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王于2013年5月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打磨工一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按照计件工资计算,根据不同产品的型号计件,单价各不相同。公司经常安排小王加班,加班期间的单价与平时相同。
2014年6月,小王因自身原因从该公司离职,后在有关部门组织的普法过程中听说,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如果公司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内的产品单价应按照平时1.5倍,休息日按2倍来进行计算。
小王觉得在公司加班挺多的,但公司从来没支付过加班工资。遂于2014年7月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的加班工资30000元。