男女之平等而言,本有三方面内涵:其一,指父母平等。《仪礼?丧服》规定子为父服斩衰三年,为母则为齐衰三年;若父在,则为母一年。可见,对子女而言,父母是不平等的,父是至尊,母只是私尊,父要高于母。到了明太祖的时候,规定子为父为母皆服斩衰三年,这样,传统社会最终实现了父母之平等。由此可见,父母之间的平等并不是现代社会追求的目标。

其二,指夫妻平等。《丧服》规定妻为夫服斩衰三年,而夫为妻仅齐衰一年,可见,夫妻之间是不平等的,而且,这种不平等较诸父母之间,要大得多。此后两千多年,妻子的地位始终没有得到提高,至少从礼制与法律的规定看来是如此。在传统家庭中,女子之于父为女,于夫为妻,于舅姑为妇,皆不得称尊,唯于子始有尊名。正因如此,妻子必须生育,只有做了母亲,才可以称为“母尊”,从而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可以说,现代社会追求的男女平等,最主要体现在夫妻方面。不难发现,现代《婚姻法》为此作了诸多的规定,譬如,反对家庭暴力、离婚时对妇女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政府提高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种种举措,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妻子,提升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这种做法完全背离了“家无二主”这种自然的道理,非常不利于家庭的稳定,消极后果极为明显。因此,每当新《婚姻法》颁布时,必然伴随着离婚率的大幅度上升,30年代如此,50年亦如此,2001年的新《婚姻法》,何尝不如此?

丁耘:以前有一句老话宁拆三座庙,不毁一桩婚”,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法院一般是劝和不劝离。这也表明,我们搞的从来就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而不是西方的马克思主义。

郝兆宽:丁耘总忘不了为自己身上的“红色”作辩护。(众笑)

曾亦:关于夫妻平等,我再讲一点。一般认为,离婚对女子是不利的,但是,很奇怪,提出离婚的多是女子,而且态度常常很坚决,简单是义无反顾。然而,我们的政府却只考虑到前者,因此,从苏区时代的《婚姻条例》、《婚姻法》开始,就制订种种办法鼓励女子离婚。当时有一个考虑,男女毕竟在体力上是有差距的,这对妇女离婚后的生活非常不利,那么,怎么办呢?首先,政府规定男女财产平分,这在过去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这意味着女子不仅可以带走自己的嫁妆,还把男子的祖产割掉了一部分。但是,女子分到田地之后,却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耕种。虽然,人们都愿意到寡妇门前来遛达,但是,这样是不能“可持续发展”的。(众笑)当时的苏维埃政府就出了一个损招,非常不通人情,那就让你的前夫来帮忙耕种,一直等你找到新的丈夫为止。这个办法,让男人情何以堪啊!(爆笑)

还有第三种平等,即婚前男女的平等,或指公共生活中男女的平等。其实,现代社会已经部分实现了这种平等。譬如,男女一般都能受到同样的教育,而且,女子在学校中的成绩还更优秀。不过,当女子一旦进人公共生活,却因为性别的差异而越来越不如男子。恩格斯曾经设想,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将消除男女之间在体力上的差距,现在看来还是很难。并且,我党对这种男女平等的追求,似乎最终还是为夫妻平等准备条件。譬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1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正确以保证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得到摆脱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本来家庭事务是女子的胜场,是女子优势的体现,然而,现在女子多倾向于离开自己擅长的领域,非要与男子在公共生活中角力,这对女子来说不知是悲剧,还是喜剧?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女子一方面期待参与公共生活,另一方面,又处处寻求男子的保护,可谓自相矛盾。并且,女子从事很多公共生活时,更多还是依赖自己的性别差异,譬如青春、美貌之类的自然特点,这就注定了男女平等的追求不过是空想而已。如果男女真的要平等竞争的话,结局是注定的,要么是美女与野兽的关系,要么就是兔子与猎人的关系。(爆笑)因此,马克思主义对男女平等的追求实属过当,完全抹杀了人类身上的自然属性差异。马克思主义声称自由是对自然的超越,然而,问题在于,人类追求自由,就一定需要超越自然吗?女子若不能认清自身的自然性格,一味与男子争胜,终将悔之莫及。不过,很多认清自己性别特点的女人,就是靠色相博上位,大家看看现在的媒体、网络,都是在宣扬这类经验,还把某个部位叫“事业线”。(众笑)然而,这就注定了女子在社会中先天的弱势。总不成人人都做武则天吧!其实,即便是武则天,也是靠色相上位的。(爆笑)

齐义虎:当初把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好像是为了妇女之自由,其实也有功利的考虑,即把妇女当做和男性一样的劳动力,不仅推向田间工场,还推向战场。七八十年代以前,当时新中国推崇的女性形象,就是那种很强势、男性化的女性不爱红妆爱武装”,其实这恰恰是对女性的最大贬低。马克思主义在很多方面都继承了资本主义的原则,只不过把它普遍化了。譬如,在女性变成劳动力这点上。以前我们常骄傲地宣称,自己比资本主义更民主,因为我们给了妇女平等的选举权。但是,获得选举权是有代价的,那就是要承担起和男人同样的义务。表面上,民主让你成为国家的主人,其实是让你成为国家的奴隶。因此,我觉得,儒家要重建家庭,就得改变这种抹杀性别差异的抽象男女平等观,重新回到夫妇有别的内外分工制,让女性回归家庭。

我有一个设想,能否实行女性半日工作制,半天在外上班,半天回归家庭,照顾父母、丈夫和子女。这样,既没有完全断绝妇女和社会的接触,同时又兼顾了家庭。

曾亦:齐义虎的这个设想,很有意思,目前还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现代人认为男女之不平等,根本是因为女子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因此,国家的政策是要鼓励女子出来工作。不过,现在女子可能有些矛盾,一方面想出来工作,另一方面又只想在家里享福。那怎么办呢?我觉得,女性同胞应该能接受义虎的这个办法。

而且,现在女子虽然讲平等,讲独立,但是,又觉得男子应该多花钱,多照顾女子,因此,男女收入如果差不多的话,肯定会出矛盾的。为了维持家庭之稳定,理顺男女之关系,通过缩短女子的工作时间,从而降低女子的收入,可谓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因此,古人的智慧在于,充分认识到男女在自然方面的差异,而制订出相应的家庭规范与行为准则,主张内外有别,男主外,女主内。如是,男女各有所主,各擅胜场,从而相互协同,互相配合,促进家庭整体的发展,而为家庭成员的“双赢”创造条件。

郝兆宽:其实,即便是美国的家庭,女子生完小孩之后,也是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的。直到小孩上小学,才继续工作。

方旭东:大家都在做复辟的美梦呢!(众笑)曾亦继续讲。

曾亦:那么,为了实现男女平等之目标,现代《婚姻法》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最重要一点,就是规定妇女有财产继承的权利。

中国自秦汉以后,财产的继承,基本上实行诸子均分的做法。通常,女儿没有继承财产之说,除非无子,可以招赘的方式让女儿继承整个家产。显然,这个做法是为了守住家产,与现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性质不一样。不过,当女子出嫁时,还是可以获得一份嫁妆,其性质相当于遗产,当然数额一般不如男子继承的财产,这就是妆奁制。到了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一个《妇女运动决议案》,里面规定未出嫁女子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个规定虽然提高了女儿的地位,但并没有越出传统的传子制内涵。不久,国民党进一步规定,出嫁女子也有财产继承权。这可是一个翻天覆地的规定,对中国之家庭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这意味着,不仅出嫁女子可以继承其父母的财产,还意味着作为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1931年,中央苏区制订的《婚姻条例》中就把这里面的内涵明确为这样的法律语言:“夫妻可以相互继承财产。”此后,历次《婚姻法》修订,这个条款都没有丝毫改动。

这条规定又引出了现代《婚姻法》的一个重大概念,即“共同财产”的概念。1930年,国民党颁布的《民法亲属编》涉及了“共同财产”的内容。到了1950年,新中国的《婚姻法》不仅提出了“共同财产”的概念,还提到了“家庭财产”的概念。显然,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因为“共同财产”仅仅指夫妻因为共同生活而取得的财产,而“家庭财产”则不同,还包括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见,“家庭财产”的范围较“共同财产”要大。不过,80年代以前,因为大家都是无产阶级,私有财产还很不发达,因此,两种财产在金钱数额上的差别,一般不是太大。然而,90年代末以后,随着房屋的私有化改革,尤其是2003年以后房产价格的飚升,“共同财产”与“夫妻财产”的差别明显化了,“共同财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小。尤其当子女越来越依靠各自父母的赠予才能购房时,以致于使两种财产的差别超过了一定的界限,终于使“家庭财产”的内涵发生了质的变化。现代核心家庭是以已婚夫妻为中心,上养父母,下育子女,其实,内中尚有一层财产内涵,即夫妻共同财产亦为家庭之主要部分,而婚前财产不论得自父母与否,都只是共同财产的补充而已。然而,房价的飙升使得大多数子女必须依靠父母的赠予,其比重之大,完全使家庭财产的构成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且由于现在夫妻关系愈加不稳定,这些情况都让《婚姻法》必须明晰婚前财产的所有权。
现在我们看到,《婚姻法》既规定“夫妻相互继承财产”,这意味着夫妻一体成为现代家庭的核心,然而,“共同财产”的规定又意味着为财产的分割、从而家庭的最终瓦解准备了可能性,可见,现代《婚姻法》这两条基本规定,其实是相互矛盾的。古代因为“父子一体”,诸子得以继承父产,可谓天经地义,这也是传统孝道的物质基础。然而,现代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父子析居已成常态,这自然密切了夫妻关系,经义中的“夫妻一体”内涵终于在现代法律中得到体现,这就是“夫妻相互继承财产”,可以说,此条规定的合理性正在于此。然而,“共同财产”概念的内在矛盾,终于在现实的逼迫下而展现出来了,从而凸显出现代人久已忽视的“父子一体”内涵。我想,最新《婚姻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将使现代人意识到,家庭不能仅仅依靠“夫妻一体”,还需要“父子一体”,从而为传统孝道的复兴提供了制度上的前提。

而且,马克思主义是将家庭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正是因为人类有了家庭,才产生了一切罪恶根源的私有制,那么,未来随着私有制的灭亡,家庭亦将随之消亡。因此,80年代以前,中国虽然有家庭,但根本还是一个公有制社会,家庭本身的私有属性得到了抑制,《婚姻法》中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是不明显的。正因如此,80年代以来,随着整个中国社会朝私有化方向的高歌猛进,家庭中固有的私有属性开始发展起来了,《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种种规定,必将冲出意识形态的牢笼,开始以其自身的逻辑在运动。可以说,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正是私有财产自身运动的结果。此时,夫妻不再是同志加伴侣,而是有着自身利益的个体。这种利益的排他性,虽然一定程度能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融,然而,残酷的现实将更多使人们意识到夫妻在利益上的差异,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予,终于让人们唤起对古老婚姻观念的记忆。此时,婚姻不再是相爱中男女个体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联合,即“合二姓之好”。堕入爱河的男女双方,或许可以忽视利益上的分歧,然而,婚姻毕竟不是只有爱情,尤其是双方的父母不可能完全没有利益上的考虑和计算。

郭晓东:听了曾亦这番话,我从感情上是有些难以接受,觉得新《婚姻法》把温暖的家庭搞成了一个冷冰冰的契约关系,这还不如我们过去的《婚姻法》呢!

郝兆宽:这么做,像是把以前罩在家庭上的那层温情脉脉的面纱给撕开了。(众笑)

齐义虎:其实文革时的那种革命家庭,夫妻双方都从属于一定的阶级关系,还真不那么温情。

曾亦:不过,我觉得,冰冷的现实并不必然导致完全负面的后果,甚至可能为家庭的健康发展提示了某种积极的可能性。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房,并不必然融人夫妻“共同财产”之中,这条规定固然削弱了“夫妻一体”,却强化了“父子一体”。这样,新《婚姻法》表面上蕴涵的个体主义伦理,却实现了一种集体主义的回归,当然,这种集体是以“父子一体”为主要内容的。我们将来或许看到。传统孝道将在“父子一体”的基础上得以重建,婚姻也将回归到儒家“合二姓之好”的这种古老观念。

黄铭:而且,我觉得,只有在“合二姓之好”这种家族联姻的模式中,男女才可能是平等的。古人讲,“妻者,齐也”,只有在这种情况才可能,因为夫妻双方代表的家族是不能讲尊卑的。然而,现代人把婚姻看作男女两个个体的结合,则彼此很难相敬如宾,反而容易发生冲突,走向新的不平等。

方旭东:下面请齐义虎作主题发言。

齐义虎:中国与西方的家庭不一样。中国传统的家庭,以父子关系为主体,因而表现为一个绵延不绝的实体,个人在家庭中会获得一种安身立命的心灵依靠。璧生兄讲的祠堂,还有族谱,都有这方面的意义,都是一个家庭永恒性的体现。这种永恒的家庭,可以说是“铁打的家,流水的人”,每一代人都在传递祖先赋予我们的血缘,因而有义务把这个血缘传递下去。

西方的家庭则不一样,以夫妻关系为轴心,是一个横向结构,没有时间性,是不能延续的。随着夫妻个体的终结,家庭就消失了。因此,在这个短暂的家庭中,人的生命不可能获得安顿,对希腊人来说,只有到一个永恒的城邦里,个体才能获得存在的意义。近代以后,西方人讲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这不过是延续了自古以来“家一国”分离的二元结构。中国不一样,家与国不分,政治与社会也不分,因此,《大学》讲修齐治平这样一个连续的次第,正与这样一种家庭结构有关。

中国这样一种家庭结构,体现在财产制度上,就是一种集体财产制。即家产制。可以说,这是一种财产共有的制度,《弟子规》讲“物虽小,勿私藏,苟私藏,亲心伤”,就是这个意思讲。因此,在五伦关系中,父子、兄弟之间,甚至包括非血缘的朋友,彼此都有通财之义。显然,共有家产不属于任何一个家族成员,即便是家长,也没有以个人意志支配家产的绝对权力。家产是用来养育后代、传承血缘的,因此,家产不是满足个人的需求,个人的存在不过作为家产的传递者,而不是最终的所有者。

正因为如此,离婚的妻子不能分割其丈夫之财产。理由有二:其一,离婚意味着妻子离开这个家庭,不再是家庭的成员,当然失去分享家产的地位。其二,家产是夫家的,而不是丈夫个人的,任何个人,包括其丈夫,都无权把集体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当然,离婚的妻子可以将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带走。从在这个意义上,我非常赞同曾老师的观点,即最高法院关于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正是对传统家产制的回归。但是,仅仅回归到这里还不够,因为法律上还没有承认家庭的法人地位,更没有承认家产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近代以来,西方发展出民族国家这种形态,而民族国家的结构乃上有国家,下为公民,中间则为虚位。因此,个人主义和国家主义看似左右两个极端,实则一脉相承。个人主义是国家主义的前提,国家主义则是个人主义的反动,包括西方人批判的极权主义,都是这样一种结构的产物,是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一种政治建构。而在中国这样一个伦理社会中,由于“家一国”之间的差序格局,是不可能产生这种极权主义的。

清末以来,中国经历了三次不断深人的西化运动。尤其是第三次的新文化运动,采取了一种打碎家庭的激进做法,以实现个人之解放。我们看到当时许多文学作品,比如巴金的《家》、《春》、《秋》,就是鼓动个人离家出走,把个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因为只有成为一个孤立的个体,国家作为一个更大的团体,才可能号召你、吸引你,使你成为国家的战士、苦力,乃至螺丝钉。因此,中国这样一个现代国家的建构,实际上是先破家,再建国,如此而团结所有国人的力量,形成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以抵御外辱,救亡图存。

从历史上看,国家有三种类型:一种是西方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一种是近现代的民族国家,第三种就是中国传统的王朝国家。就“国家”这个中文词而言,既有国,也有家,然而,我们现在使用这个词,完全变成“有国无家”了。在王朝国家时代,我们可以“移孝作忠”,孝是源头,而忠不过是孝的外推。但到了近代民族国家,则要求“非孝而忠”,即个人必须放弃对家族、祖先、父母的孝,而只是忠于国家。文革前有句话,“天大地大,不如党的恩情大;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而且,我们看到文革的时候。恰是通过鼓励你揭发父母亲人,来调动你的阶级意识、国家情怀。可以说,对待家庭,现代国家完全采取一种必欲除之而后快的态度。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家庭虽然还在,但家庭成员越来越像独立的个体,可以说,新中国的所有《婚姻法》,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之上。

现代人认为,家庭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个观念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如果只讲感情的话,其实不需要结婚,因为两人世界多浪漫,男欢女爱的,何必结婚呢?可见,家庭的目的不是为了成就爱情,而是为了完成生育,从而实现家族和人类的延续。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还有康有为讲的大同世界,都崇尚男女基于感情之自由结合,而视契约式的家庭为对感情的限制,因此都主张要消灭家庭。现在我们的法律,不论是对婚姻的缔结,而是对离婚的裁决,都以感情的有无为依据,这完全误解了婚姻和家庭的本质。(注:无非因为恢复了财产关系)

夫妻之道以义合,妾妇之道以爱合。夫妻之结合,是为了“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然而,现在的女性多不愿和公婆住在一起,也不愿意生孩子,只想着小两口卿卿我我,恩恩爱爱。如此,夫妻之道将亡,只有妾妇之道而已。更可悲的,我们的法律竟然支持这种妾妇之道。古人有“七出”之条,其中有一条就是嫉妒,然而,现在的婚姻关系恰恰追求这种感情的排他性独占。现在许多年轻女孩子,老是说什么“你不爱我,我就怎样怎样”,追求某种短暂感受,搞得死去活来的。(爆笑)我们看古代那些尊贵的女性,才不会用爱情这种小情小志来满足自己,而是有一种更高的德行追求。这是什么呢?就是以做一个母亲为荣,以辅佐自己的丈夫为志,正所谓母以子贵、夫贵妻荣。这才是高贵的女性典范,值得现代女子好好学习。(众笑,鼓掌)

黄铭:齐老师讲得非常有道理。古人对夫妻关系的理解,其实有多方面内容。《公羊传》庄公二十四年何休注中说道:“妻事夫有四义:鸡鸣縰笄而朝,君臣之礼也;三年恻隐,父子之恩也;图安危可否,兄弟之义也;枢机之内,寝席之上,朋友之道。”现代人讲的夫妻关系,仅仅强调了“朋友之道”这个方面,显然是非常片面的。而且,对古人而言,“朋友”之道是排在最后的,前面更有君臣、父子、兄弟之义,还有“合二姓之好”的目的。

我也觉得,现代人视感情为婚姻之基础,在学理上是不成立的。因为人的感情是不断变化的,如果以感情之有无作为基础,那么,出墙、外遇,都可视为理所当然,可谓祸患无穷。对此,古人对婚礼有种种规定,譬如,昏礼不称主人,是为了养廉耻;以酒食昭告乡党僚友,是为了防隔内外;女婿亲迎,讲究交接以渐,如姆受绥、媵御沃盥交之类,就是说夫妻之间,也要注意男女有别。这些做法,都是要把感情的冲动排除在婚姻之外,因为这不符合婚姻的本质,且容易出毛病。

当然,到了现代社会,男女之间接触太多了,少男少女有冲动是很自然的,因此,夫妻结合,是不可能没有感情因素的,但是,应该淡化感情因素,并发掘夫妻关系中更为丰富的内容。

曾亦:康有为在《大同书》中,也谈到了感情易变的特点。不过,他的立场完全相反。他认为,既然感情如此善变,婚姻和家庭就应该顺应这种变化,而不是去约束感情。因此,婚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应该缩短其有效期,最多三个月就够了,以便双方可以另觅新欢。康有为甚至还主张,最理想的婚姻应该是“跟着感觉走”,想和谁好就和谁在一起。因此,康有为的这套理论,实际从反面表明,如果婚姻和家庭以感情为基础,是多么的脆弱。现代离婚率之高,正与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这种错误认识有关。

刚才黄铭还讲到,现代人的婚姻不可能没有感情,确实如此。食色性也,放眼现在这个社会,到处都是诱惑,搞得大家都成了欲女欲男,是很难不动心的。(众笑)但是,我们在理论上要清楚这样一点,古人看重“媒妁之言”,是因为男女没有机会接触,就需要媒妁来作介绍,跟现在婚介机构一样。现在自由恋爱了,感情就充当了媒介的功能。当然,那些剩男剩女们,还是要媒人来介绍的。古人有一整套防隔内外的措施,目的就是防止人们把持不住自己的感情。古人讲“女子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二门就是中门,如果不得已要出中门,还得用黑纱拥蔽其面,就象现在的伊斯兰女子一样。而且,女子还不能见到自家的下人,有时不小心碰见了,得赶快用袖子把自己的脸遮住。(众笑)

今天的少男少女们,太在乎一面之间的感觉,好像没有这种感觉,就宁愿不娶不嫁似的。其实,即便当初有感觉,久而久之,这种感觉就消失了。此时的夫妻之间,搞得像左手摸右手一样,就只想着找另一份感觉了。现在的婚姻观太让人不安份了,整个就像一发情的母猫似的。(众笑)我有一位朋友。就是前面提到的贺志忠,他说结婚以前曾经找了两个姑娘,长得还不错,都曾带回家见过长辈。后来,他爷爷临终前,只给他说了一句话:“女人到三十岁以后都一样。”这话太有人生智慧了。虽然,男人本性不免好色,尤其年轻时更是如此,总想找漂亮姑娘。然而。红颜易老,再漂亮的姑娘,过了三十也就那样了,即便保养得还不错,但是,夫妻初见时的那种感觉也没了。所以,我一直觉得,男女之情只是媒而已,一旦因此而成婚,就不要老想着追寻以前的感觉。毕竟两人一起过日子,真正需要的还是日久而产生出来的亲情,如同与父母兄弟在一起。古人不重自由恋爱,原因就在这里。我想,如果总是想着追寻那种“人生只如初见”的感觉,这种婚姻总是不稳定的。

齐义虎:我最后讲一点。现代社会把家庭摧毁了,破坏了人类最自然的那种伦理关系,然后才想着去重建一个人造的法律关系,伪造一个契约社会。不论是《物权法》,还是《婚姻法》,都把个人作为权利主体,都不承认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的法人地位,可以说,种种社会问题皆由此而生。譬如,为什么现在这么多女子甘愿做小三,还挖空心思去骗婚呢?这就是个人财产制的结果。试想在古代,男人权力再大,他有可能把财产留给自己心爱的小妾吗?可以送给和他私通的奸妇吗?肯定不行,因为财产不是他一个人的。家庭如此,国家也是如此。因此,当皇帝想恣意妄为时,臣子一定会这样劝谏:“天下非陛下之天下,祖宗之天下也。”可见,古人“家天下”的观念中,其实还蕴涵了共有制的原则。

曾亦:关于“国-民”这个结构,其实西方早就意识到这里面的毛病了,所以搞非政府组织,就是要纠这个偏。现在中国学西方,也不得不搞了。问题在于,为什么不能充分利用传统的资源,容许一种自然基础上的宗族组织呢?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中常常是无根的,容易为政府和国外势力操纵,宗族则不一样,它是一种原生态的组织形态,避免了非政府组织那种无根的毛病。而且,刚才义虎强调家庭的公有制成分,而宗族则是一种更大的公有制,我们完全可以利用宗族这种形式,把社会主义的一些原则在这个基础重建起来。马克思主义是把家庭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故尔多有批判,因此,我们以前搞社会主义,就总是想着反封建,其实是过头了,不免把封建社会中许多公有制的原则给抛弃了。

丁耘:曾亦这个思路很好,我们应该努力发掘社会主义中那些与中国传统相一致的内涵。
方旭东:接下来是自由发言。

唐文明:两位的发言,很像一种男性主义的宣言。(众笑)不过,我觉得,在女性强权的今天,重申男尊女卑的道德,我认为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儒家经义的。但是,考虑到当下的处境,尤其是如何说服女性接受这一点,也许采取温和些的态度,更为关键。
干春松:让女性朋友接受,这不是“与虎谋皮”吗?(爆笑)

唐文明:关于这个问题,我想到一个例子,这是我老师的亲身经验。他说自己读中学的时候,正值“文革”时期,他所在大院里大都是政府官员的家庭。有一天,大院的孩子们都在喊要打到自己的父亲,于是他也跟着喊,恰好他的母亲听到了,操起一条扁担就打了过来。这个故事让我很有启发。因为有了孩子。作为母亲的女性就有可能承认作为父亲的男性的尊位。就是说,如果父子关系是家庭的核心伦理,考虑到孩子的因素,女性是可能接受男尊女卑的观念。舍此而外,我们还找不到其他合适的可能性。这是我想补充的第一点。(注:也就是为什么要强调养孩子最重要)

第二点,关于儒学如何进入公共生活,现在许多儒家是主张宗教的进路,而刚才曾亦和齐义虎的发言,则揭示了一条司法的进路。这一思路对我有很大启发,我认为,这与传统儒家“经义人律”的做法是一致的,非常值得思考和重视。

第三点,关于《婚姻法》的问题。上次我们在莫干山开会,赵晓力对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提出了批评,他的意思是,过去《婚姻法》是强调家庭的共有财产,而解释三则强调个人财产,当时我觉得很有道理。后来,曾亦谈了他的看法,认为司法解释三反而与儒家的思想比较合拍。乍一听,我觉得很成问题,不过,我后来想想,还是觉得曾亦讲得对。

因为曾亦思路的关键在于,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夫妻财产并不是完全归属于个人,而是归属于夫妻各自原来的家庭。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司法解释其实是强化了家庭的价值,特别是强化了上一代与下一代的关系,即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本来结婚意味着子女离开父母,独立成家,然而,新的司法解释却给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子女虽然结婚了,却依然通过这种财产的共有,而保持着与自己父母的联系。儒家素来主张“同居共财”,没想到,新的司法解释却为这种伦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制度基础,可谓向前进了一步,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步。可以说,司法解释三扭转马克思主义时代的婚姻观念,使得婚姻不再只是男女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事情,从而为现代婚姻回归到传统的“合二姓之好”的路子。多少提供了一些可能性。

因此,现在我觉得曾亦的这个思路可以理得很顺。赵晓力的文章是《婚姻法吹响资本主义的号角》,然而,从曾亦的思路来看,或许资本主义的号角和儒家“经义入律”的号角,很多方面还是声调一致的。

曾亦:文明刚才讲的比我自己表述得还好。(众笑)

丁耘:莫干山会议时,我就很震惊于曾亦的这个观点,非常不理解。不过,现在听文明兄这么一说。觉得还是很有道理的。

郭晓东:前面休息的时候,我和璧生聊天。就说他讲得很好。因为我也觉得,儒家要想在当下的政治现实中有所作为,法律可能还真是一个最佳的途径。如果我们能使法律在其立意和阐释上,能够往儒家的方向稍稍靠拢一些,这不仅易于为学者和民众接受。而且,对现实来说,也是最无害的。当然,儒家朝这个方向还有很多事情要,路也很长,不过确实能够大有作为。前面璧生对《诉讼法》的解释,与刚才曾亦、齐义虎对《婚姻法》的解释,都是有开创意义的一步,我想,以后我们应该有更多这方面的讨论。

齐义虎:确如郭老师所言,在目前的政治现实下,不论自由派取代共产党的图谋,还是一些儒家“儒化共产党”的努力,都不太可能。我觉得,最现实的办法还是政府让出一部分权力,也就是司法领域的权力。(注:为啥这就可能了)《春秋》讲“实与而文不与”,我们应该有这种智慧,对中国近代史要有一个不同于国、共两党的儒家式理解。我们应该把中国共产党视为近现代救亡史留给我们的最大财富,应该在这样一份财富的基础上,来讲儒家的复兴。

对此,我想提出这样一种折衷的构想,即政教一体,却有所分工。政教一体,指功能上的教养兼备;有所分工,指结构上的组织分立。譬如,我党作为一个有效率优势的现代组织,可以处理行政,发展经济,进行社会管理,提升军事力量,充分发挥我党在组织、动员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关于道德教化的领域,儒家则更为擅长,诸如教育、文化、司法等方面,应该由儒家来担当。尤其是司法。虽然是一种消极性的权力,但是,司法判决往往具有强大的社会教化和引导规范的效果,也就是古人讲的“明刑弼教”。如果儒家能够重新回归司法领域,援礼人法,实现法律的儒家化。恢复中华法系的司法传统,这样,儒家虽然没有直接掌握积极的行政权力,但是,儒家的价值和伦理完全可以活生生地进入现代社会。我认为,目前讲政治改革?必须打破西方那种“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模式,拓宽我们的思路。否则,我们国家总是不免被西方列强牵着鼻子走,永远没有出路。

曾亦:义虎关于政治制度的设计,有很完整的一套想法,不过,现在由于时间限制,就不能让他多讲了。(众笑)

郭晓东:谈到中华法系来说,我们首先要问:立法的目的到底何在?对儒家而言,这个问题似乎很简单,不过劝善禁恶而已。关键在于,儒家讲的善恶到底是什么?与西方伦理观不一样,在儒家看来,维护人伦就是善,破坏人伦就是恶。刚才曾亦与齐义虎的意图是一致的,即都注意到了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维护人伦的积极作用,尤其是维护了家庭中的父子之伦。可以说,这就是司法解释三的积极意义。当然,制订新司法解释的人可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不过,两位现在都把它解读出来,从而重新确立了父子之伦在家庭中的轴心地位,进而确立家庭或家族在社会中的轴心地位,我觉得,这是本场发言最为精彩的地方。

当时莫干山会议时,我对曾亦发言的感觉与丁耘差不多,也很惊讶,当时我还提了自己的不同考虑。后来回来后,曾亦、我和老郝对这个问题讨论了好些次,觉得这个思路很有道理。

另外,我觉得,齐义虎和曾亦对家庭财产的看法有些分歧。因为义虎对解释三还是有些批评的,毕竟其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从而破坏了家庭财产,是这样吗?

齐义虎:我是有这个意思。因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里,还只是承认个人产权制,而不承认家庭产权制。借用刚才郝老师的一句话,我觉得,新的司法解释只能算是“党国一大步,儒家一小步”。(众笑)

郭晓东:看来,你与曾亦的态度确有不同。据我的了解,曾亦差不多是充分肯定司法解释三的。

郝兆宽:不过,我倒觉得这个分歧不是太大。因为曾亦着眼的是党国走的这一小步,虽然还很不够,但起码迈出了一小步。(众笑)

郭晓东:赵晓力认为司法解释三使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重新造成了一个张力,而曾亦好像是认为《婚姻法》本身就存在着张力,只不过以前没有凸显出来而已,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则缩小了这种张力。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是党国走了一小步。

前面曾亦还说到一点。解释三的出台,造成了一个客观的后果,就是离婚率的极大提高。而且,历次《婚姻法》的颁布都会造成这个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解释三虽然有可能回归父子之伦,却对夫妇之伦是有破坏性的。其实,在莫干山的时候,我就对这点提出了疑问。现在,我依然觉得这是一个问题。

曾亦:赵晓力是由“共同财产”这个概念的分析入手,他认为,以前的《婚姻法》只讲“家庭财产”,现在却提出了“共同财产”的概念,这意味着夫妻财产的个人化。我不同意这种说法。

首先,“共同财产”的概念其实很早就提出来了。不仅50年新中国的《婚姻法》中有这个概念,而且,30年代国民党的《民法》中就有相关的内容。

其次,我觉得,晓力对“家庭财产”概念的理解有些偏。前面齐义虎反复讲一个道理,就是“家庭财产”本就与妻子无关,而是一个世代相传的“祖产”概念。晓力则认为,“家庭财产”本来就是以夫妻为轴心建立起来的,现在新《婚姻法》搞出“共同财产”这个提法,好象夫妻就见外了,原先的家庭财产就个人化了。关键在于,古今家庭有一个根本的变化。古代家庭以父子为轴心,而现代家庭则以夫妻为轴心,因此,“家庭财产”的内涵也就不一样,有一个古今的变化。可以说,晓力是站在现代家庭的立场,而义虎是站在古代家庭的立场,因而两人对公有财产的理解也不同:古代家庭的公有财产是由父子相承构成的,妻子的财产却不包括在里面,只是私有财产;现代家庭的公有财产则是由夫妻共同建立的,而双方父母的财产则不包括在内。

因此,从30年代开始,国、共两党的婚姻法规都是站在现代家庭的立场上,自然就有“共同财产”的内涵。晓力只是想维护旧《婚姻法》所反映的家庭模式,我和义虎则不一样,则试图回到更古老的家庭模式,即以父子关系为轴心的传统家庭,而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恰恰昭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而且,新的司法解释把夫妻财产重新分割开来,而把父子财产融为一体,这完全是儒家关于家庭的主张,就此而言,我对新《婚姻法》的肯定比齐义虎要更多。

另外,前面晓东关于儒家司法解释的意义,讲得非常好。我相信,司法解释还只是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儒家对所有现实问题都将展示其强大的解释力。

黄铭: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只是站在个人本位的立场,无疑是保护了较富裕的一方。更准确地说,是在将来可能出现的离婚判决中,保护了较富裕的一方。这对以感情为婚姻基础的现代人看来,无疑是一种亵渎。然而,如果站在家庭本位的立场,现在男女双方的结合,其所需的物质条件,绝大多数都要依靠双方父母的支持,并且,这个支持力度还非常大。诚如曾老师所言,这种情况是利于“笃父子之亲”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论新《婚姻法》解释的本意如何,结果最终还是积极的。并且,这也让年轻夫妻感到结婚之不易,将使得夫妻更加珍视眼前的婚姻,因此,我觉得,郭老师的担心将来或许会慢慢消失。

方旭东:上面的话语都很男性主义,最好能有女性朋友谈谈自己的看法。

齐义虎:真正强大的女性应该是男性主义者。(众笑)

郝兆宽:同样,真正强大的男性常常也是女性主义者。(爆笑)

万骏:我以前经常参加基督教朋友的婚礼,我发现,牧师在台上说了很多好听的话,其中有这样一句话:“现在你们两个结婚了,结婚以后,就离开父母了。此后,这个世界就是以你们夫妻两个为核心了。”各位老师都是从儒家立场谈论家庭问题。但是,现在中国的家庭不断受到基督教的冲击,很令人担心。我觉得,关于中国传统家庭结构中的道理。儒家应该尽快从法律、思想和意识形态等方面把它讲清楚。

郝兆宽:前面文明兄谈尊卑的时候,我特别想说一点,就是女人未必不能接受尊卑观念,问题是现代人把尊卑观念讲得太偏了。本来尊卑没有贬义,譬如,古人讲天尊地卑,这里有什么贬义呢?我认为,古人讲男尊女卑,恰恰使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有了更多的保证和更高的尊严。然而,现在人讲男女平等,后果是什么呢?我们只要看看现实,就不难发现,不仅女子容易受伤,没有安全感,而且,男子也是同样的感受,是双重的伤害。

我以前读吴宓在哈佛的日记,里面谈到陈寅恪先生的一些议论,令人深思。其中讲到,很多西方的东西,当然值得我们去吸收,不过,不该吸收的也不少,其中最不好的就是婚姻观念,也就是自由恋爱。我这里念一段吴宓日记中关于陈先生的话:

陈君细述所见欧洲社会实在情形,乃知西洋男女,其婚姻之不能自由,有过于吾国人。……中人之家——例如巴黎某寓主之女五人,而四人为尼(就是修女),乃得以其一遣嫁。盖女虽有貌无财,则亦无人问津也。……盖天下本无“自由婚姻”之一物,而吾国竞以此为风气,宜其流弊若此也。即如宪法也,民政也,悉当作如是观。捕风捉影,互相欺蒙利用而已。

这话现在听来,真是振聋发聩呀!目前,中国的剩女越来越多,恰恰印证了陈先生当年的话,也可见自由恋爱之流弊所及啊!(众笑)

白彤东:关于男尊女卑,我觉得,男女应该各司其职。男子因为承担了家庭的各种责任,才得到了尊重,而且,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去保证男子承担这个责任。现在儒家要复兴,如果只讲女卑,而缺乏对男子责任的要求,结果可能会很糟。而且,古代男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与他的经济地位有关系的,然而,现在的男子不再承担家庭的全部经济责任,尤其是我们大学的哲学教授,挣得可能还不如老婆多,怎么可能要求女卑呢?(众笑)

齐义虎:前面我就说了,女人可以少工作些时间,这样收入自然就少了,对于理顺夫妻关系是很重要的。

陈明:在这样一个儒家内部的会议里,大家众口一词主张男尊女卑,我觉得不大好吧。(众笑)

曾亦:原来陈明才是“妇女之友”。(爆笑)

陈明:我认为,儒家内部不能只有这种声音,但是,需要恰当的解释。传统儒家讲男尊女卑,至少有两个原因:其一,与历史情境有关系。譬如,母系社会就未必是男尊。其二,男尊女卑应该是一个结构概念,不一定跟性别联系在一起。譬如,撒切尔夫人肯定比她老公要强,地位也更尊。我倒是希望中国也能出撒切尔夫人。

齐义虎:中国最好不要出这样的女人,现在家庭已经够不像样的了。(众笑)

曾亦:母系社会应该不是陈明了解的那样,这都是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给我们灌输的错误观念。女人在群婚时代是有特殊地位的,但是,这种特殊地位到底是什么呢?当时男女之间未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谈不上有家庭,当然也无所谓女子在家庭中的支配地位。至于在氏族中,男子在体力上的优势是明摆着的,轮不到女子来主持氏族事务。那么,就只剩下一个优势了,这就是女子在性关系中的主动地位。关于这一点,我们只要看看性自由的今天,女子在婚前可以有许多性伙伴,但是,其中某个伙伴一般是无法制止该女子和别的伙伴交往的。

除了刚才讲的妇尊之外,当时女子还有母尊。但是,这个母尊是如何造成的呢?那是因为早期的人类就和动物一样,子女随母而居,知母而不知其父,自然就只尊母,而不知尊父了。但是,人类文明进化到一定阶段,就知道尊父了。这些道理在《丧服传》中讲得很清楚。

其实,男尊女卑在生理上的理由很多,最主要是体力。至于脑力,现在的女性主义者已不再认为不如男子了。恩格斯认为,现代社会将使男子的体力无用武之地,也就是萎缩了,因此,男子没了这优势,不平等也不行了。我们不要怪现在阴盛阳衰,关键是现代社会不让男子展示自己最强大的一面,即孔武有力的身体。当然,女子也不希望男子太萎,否则,自己也不“幸福”了。(爆笑)

另外,还有一个生理上的依据。女子不像蜂后、蚁后,可以海量地生育,因为生理结构不允许这样。但是,男子不一样,却可以海量地播种。早期人类讲生产力,可不是物质生产力,而是人口生产力,古代社会的目标和现代不一样,是要追求人口繁衍的。那么,怎么提高生产力呢?显然,这就是让一个男子配很多女子,这是符合生理上的自然规律的。女性主义喜欢讲一个可笑的理由,说是男子多妻,凭啥女子就不能多夫?这是极浅薄的争辩。

郭晓东:《左传》里讲了一个“人尽可夫”的故事。当时郑国有一个君王,就是郑厉公,受不了权臣祭仲,就想除掉他。厉公找了一个帮手,就是祭仲的女婿,叫雍纠。雍纠在今天,绝对是女性主义者心中的好男人,还可以评为“妇女之友”。因为他有事就喜欢和老婆商量,这事也不例外。然而,他老婆显然没遵守“既嫁从夫”的妇道,有些犯难,就去问她母亲,也就是祭仲的夫人。当然女儿问得很含蓄,只是问:“丈夫与父亲,谁更重要?”这个母亲同样不懂后世“三从四德”的古训,说出了一句千古名言:“人尽夫也,父一而已。”(众笑)可见,现在的女性主义者都是主张“人尽可夫”的。(爆笑)

丁耘:其实,下面还有一句名言。当时厉公欲谋不遂,只好离开郑国,临行前,他对着雍纠的尸体恨恨地说道:“谋及妇人,宜其死也。”这句话就很男权。今天的女子,在家庭里常常很强势,上海人家里尤多这种情况。《礼记》中讲“外言不入于阃”,就是说,外面的事情不要拿回来跟老婆商量。但是,今天的女子动不动就说:“你怎么不跟我商量?你眼里还有没有我?”(众笑)好像这是天经地义似的,其实,这是典型的女性话语霸权。

曾亦:而且,就出轨而言,男女性质也不一样。男人出轨,那叫花心;而女子出轨,则叫出墙。出墙意味着什么?那可是一只脚已经跨出去了,随时就会离家出走的。花心则不同,犹如赏花一般,处处留情而绝不久留,那颗心总还是留在自己家里的。(众笑)

方旭东:曾亦越扯越远了。时间也不早了,最后一场就到此打住吧!

  • 本文选自《陈璧生、曾亦等:以经义决事:论婚姻、家庭与法律问题》一文

**按:**编者原本打算写一番评论,怎奈本文过于“高能”,唯有原汁原味奉于读者,才能让大家完全领略到所谓当代儒家反动到了怎样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